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借人信用卡套现获得资金后并转借给他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下面是豫法阳光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信用卡欠款转贷款
自己没有钱,为了同事朋友关系,用信用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同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呢?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是否予以返还?近日,正阳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雷某与艾某、周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艾某、周某给付雷某贷款本金人民币32638.85元。
基本案情
原雷某与艾某、周某原是同事关系,2017年周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和艾某一起找雷某借款,雷某通过刷自己信用卡套取资金的方式向周某、艾某提供借款本金,并约定由周某、艾某负责偿还信用卡借款本息,截至2020年3月份周某、艾某仍欠雷某的银行信用卡38000元未偿还,因周某、艾某无力清偿该38000元债务,周某、艾某与雷某协商后由雷某办理了信用卡分24期还款业务,后雷某分24个月按月向银行偿还上述债务。之后周某、艾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向雷某归还部分借款,剩余借款周某、艾某一直未偿还。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艾某、周某给付原告雷某人民币共计32638.85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肖雪源 正阳县人民法院真阳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随着近年来信用卡用户的增多,信用卡在为人们生活提供各项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风险,持卡人如果不当使用信用卡不仅自己的损失无法挽回,更有甚者还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面临牢狱之灾。还有一些年轻人因为朋友义气,自己没有多余的资金借给朋友,就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果他人一旦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内的债务,那么持卡人将背负归还信用卡本金和高额利息的义务。
本案中,周某、艾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而向原告雷某借款,原告雷某通过刷自己信用卡套取资金的方式向周某、艾某提供借款本金,并约定由周某、艾某负责偿还信用卡借款本息,因周某、艾某无力清偿该债务,周某、艾某与原告协商后由原告办理了信用卡分24期还款业务,原告采用刷信用卡套取资金的方式向周某、艾某提供借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周某、艾某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周某、艾某的借款未及时清偿而由原告直接向银行分24期偿还了信用卡债务,周某、艾某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为7662.64元,原告在提供借款时采取刷信用卡套取资金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原告向周某、艾某提供借款并未额外收取利息,原告的过错程度较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原告自行承担30%、周某、艾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为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信用卡欠款可以贷款吗
银行在忙着对信用卡降额的同时,微信支付也没有闲着,开始对有套现风险的商户进行风控。
撰文 | 张浩东
出品 | 支付百科
近期,「支付百科」注意到,微信支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防控的倡议,从商户端入手,控制信用卡套现的情况发生。
在微信支付发布倡议一天后,就有商户收到了微信支付的通知,因存在交易方面的风险,部分商户已经被限制了信用卡支付权限。
01
对部分商户进行处理
微信支付在倡议中提到,合伙伙伴要强化信用卡套现等风险的异常交易监测、分析、识别与管控,并对有套现风险的商户及交易进行核实和处置,严管信用卡资金流向和商户信用卡交易额度。
如果发现合作伙伴没有落实监管要求、商户存在信用卡交易风险的,微信支付将视违约及风险情况采取交易额度调整、中止合作等相应措施。
在微信发布信用卡业务风险防控倡议后,已经有部分商户因涉嫌信用卡套现,被关闭了信用卡支付权限,可见微信支付此次对于整治信用卡套现风险商户的决心和力度。
根据商户向「支付百科」提供的图片来看,微信支付商家助手向部分商户发布了商户异常交易通知。在相关界面能看到商户号、商户名称、问题类型以及处理方案。
通知显示,经过微信支付核查,以下商户号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存在风险异常情况,为保障相关交易对象的合法权益和交易财产的安全,微信支付将按照协议及监管要求对商户进行处理。
在备注中提示,商户可以在小程序中点击“风险处置”查看详情,如需处理应及时响应,逾期或者处理不当,微信支付有权采取进一步的限制措施。
限制商户信用卡支付权限,仅仅是较轻的处罚,商户没有进行整改,有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因信用卡套现导致被微信支付风控也是得不偿失。
对于商户而言,一旦遭到微信支付的风控,也会对后续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商户应该注意错误的收款行为,从而降低被微信支付处理的可能性。
02
拉响信用卡警报
虽然微信支付有很强的风控系统和风控能力,但还是有一部分商户违规操作,利用信用卡来钻空子套取资金,如今在微信支付和银行的联合打击下,信用卡套现通道正在被慢慢堵截。
实际上,微信支付对套现风险商户管控已经是意料之中。在央行、银保监会两部门联合发布的信用卡新规中,明确表示收单机构要对可疑信用卡、可疑交易依法采取管控,有效防控套现、欺诈风险。
作为收单机构,微信支付此次也是响应监管要求。除了微信支付外,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在落实商户的实名制管理,对风险交易实时监测、识别和拦截。
在微信支付开始对信用卡套现交易风控之前,已经能明显感觉到信用卡在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尤其是多家银行纷纷发布公告,严管信用卡资金用途和流向。
今年1月份,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公告,称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领域,如购买房产、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车位、缴纳房产税等;不得用于偿还信用卡、贷款、借呗、微粒贷等欠款。
今年2月份,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类领域。
前几日,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也发布公告,防范信用卡资金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房市、股市、偿还贷款、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
对于信用卡风控的方式,每家银行都有所差异,有不少银行针对信用卡使用状况不佳的持卡人直接采取了实质性降额甚至封卡措施,有的银行则是先发短信提醒或者取消临时额度。
在多方的打击之下,信用卡套现也遇到了一轮严格的围剿,高风险商户不再被容忍,加强商户的管理将是长期的趋势,未来信用卡市场会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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