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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没给我合同(汽车贷款合同给车主吗)

重庆汽车抵押贷款必须要签车辆买卖合同吗,下面是趣代小马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汽车贷款没给我合同

重庆汽车抵押贷款买卖抵押车合法,但是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存在债务或者担保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抵押车在没有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进行过户的,若是没有解除抵押的情况下购买,那么在本质上其实是属于转押的一种形式。如果要想抵押车能够过户,那么必须要车主签订解除抵押协议才可以,不过难度很大,因此大部分的抵押车都无法过户。

一、买卖合同签订的条款

重庆汽车抵押贷款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等条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二)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三)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四)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五)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六)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七)检验标准和方法;

(八)结算方式;

(九)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十)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一)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重庆汽车抵押贷款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对合同实践的科学归纳。买卖合同具备以上条款,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就能得到较为明细的确定。当然,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等具体情况不同,其内容也会因情况而异。例如,标的物是不动产,就不存在运输问题;只有在涉外买卖合同中才涉及支付货币与价格术语的选择问题,国内买卖则一律以人民币结算;同样,只有涉外买卖合同才涉及到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体现了立法对民商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充分保护。当某些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确时,并不必然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为此,《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不仅如此,该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上述规范仍不能确定的补缺性规则。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汽车贷款合同给车主吗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6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同法/文杨希/漫画)我出钱,你来买,我们是恋人,奔驰车在谁名下没关系。购车时,李先生将奔驰车登记在女友孙女士名下。不料一年后双方闹掰分手,并因“谁是真车主”对簿公堂。近日,同安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

争议谁是真车主?

李先生和孙女士原系恋人关系,孙女士已有一辆奔驰车,如再购车可享购车优惠。双方协商,李先生借用孙女士名义购买一辆奔驰车,用孙女士名义贷款偿付车辆按揭。双方签订协议,载明借名买车事宜,并约定购车款及按揭款由李先生汇款至孙女士账户支付给4S店和贷款公司,所有费用付清后车辆无条件过户给李先生。

购车一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闹掰,李先生一次性将按揭贷款尾款支付给贷款公司,还清所有购车费用,但孙女士却拒绝配合李先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将昔日恋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为其所有,孙女士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孙女士答辩称:因为双方合伙事宜,李先生需向孙女士支付50万元退伙款,李先生也出具承诺书将该车以物抵债把物权变更至自己名下,故车辆过户条件未成就,李先生诉求应驳回。

判决奔驰车实际所有权人系男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车辆登记的所有人虽然是孙女士,但案涉车辆实际由李先生出资购买,且由李先生长期占有使用,故可认定案涉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系李先生。孙女士主张双方已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物权变更至孙女士名下,但孙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孙女士已就该50万元另案提起诉讼,故该主张缺乏依据。

另外,案涉协议约定“所有费用还清后孙女士无条件必须过户还给李先生”,然而双方对“所有费用”却持不同意见。李先生主张“所有费用”仅指案涉车辆所有的购车款。而孙女士主张“所有费用”应当包含购车款、投资退伙款等。

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案涉协议的目的在于就借名买车事宜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既要保障孙女士仅作为名义购车人不承担实际的付款义务,又要保障李先生作为实际购车人对车辆享有相应的权利。孙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将奔驰车作为清偿50万元退伙款项的担保合意,故案涉车辆的过户条件应认定为李先生付清案涉车辆所有的购车款,即过户条件现已成就。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车辆属于原告李先生所有,被告孙女士应协助原告李先生办理案涉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

借名买车,双方都有风险

对借名人而言,车辆形式上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有可能出现被借名人将车辆抵押、出售或者车辆被视为是被借名人的财产而被查封、扣押的法律风险。即使借名人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依旧面临败诉或胜诉后无法执行的风险。

对被借名人而言,车辆由借名人实际使用,若借名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有违章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借名人作为登记的所有权人,有可能将面临处罚或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借名人理应实际承担购车款的支付义务,但车辆如果是按揭购买的,当借名人不按时还贷时,被借名人将面临背上“车贷”的窘局,甚至影响个人征信。

因此,“借名买车”风险隐患多,应当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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