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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的贷款谁还(结婚前的车子离婚归谁)

以案说法|婚前个人债务是否夫妻共同承担?,下面是湖北高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结婚前的贷款谁还

自古以来,民间便有“夫债妻偿”的说法,但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种说法一定正确吗?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从张某处借款共计6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

2017年10月,徐某与妻子江某结婚。

2019年6月,徐某与江某离婚。

2014年12月到2019年6月,徐某或自己用现金偿还本金,或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转账还款,婚姻存续期间,偶尔也通过江某的银行账户还款。

因为徐某一直未将欠款还清,张某于2019年9月向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和江某共同承担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徐某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责任。徐某向张某借款时,徐某与江某不是夫妻关系,虽后来徐某以江某的名义还款给张某,但江某否认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无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徐某和江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徐某资金周转后,经营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借款不是徐某和江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江某不应承担偿还借款和利息的责任。

综上所述,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徐某个人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江某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夫债妻偿”的说法并非一定成立,而是有局限性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结婚前的车子离婚归谁

夫妻离婚

会涉及到财产分割

那么,夫妻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

所购买的房屋、车辆

对该部分财产应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王某和邹某经人介绍认识,次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双方经常吵架,感情破裂,遂决定离婚,但对婚后购买的A房屋分割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认为A房屋是其婚前房屋出卖后价款购买(全款支付)并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婚前财产不应当分割。邹某认为A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故邹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对A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婚前财产在婚后形态如何转换,均不改变依然是一方婚前财产的性质。王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及买卖合同及银行流水中卖房款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A房产是王某的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且双方并未对该房产有过特殊约定,故认定A房产属于王某个人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邹某主张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A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常常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对于婚后买房的财产纠纷,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以约定结果为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则按照财产的本质进行划分。本案中,王某用婚前个人房屋的售价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敦林法院宣教科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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