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已租赁的事实不容挑战,即使以租抵债买房人也不能要求搬离,下面是法律的生命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1000000
2007年至2010年周某某、王某某因公司生意缺乏资金分别于2009年3月24日向林某某借款借23万元、2007年12月7日借款20万元、2009年4月22日借款10万元、2010年10月8日借款5万元、2010年11月28日借款5万元,合计借款63万元。2013年9月30日周某某、王某某与林某某协商将其房屋第一层、第三层及地下停车库出租给林某某,用租金折抵以上借款本息,并签订租赁期为19年的《房屋租赁抵债合同》;2010年1月21日周某某、王某某因公司生意周转乏资向方某某借款10万,2010年5月25日借12万,合计借款22万元。2014年12月20日,周某某、王某某与方某某协商将其房屋第二层出租给方某某,用租金折抵以上借款本息,并签订租赁期为16年的《房屋租赁抵债合同》。
2010年12月1日,周某某、王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向兴业银行借款1000000元,并以案涉房屋设立抵押,兴业银行于2014年11月6日向周某某发放了贷款1000000元。周某某自2015年5月起未能归还本息,经兴业银行多次催讨,均未能归还,兴业银行遂向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周某某、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2.若周某某、王某某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兴业银行有权以周某某、王某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后周某某、王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拍卖公告拍品详情中披露租赁情况:本标的物第一层(含车库)、第三层出租抵债给林某某,租赁期为19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32年9月30日止;第二层出租抵债给方某某,租期为16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并将该二份房屋租赁抵债合同作为拍品详情附件公布。2020年2月27日张某某以1405219元价格竞得拍卖物,原审法院作出2019执186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确认案涉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要求林某某、方某某搬离房屋,林某某、方某某以有租赁权为由拒不搬离,张某某遂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作出(2020)民初2710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林某某、方某某搬离房屋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1月18日,张某某未经林某某、方某某同意,将涉案房屋门锁拆除并换上新门锁,与家人共同入住该房屋。
林某某、方某某起诉请求:1,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瑞州区松城街道百花新村F5号楼F5-4号(现门牌7幢2单元)房屋,并恢复原状交还林某某、方某某居住使用;2、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某赔偿自2022年11月20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按25000元/年标准计算的损失;3、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某某赔偿自2022年11月20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按15000元/年标准计算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周某某、王某某与林某某、方某某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抵债合同》,张某某对其效力并无异议。在拍卖案涉房屋时,已经在公告中详细披露拍卖标的物存在租赁关系,张某某参与拍卖应视为其认可拍卖物的租赁现状,张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代替房屋原产权人成为两份《房屋租赁抵债合同》的出租人,进行履行相应义务。张某某自2022年11月18日起,将房屋门锁更换,自行入住房屋,导致林某某、方某某无法使用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林某某、方某某诉请张某某返还房屋,并按《房屋租赁抵债合同》标准赔偿损失,予以支持。张某某在前案起诉林某某、方某某排除妨害,搬离房屋时,便已认可房屋由林某某、方某某占有的事实,在本案中又抗辩林某某、方永瑞未占有房屋,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1、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瑞州区松城街道百花新村F5号楼F5-4号(现门牌7幢2单元)房屋,并恢复原状交还林某某、方某某居住使用;2、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某赔偿自2022年11月20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按25000元/年标准计算的损失;3、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某某赔偿自2022年11月20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按15000元/年标准计算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在拍卖案涉房产的公告中,已详细披露拍卖标的租赁关系,并将两份租赁抵债合同作为附件挂网公示。2020年4月6日,原审法院又向瑞州区供电公司发出《通知书》,确认林某某、方某某对案涉房产享有租赁权。可见,原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张某某认为林某某、方某某与案外人不存在真实性租赁关系的抗辩,实质系对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所拍卖的房产存在租赁权。其参与竞拍,应视为其接受上述拍卖公告内容。从拍卖情况看,因拍卖标的存在租赁权,客观上导致潜在买受人未出价竞拍,后仅有张某某一人以挂拍底价1405219元成交。张某某现又对上述租赁权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此外,在张某某起诉林某某、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该案一、二审对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该案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案涉《房屋租赁抵债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张某某将房屋门锁更换,自行入住房屋,导致林某某、方某某无法使用案涉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林某某、方某某主张返还房屋,并要求张某某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通人能贷款100万吗
不要提前还贷。
王建华策划思维。
为什么提前还贷款是穷人思维?很多人手上一有闲钱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先把房贷还了。我无意冒犯,只是想在这里揭露社会的真相。
接下来说的一些话,某些人的内心。这个社会最底层的人,大家发现没有是不可能负债的。你找不到一个欠钱的乞丐,又没有银行也没有朋友会借钱给他们。社会最底层的人虽然不负债,但是生活质量往往是极低的。并且他们没有任何一个小小的疾病,就可以摧毁一个无助的家庭,只有中产阶级才有资格贷款。
贷款会大大提高一个人的生活品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钱人一定要负债,没有现金流。千万不要因为有负债而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有钱人一定要负债的,华为有几千亿,现在仍然是向银行贷款。有钱人是非常在乎自己手上的现金流的,就意味着没有机会。而且一个国家如果没有金融是发展不起来的。
国家需要我们去花钱,国家需要把未来的钱拿到现在来花。而且我们也需要通过花钱的消费来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质,花钱学习来提高自己的能力,开拓自己的眼界,花钱社交来扩充自己的人脉。
还有一个道理,我一说你就明白,那就是你能够攒够提前还贷的钱,说明你完全有能力边还贷款一边挣到钱,还有条件享受这个美好的生活品质。你看这部分资金,你应该拿去消费或者拿去投资。如果你把这个钱提前还了还给银行了,手上资金不足,万一以后遇到人生重要的十字路口怎么办?
比如说万一得了大病需要一大批资金治疗,这个时候银行还会把钱带给你吗?比如说万一你的朋友是下一个马云,对不对他有很好的项目,他手上有一个未来可以改变世界的机会,想拉你一起干,你手上一点钱没有岂不是很尴尬吗?
万一你的孩子突然遇到什么情况,要钱你却没有,银行肯定不会有贷给你,未来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谁都说不准。但是如果我们手上有钱有现金至少会很从容。有人贷款了100万,最后一算还要花200万,加上利息就觉得很可怕。问题是你拿到这100万就算不提前还贷,你买个理财最后不也是会变成200万吗?100万的债务最后变成200万,通货膨胀率这么高。
如果你的银行贷款利率低于这个数字,就相当于银行白白给你送钱送利息。这条视频只告诉大家,能够欠银行的钱真是件好事。能够把现金流揣在捏在自己的手上也是好事,这是富人们的一种常见的思维。你别听那些人说什么理财利率跑不赢,什么贷款利率。
就算你是一个没有什么好好投资渠道,你没有投资渠道,你的钱都用不出去。你是普通人,你也不要提前去还这个款。那点利率损失算不了什么,手中有钱心中不慌,生病的时候有钱看病对不对?想消费的时候有底气,约朋友吃饭可以敢买单,能抓的住。
关键时刻,千万不要因为一时间没有钱而耽误了你的人生。创富世界弱肉强食。活脑袋智库创始人:王建华。辛苦谁都可以,才是制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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