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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包商银行贷款(包商银行宁波信用卡电话)

包商银行宁波分行3宗违法遭罚 向不适格投资者卖产品,下面是中国经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宁波包商银行贷款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19〕71号、72号)显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不适格投资者销售产品;“双录”管理不到位;销售过程中未告知客户银行和合作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单位罚款人民币30万元,并责令该分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卢人宇对所在机构向不适格投资者销售产品; “双录”管理不到位;销售过程中未告知客户银行和合作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据官网,包商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是内蒙古自治区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前身为包头市商业银行,2007年9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包商银行。目前,包商银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包头、赤峰、巴彦淖尔、通辽、鄂尔多斯、锡林郭勒、呼伦贝尔、呼和浩特、兴安盟、乌兰察布、乌海、阿拉善、满洲里、二连浩特和自治区外的宁波、深圳、成都、北京设立了18家分行、291个营业网点(含社区、小微支行),员工8000多人;此外,发起设立了包银消费金融公司,设立了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发起设立了北京昌平、天津津南、江苏南通、大连金州、四川广元、贵州毕节、吉林九台、河南郾城、山西清徐等29家村镇银行;机构遍布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2016年末,包商银行资产总额418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82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448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包商银行宁波信用卡电话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报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拟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

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

(一)蒙商银行的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险峰

行长:乔俊峰

成立日期:2020年4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MA0QNTD751

(二)徽商银行的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121.55亿元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行长:张仁付

成立日期:1997年4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46613

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范围

包商银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徽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未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债权,不在本次承接范围内,仍保留在包商银行。相关情况如下:

(一)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下同)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

(二)包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均由蒙商银行承接。

(三)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

(四)包商银行对公贷款业务、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表内外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按照客户/底层资产融资人注册地划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前述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注册地在区外的前述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其他同业资产类、金融市场相关资产类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

(五)包商银行的托管业务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

(六)包商银行的股权投资由蒙商银行承接,蒙商银行履行对包商银行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责任,以及包商银行所发起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责任。

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则转让的对公类业务、资产及负债,将另行通知相关客户及权利人。

上述承接涉及的后续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本次业务转让后的客户相关权益保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及相关权利人仍可继续至包商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也可继续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及相关权利人办理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包商银行、蒙商银行以及徽商银行将共同维护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各项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监督各方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咨询方式

如对本次转让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向包商银行、蒙商银行或徽商银行提出,并由相关银行予以处理。

(一)电话方式的咨询,可拨打以下任一专线服务热线:

1.蒙商银行/包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95352

为便于客户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咨询和意见,蒙商银行和包商银行暂使用同一专线服务电话。

2.徽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40088-96588

(二)书面方式的咨询和意见可以寄送至以下任一地址:

1.包商银行

联系人:包商银行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邮编:014030

2.蒙商银行

联系人:蒙商银行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邮编:014060

3.徽商银行

联系人:徽商银行办公室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邮编:230001

特此公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

2020年4月30日

1.蒙商银行与包商银行是什么关系?

2019年5月24日以来,包商银行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接管已近一年。在2019年6月完成大额债权收购与转让后,7月-9月完成了清产核资,10月起接管领导小组启动了包商银行改革重组事宜。为稳妥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和员工合法权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两级财政及部分区属企业,并引入建设银行、徽商银行等优质机构,发起设立一家新银行(名称为蒙商银行),收购承接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和负债。2020年4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了新银行即蒙商银行的筹建申请;4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批准了蒙商银行的开业申请。蒙商银行已于2020年4月30日完成工商登记,依法设立。

蒙商银行是新设立且独立于包商银行的法人主体。蒙商银行定位为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界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内,回归内蒙、服务内蒙经济社会发展。经营宗旨为扎根内蒙,依法稳健经营,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区域性商业银行。

2.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客户原有业务如何划分,如何办理?

包商银行客户原有业务划分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

基于上述总体原则,对于个人客户而言,包商银行北京分行、深圳分行、成都分行、宁波分行个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个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由蒙商银行承接。个人客户通过包商银行“有氧金融”线上渠道或通过包商银行合作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办理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基金业务,均由蒙商银行承接。

对于对公客户而言,包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包括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的对公理财产品由蒙商银行承接。对公贷款业务、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表内外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按照客户/底层资产融资人注册地划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外的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注册地在区内的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其他同业资产类、金融市场相关资产类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

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则划分承接主体的对公客户,将另行通知。前述承接涉及的后续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

自《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包商银行相关业务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及相关权利人仍可继续至包商银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也可继续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及相关权利人办理各项业务不受影响。

3.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的个人存款如何保障?

包商银行原个人存款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后,各项权利及业务办理不受影响,并由存款保险基金依法保障。

4.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如何保障?

包商银行原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后,各项权利及业务办理不受影响,并由存款保险基金依法保障。

5.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原有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业务如何办理?

包商银行原有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全部由蒙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仍可继续前往包商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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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宁波包商银行贷款(包商银行宁波信用卡电话)":http://www.ljycsb.cn/dkzs/137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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