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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有贷款(婚前共同贷款买房)

婚前按揭房是个人财产吗,下面是石家庄普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婚前购房有贷款

1.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此种情况同上,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继续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是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不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都不影响房屋权属。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购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结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仍是个人债务。

二、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男女在结婚之前买房,还是在结婚之后才买房,这中间的意义可大有不同。尤其是在婚后买房,正常情况下认为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那么对应购买的房屋自然也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过,要是婚后买房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并且也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也可以认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共同贷款买房

(一)关于婚前按揭购房的权属认定:

1.首付款系一方婚前支付,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类房产的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民法典》第1062条婚规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不动产的价值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般不会因为购房者缔结婚姻而改变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而在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不动产价值(包括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首付款系双方共同支付,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类房产的处理原则取决于购房的目的;如婚前双方共同贷款购房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将双方婚前购房支付的款项和对应的财产价值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离婚时,该部分财产的分割原则应以双方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否则,婚前支付款项所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后缔结了婚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二)离婚时,婚前按揭购房的分割原则

1.判决房屋产权归属的原则

婚前按揭房产在离婚分割时应以双方协议优先,不能达成协议的,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为原则,以判决房屋归非产权登记一方为例外。在房屋产权登记于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时,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由产权登记一方向非产权登记方支付补偿。

2.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及还贷部分分割原则

2.1若首付款系一方婚前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则首付款及婚前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价值均应认定为支付方的个人财产,在判决房屋归属产权登记方时,不涉及补偿问题。若判决房屋归于非产权登记一方,则就另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及偿还银行贷款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给予相应补偿。

2.2若首付款或银行贷款系双方婚前共同支付,可依据钱款支付的情节认定属于借款还是出资。若认定为借款,则借款部分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其余部分分割时依照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情形处理。若属于共同出资,则依照一般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由获得房屋权属一方对另一方婚前出资及对应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3.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分割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计算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时,可参考如下公式:夫妻共同还贷部分x不动产升值率。所谓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计算出的数额的一半即为取得房产一方应补偿另一方的数额。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三)婚前按揭房屋分割时,银行债务的承担

争议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时,尚未归还的贷款应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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