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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老婆不肯签字(银行贷款老婆不肯签字)

贷款知识 韩行长 原创

未经配偶同意的贷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是韩行长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老婆不肯签字

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举债,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如果法院认定系夫妻一方债务,执行中只能对该夫妻一方的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财产进行执行。对于债权人来说,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债权的实现都希望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就需要债权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注意必要的细节,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留存相应的证据,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笔者梳理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在发生变化。在2018年以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24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解释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加重了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争议债务系举债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时明知夫妻之间系财产约定制。实践中,夫妻一方举证是比较困难的,这就造成了许多个人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改变了之前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规则。从条文设计来看,该解释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概括该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属共同债务。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但有一个例外,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条完全继承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的内容,两者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完全一致。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理解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和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这两种情形容易把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中的“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裁判不一,存有争议。何为“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何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1.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裁判主旨: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应参考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的分类,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

案例检索:

王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申11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举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当区别夫妻另一方是否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其他特殊之需要,包括用于夫妻家庭购买大额物质资产、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经营活动或虽用于一方经营活动但经营收益归夫妻家庭共同所有的情形,是否给非举债夫妻一方增加其他利益等具体情况,并在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防范恶意逃避债务和虚假诉讼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应参考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的分类,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

【典型案例2】

裁判主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

案例检索:

雷某某、刘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申571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该规定可见,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均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典型案例3】

裁判主旨:

夫妻一方享受了借款利益,即便该借款系夫妻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但该借款实际用于两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检索:

马某端、吴某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510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朱某民向马某端借款,借款资金进入了吴某红的账户,吴某红将其中259万多元用于偿还吴某红与朱某民共同所有的房屋的贷款,吴某红享受了借款利益。因此,即便该借款系朱某民以个人名义向马某端所借,但该借款实际用于两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某红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典型案例4】

裁判主旨: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检索:

应某、骆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611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本案方某于2020年8月15日向应某、骆某出具欠条,王某未在该欠条上签字,故无法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次,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而本案债务系方某个人向应某、骆某借款用于工程项目,属于用于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再次,应某、骆某主张本案债务系方某、王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应某、骆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应某、骆某未能举证证明方某、王某共同经营本案欠款涉及的工程,也未能证明该工程存在收益且王某有分享收益的情况,仅凭王某基于应某的催讨支付了5万元,无法认定系王某对本案债务的追认,故一审认定本案债务为方某的个人债务,并无不当。

四、实务提示

提示一:夫妻一方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或单独出具共同还款声明。此方式是认定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最为直接的证据,也是银行在放贷前易操作的步骤。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阶段应查明借款人婚姻状况,准备好制式合同或声明,让夫妻一方签字,将此作为放贷的附加条件。

提示二:注意留存夫妻一方共同办理借款或知情借款的视频、录音材料。夫妻一方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事后追认,如果有视频、录音或照片证明夫妻一方共同到银行办理借款手续,说明其明知配偶借款未提出异议,能推定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提示三:关注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或生活。银行通过关注资金流向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者所得收益归于夫妻共同管理或支配。由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银行贷款老婆不肯签字

一本假冒的结婚证,一套被查封的房子,牵扯出一段戏剧性的真假老婆贷款故事。谢某是一名本分勤劳的农村妇女,却未曾想变成了大家口中的“老赖”,唯一的房子也被查封,生活瞬间陷入困境……谢某的房子为何会被法院执行?故事还要从5年前说起。

真老婆“被贷款”,毫不知情成“老赖”

谢某回忆,2017年她确实接到过法院专递,考虑到此前就经常误收同村同名人的快递,自己也绝不可能有法院的案子,何来成为被告一说?谢某认为是快递员弄错了,便拒收了。直到法院的封条贴在了房门上,谢某这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原来自己成为了“老赖”,还欠着银行20万元贷款。

检察官前往银行调取相关证据

从判决书来看,浙江宁海县法院认为,谢某和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20万。贷款到期后,谢某和葛某未按约偿还本息。2015年,胡某作为该笔贷款担保人偿还了银行的贷款本息后,将谢某和葛某诉至法院,向二人追偿。2017年2月,法院判决葛某和谢某共同偿还胡某本息203159.91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后因谢某和葛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谢某的房屋。由于错过了法定的上诉和申请再审期限,同时也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有误,谢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官,不是我签的!我没借过这个钱啊!”2017年9月,谢某急匆匆走进了宁海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撤销该案判决。

慧眼辨真假,多方调查还“清白”

“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银行贷款合同上的签名是否是谢某本人?”在收到案件线索和材料后,检察官立即通过阅卷锁定该案的焦点。

检察官前往银行调取相关证据

东窗事发后,本案的关键证人葛某便玩起了失踪。“我一直本分做人,这个贷款合同绝对没签过字。”在对谢某开展询问时,谢某始终念叨着这句话。仅凭谢某的辩解难以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突破,案件陷入了困境。一次在办案区询问时,恰巧隔壁讯问室的犯罪嫌疑人正在签署具结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官灵机一动,联想到贷款过程中也需要双录。“只要将录音录像找出来,就能发现谢某是否被冤枉。”

为进一步还原真相,检察官赶紧来到银行,调取视频资料仔细查看,发现贷款现场的女子右眼眉尾没有黑痣,而谢某本人右眼眉尾有明显的黑痣。同时,查看贷款时提交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女子的照片中右眼眉尾同样也没有黑痣。“贷款时,我们还拍了一张本人拿着身份证的大图,可能会更清晰点。”银行工作人员的一句话成为了破案的关键。通过照片,检察官对比锁定证据,贷款资料中“谢某”的身份证并非谢某本人,结婚证也是伪造的,该案借款合同落款处“谢某”的签名和捺印均非谢某本人所签、所捺。“虚假贷款”一事真相大白。检察机关就该案对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案件之所以长达5年还没办结,是由于葛某事发后就跑路了。2021年10月,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是谢某的签名、摁手印,那合同又是谁签订的呢?”带着疑问,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并对葛某开展讯问。原来,谢某与葛某2004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而在2013年,葛某一边急着贷款用钱,一边老婆又不同意,怎么办?情急之下,葛某“狸猫换太子”的骗术,找来一名女性朋友冒充老婆,用伪造的身份证、结婚证骗过银行。葛某还让胡某作为担保人,顺利获得20万元贷款,双方约定贷款两人各分得10万元。针对上述胡某隐瞒实际债权金额的行为,宁海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决定对胡某拘留5日并处罚款5万元。

五年终破局,被查封的房子获解封

2022年4月7日,宁海县检察院以葛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依据日常办案经验,我们判断葛某伪造假身份证、结婚证后很可能会进行多次借款。果然,经过调查,我们发现陈某起诉葛某与谢某借贷纠纷一案,谢某也从未参与该案借款。”

检察官发现,该案卷宗中又出现了假老婆“谢某”的照片,但身份证号码是谢某的。笔迹成为证明清白的关键。经初步鉴定,该借条上的“谢某”签名并非谢某本人所签,而是与胡某起诉葛某、谢某一案相同的女子签订。目前,检察院已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葛某的判决下来了,但案子还未办结。“房屋是谢某唯一的住处,被查封后,谢某的生活严重受到影响。”宁海县检察院马上向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月1日,县法院裁定启动再审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解封了谢某被查封5年的房子。

谢某向检察官送来锦旗

“我的房子终于被解封了,再也不用担心自己是被执行人了,感谢检察官一直帮我跟进监督这个案子,解决了我5年的烦心事。”案件办结后,谢某专程从乡镇搭车来到宁海县检察院,向检察官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

检察官提醒,公民身份证、结婚证、护照等证件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伪造、变造、买卖这些证件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公民一旦发现证件被冒用,一定要及时报警,为及时打击犯罪提供线索,同时也为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寻求保护。

本文转自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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