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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冒充老婆贷款(代替别人老婆签字贷款)

贷款知识 安岳检察 投稿

假老婆贷款不还,真老婆反成“老赖”?,下面是安岳检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找人冒充老婆贷款

一本假冒的结婚证,一套被查封的房子,牵扯出一段戏剧性的真假老婆贷款故事。谢某是一名本分勤劳的农村妇女,却未曾想变成了大家口中的“老赖”,唯一的房子也被查封,生活瞬间陷入困境……谢某的房子为何会被法院执行?故事还要从5年前说起。

真老婆“被贷款”

毫不知情成“老赖”

谢某回忆,2017年她确实接到过法院专递,考虑到此前就经常误收同村同名人的快递,自己也绝不可能有法院的案子,何来成为被告一说?谢某认为是快递员弄错了,便拒收了。直到法院的封条贴在了房门上,谢某这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原来自己成为了“老赖”,还欠着银行20万元贷款。

从判决书来看,浙江宁海县法院认为,谢某和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20万。贷款到期后,谢某和葛某未按约偿还本息。2015年,胡某作为该笔贷款担保人偿还了银行的贷款本息后,将谢某和葛某诉至法院,向二人追偿。2017年2月,法院判决葛某和谢某共同偿还胡某本息203159.91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后因谢某和葛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谢某的房屋。由于错过了法定的上诉和申请再审期限,同时也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有误,谢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官,不是我签的!我没借过这个钱啊!”2017年9月,谢某急匆匆走进了宁海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撤销该案判决。

慧眼辨真假

多方调查还“清白”

“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银行贷款合同上的签名是否是谢某本人?”在收到案件线索和材料后,检察官立即通过阅卷锁定该案的焦点。

检察官前往银行调取相关证据

东窗事发后,本案的关键证人葛某便玩起了失踪。“我一直本分做人,这个贷款合同绝对没签过字。”在对谢某开展询问时,谢某始终念叨着这句话。仅凭谢某的辩解难以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突破,案件陷入了困境。一次在办案区询问时,恰巧隔壁讯问室的犯罪嫌疑人正在签署具结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官灵机一动,联想到贷款过程中也需要双录。“只要将录音录像找出来,就能发现谢某是否被冤枉。”

为进一步还原真相,检察官赶紧来到银行,调取视频资料仔细查看,发现贷款现场的女子右眼眉尾没有黑痣,而谢某本人右眼眉尾有明显的黑痣。同时,查看贷款时提交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女子的照片中右眼眉尾同样也没有黑痣。“贷款时,我们还拍了一张本人拿着身份证的大图,可能会更清晰点。”银行工作人员的一句话成为了破案的关键。通过照片,检察官对比锁定证据,贷款资料中“谢某”的身份证并非谢某本人,结婚证也是伪造的,该案借款合同落款处“谢某”的签名和捺印均非谢某本人所签、所捺。“虚假贷款”一事真相大白。检察机关就该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检察官前往银行调取相关证据

案件之所以长达5年还没办结,是由于葛某事发后就跑路了。2021年10月,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是谢某的签名、摁手印,那合同又是谁签订的呢?”带着疑问,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并对葛某开展讯问。原来,谢某与葛某2004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而在2013年,葛某一边急着贷款用钱,一边老婆又不同意,怎么办?情急之下,葛某“狸猫换太子”的骗术,找来一名女性朋友冒充老婆,用伪造的身份证、结婚证骗过银行。葛某还让胡某作为担保人,顺利获得20万元贷款,双方约定贷款两人各分得10万元。针对上述胡某隐瞒实际债权金额的行为,宁海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决定对胡某拘留5日并处罚款5万元。

五年终破局

被查封的房子获解封

2022年4月7日,宁海县检察院以葛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依据日常办案经验,我们判断葛某伪造假身份证、结婚证后很可能会进行多次借款。果然,经过调查,我们发现陈某起诉葛某与谢某借贷纠纷一案,谢某也从未参与该案借款。”

检察官发现,该案卷宗中又出现了假老婆“谢某”的照片,但身份证号码是谢某的。笔迹成为证明清白的关键。经初步鉴定,该借条上的“谢某”签名并非谢某本人所签,而是与胡某起诉葛某、谢某一案相同的女子签订。目前,检察院已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葛某的判决下来了,但案子还未办结。“房屋是谢某唯一的住处,被查封后,谢某的生活严重受到影响。”宁海县检察院马上向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月1日,县法院裁定启动再审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解封了谢某被查封5年的房子。

“我的房子终于被解封了,再也不用担心自己是被执行人了,感谢检察官一直帮我跟进监督这个案子,解决了我5年的烦心事。”案件办结后,谢某专程从乡镇搭车来到宁海县检察院,向检察官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

检察官提醒,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护照等证件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伪造、变造、买卖这些证件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公民一旦发现证件被冒用,一定要及时报警,为及时打击犯罪提供线索,同时也为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寻求保护。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来源:合肥检察

代替别人老婆签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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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想到,一个已经火化了的人,竟然还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难道死人不仅能说话,还能签字。而银行工作人员却信誓旦旦地拍胸脯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此言一出,在场所有人无不瞠目结舌。

窦阿姨怒极反笑,指责银行是在颠倒是非,为了吃老百姓的钱,连良心都不要了。这场闹剧到底是灵异事件还是有人故弄玄虚谋取非法利益?

【案件回顾】

手持法院的传票,窦阿姨怒气冲冲地前往当地银行,要求银行给个说法。银行工作人员见窦阿姨一副兴师问罪的模样,也一头雾水。

窦阿姨称她收到一封法院的传票,说罢,她便把传票递给工作人员。窦阿姨表示,她待在家什么事没干突然就被银行起诉了。传票上显示窦阿姨的丈夫向银行贷了一笔借款。

但是,法院的这个说法令窦阿姨难以接受。原因无他,窦阿姨的丈夫2年前就已经去世了。而合同所载明的时间却是上个月。一个已经死亡2年的人,怎么可能向银行进行贷款。难道她丈夫活过来签了份贷款合同就又死掉了。

接着便发生窦阿姨冲到银行兴师问罪那一幕。

银行工作人员听完窦阿姨的陈述后,也震惊于这起事件的怪异之处。在细细看完那份贷款合同后,工作人员表示,窦阿姨丈夫是合同的担保人不是借款人。窦阿姨根本不听银行方的辩解,直言她丈夫都被火化了,还怎么在担保人那一栏签字。

窦阿姨的这一席话,令在场的众人一时语塞。是啊,已经死掉的人,怎么可能亲笔签名呢?难道窦阿姨的丈夫真的活过来了?

这份合同的怪异之处不只这些,连两位借款人都纷纷表示他们根本没有向银行贷款。对于这份合同的存在根本不知情。也就是说,这份合同的所有当事人都不知晓合同的存在。

在双方争执不下之际,有人提议找公安机关处理。这个提议得到大家一致认可。于是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银行职工小李被揪了出来,正是他一手伪造了这份震惊四座的贷款合同。他利用职务便利,伪造了窦阿姨丈夫和两位借款的签名,拿着这份假合同从银行骗取贷款。而他这么做是为了偿还赌债。

面对警方的审讯,起初小李还矢口否认伪造签名的事情。随着一系列证据呈现在他面前。铁证如山,小李自知狡辩已经失去了意义,对贷款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小李因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的是法律的正义制裁。银行也撤销了对窦阿姨的起诉。这场闹剧总算落下了帷幕。

不过现实中的纠纷已经解决,但网友们对这起案件议论纷纷。“这家银行业务做到地府里面去了,直得银行各家学习”“难不成银行工作人员会通灵?不然怎么死人还可以签名?”“银行系统真应该好好审查每一位有资质的职员,不合格的赶紧清除,还老百姓安全空间。”

从网友们慷慨激昂的评论可以看出,大家纷纷对银行的操作表示严重不满,不乏有人对银行的骚操作进行打趣。这也从侧面反映出银行的信誉已经严重降低。

【案件评析】那么,在这起案件中银行员工小李构成何罪?

小李伪造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法条规定的内容可知,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律利益是银行的财产利益。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若构成该罪需具备四个要件。

要件一,在客观上,行为人构成该罪需要实施诈骗行为。以本案为例,小李伪造了一份贷款合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姓名都伪造得跟真迹一样,足以骗过银行。他的手段行为符合该客观要件。

要件二,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行为必须侵犯到银行的财产利益。这是该罪的客体要件。而在本案中,小李伪造当事人签名,虚构一份贷款合同,从银行挪走贷款。因为一切都是虚构的,所以当贷款合同到期后,并没有现实的人来偿还这笔贷款。对银行来说,这笔贷款就成了烂账,所以,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银行的财产利益。

要件三,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小李欠赌债无法归还,为此他想到伪造合同,将贷款用来偿还赌债。他此举足以表明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符合该主观要件。

要件四,该要件是对行为人的主体资格的要求。行为人构成该罪无需具备什么特殊身份,自然人即可。

综上,小李为了还清赌债,伪造三个当事人的签名,捏造一份贷款合同,从任职银行骗取贷款。他此举严重侵犯了银行的财产利益,构成贷款诈骗罪。

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在本案中,银行职工小李伪造贷款合同,导致银行向窦阿姨起诉,此举侵犯到窦阿姨的民事权益。

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窦阿姨有权向小李进行索赔。

又因为是小李的职务行为侵犯到了窦阿姨的权益。法律规定,劳动者侵犯因工作原因侵犯他人权益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在法律上属于替代责任。本质上不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而转而由其背后的单位承担。民法这么规定,也是保证被侵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由小李的用人单位,也就是银行对窦阿姨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在赔付完窦阿姨后可以向小李进行追偿。

小李除了刑事责任外,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

小李伪造窦阿姨丈夫的签名,侵犯了其人格利益。

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窦阿姨丈夫已经去世2年,他的人格利益遭到小李侵犯。窦阿姨作为其配偶,属于天然的近亲属,当然有权要求小李进行赔付。如果窦阿姨的精神也遭受严重损害的,她还可以要求小李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外,小李不仅伪造了窦阿姨丈夫的签名,还伪造了另外的合同当事人小张和小陈的签名,他此举侵犯了几人的姓名权。

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人不得伪造他人姓名。

以本案为例,小李为了使合同更逼真,伪造了小张和小陈的签名。他此举侵犯到了两人的姓名权。因此,小张和小陈可以主张姓名权侵权,要求小李承担侵权责任,对他们进行赔偿。

窦阿姨的权益如何进行维护?

这起案件所涉及的合同是银行内部职工小李伪造的。

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伪造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窦阿姨可以主张这份贷款合同无效,合同的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窦阿姨无需偿还对银行的借款。银行的损失,由银行自己向小李进行索赔,与窦阿姨和其他两位借款人无关。

上文所说的各类侵权责任,窦阿姨可以私下要求小李进行赔偿,与其协商赔偿款的具体数额。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小李对簿公堂。由法院判决小李具体需赔偿窦阿姨多少钱。如果小李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仍不向窦阿姨进行赔付。

此时,窦阿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可以将小李列入征信黑名单,这样小李就成了人们口中的“老赖”。

【结语】

一个死去的人又怎么会在合同上签字,难道是亡者归来?窦阿姨人在家中坐,官司从天上来。银行不管贷款合同的真假,只要有人从银行贷款走,期限一到没人还钱,它就走法律程序。

好在窦阿姨不是好惹的人,坚决不吃哑巴亏。先到银行找管事的人理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她便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任何牛鬼蛇神在公安的侦查下无所遁形。幕后黑手小李便被揪出来了。至此,这起案件才算有个较为满意的结局。

这起案件的背后反映出的是银行对内部人员管理的失职。小李身为银行职工,在银行的眼皮子底下搞出一起贷款诈骗案。在这起案件中,不仅银行职工监守自盗,他们对于前来维权的百姓态度极其恶劣,银行工作人员不承认自己工作中的失误。

银行搞出这些骚操作,只会令其自身信誉扫地,老百姓不再信任银行。如此种种都是银行日常管理中需要继续改善的地方。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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