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这些都要注意,下面是藁城普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所谓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法律关系中,出借资金的一方称之为贷款人,借入资金的一方称之借款人。
在借款合同中,法律对借款人的资格并未作任何限制,只要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和自然人,均可成为借款人。而法律对贷款人的资格作了严格限制,贷款人只能是依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但自然人作为贷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俗称民间借贷)受国家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所有权。借款合同的标的物的主要载体是作为种类物的货币,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借款合同是以转让货币所有权作为标的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以货币这种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借款合同的种类:
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两大类:
民间借款合同
☑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上述借款合同均受法律保护;
☑ 双方当事人均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间借款合同——现行法律规定,基于生产、经营之需要而发生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
☑按照贷款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按照货币的种类可划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 按照借款用途可划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按照借款合同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依据《合同法》第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二、借款的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三、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围,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数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四、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五、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我国现行的借款利率管理体制实行借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贷款政策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进行管理。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以法定利率为浮动基础,自行确定各类、各档次的借款利率。因此,一份借款合同究竟采用何种利率,应根据具体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来确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款利率没有硬性规定,目前根据现行法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即年利率24%)。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超出年利率24%小于年利率36%的部分,债务人已偿还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请求返回该部分利息;超出36%部分的利息,债务人请求债务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签订民间借款合同时,采用利率应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及具体贷款种类、期限的不同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也需要遵循这一规定。
六、借款的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贷款人同意让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期限。当事人双方一般根据借款的种类、用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借给能力等因素商议确定借款期限。
七、还款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借款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的原则。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是一次性偿还借款,还是分期偿还借款,是本息一次性偿还,还是本息分别偿还。
八、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对借款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担保贷款的种类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借款合同的担保,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借、贷、担保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采用由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同时向贷款方出具书面还款保证书的形式。
九、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他条款
除上述主要合同条款外,借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通知和送达条款以及当事人双方商订的其他条款等。
来源:诉箭网 法律人小镇
委托贷款贷款人是谁
作者:初明峰 刘磊裁判概述:
1996年5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规定委托人提起诉应以受托银行拒绝诉讼为前提,且不能直接列借款人为被告。但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对上述批复涉及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委托人有权直接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案情摘要:
1、2013年3月22日,闫怀舜、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和刘卫签订《委托贷款协议》:闫怀舜委托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将其在该银行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刘卫。
2、后闫怀舜将到期债权转让给金昌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
3、金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金昌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于1996年5月16日发布,该批复主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对委托贷款协议纠纷中如何列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作了规定。而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对上述批复涉及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原判决适用该条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并无不当。
且从《委托贷款协议》第二条第10款第4项约定:"借款人发生逾期或其他违约,委托人书面要求受托人对借款人或/及担保人提起(或委托人以受托人为被告或第三人而提起)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的,或者委托人对借款人或/及担保人提起上诉法律程序而委托人需要加入该程序的,……。"及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应付款项,或者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的,构成违约,委托人或受托人均有权采取提前收贷、要求赔偿、执行担保等在内的一切救济措施,……。"可知,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或自行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申1126号
相关法条:
《贷款通则》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实务分析:
委托贷款关系中,银行以委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资金定向贷发给委托人认可的当事人。银行此过程中不承担风险,只是款项转交,仅收取手续费。因此,在委托人和借款人均知道借款系委托借贷事实且无特殊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402条之精神借贷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对借款人当然享有诉权。
但,根据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精神,委托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应以受托银行拒绝起诉为前提,且委托人允许列明的被告也仅能为受托银行,借款人却仅能被列为第三人。
对比显然可知,1996年《答复》已经明显与在后的合同法规定直接矛盾且不具有合理性,该《答复》已经不应适用。但有因本《批复》未被明确废止,这导致实务中经常出现委托人直接对借款人的诉讼被裁定驳回的判决。本文援引的判例通过再审维持的方式对1996年的《答复》予以了否定,值得推荐。
另外,除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外,此类法律关系中的借款人偿还中也存在值得提醒注意的风险点。笔者后续会根据相关判例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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