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林间号!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车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手机租机

林间号 > 贷款知识 > 办理贷款被骗怎么办(银行贷款被骗了怎样处理)

办理贷款被骗怎么办(银行贷款被骗了怎样处理)

贷款知识 法眼镜鉴 原创

法律科普:如果遭遇骗贷,我们该如何维权?,下面是法眼镜鉴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办理贷款被骗怎么办

骗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身份、资料、合同等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以虚构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手段,诈骗个人的借款。

骗贷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给金融机构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

那么,如果我们不幸遭遇了骗贷,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介绍】

李某是一名私营企业主,经营着一家服装厂。2019年初,他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想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他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自称是某银行信贷员的王某。

王某向李某介绍了一种所谓的“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的贷款业务,并称只要李某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就可以快速放款。

李某信以为真,按照王某的要求,将相关资料发送给了王某。王某收到资料后,告诉李某需要先交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保证金,才能办理贷款。

李某觉得合理,就通过微信转账给了王某共计10万元。王某收到钱后,就告诉李某已经成功申请到了100万元的贷款,并让李某去银行领取。

李某高兴地去了银行,却发现根本没有他的贷款记录。他立即联系王某,却发现王某已经将微信拉黑,并且电话无法接通。李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并向警方报案。

【焦点争议】

这个案例涉及到两个争议点:

一:李某是否可以追回被骗的钱款?

二:李某是否可以向银行主张赔偿?

【律师说法】

一、李某是否可以追回被骗的钱款?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身份、资料、合同等手段,诈骗李某的贷款,就属于骗贷犯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警方能够查明王某的真实身份和行踪,并将其抓捕归案,

那么李某就可以向王某追回被骗的钱款,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其他损失。

但是,由于王某使用了微信转账等难以追踪的方式,而且可能已经逃匿或者转移赃款,警方可能难以找到王某。这就给李某追回钱款带来了困难。

因为根据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犯罪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李某要想追回钱款,就必须找到犯罪行为人王某。如果无法找到,就无法追究王某的责任。

那么,李某是否可以向其他方面寻求赔偿呢?这就涉及到第二个争议点。

二、李某是否可以向银行主张赔偿?

李某与银行之间是一种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意味着,如果银行因为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等不能履行合同的,就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如果银行因为自己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

比如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足、信息泄露等不能履行合同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王某并非真正的信贷员,而是冒用了银行的名义和资料进行诈骗,所以李某并没有与银行形成真正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李某无法向银行主张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李某能够证明王某是利用了银行的漏洞或者疏忽进行诈骗,并且银行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或者及时处理问题,那么李某就可能向银行主张赔偿责任。

例如,在2017年发生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原告向被告申请贷款时被冒名信贷员诈骗了10万元。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家银行,应当对其信贷业务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防止出现冒名信贷员的情况。

被告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导致原告受到了损害。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损失。

如果无法找到骗贷者的身份和行为,我们可以根据金融机构与我们之间的约定或者公示,

以及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审核和管理等义务,来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金融机构有赔偿责任,我们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我们有购买相应的保险。

银行贷款被骗了怎样处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揭开了辽宁兴城农商银行被骗取贷款共计1.28亿元的案件细节。

二审刑事判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有三名,分别为佟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兴城市兴凯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兴城农商银行员工;张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兴城农商银行员工。

原判认定,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佟某在兴城市碱厂满族乡朱家村采取“虚构建设大棚基数,多贷款少建棚、陋建棚”的作案手段,以兴城市碱厂乡人民政府根据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函而开具的大棚物权证为抵押,骗取在兴城农村商业银行下属药王支行、碱厂支行、望海支行等3个支行共计大棚抵押贷款10笔,贷款金额总计1.28亿元。

具体犯罪事实来看,被告人佟某于2015年7月6日、2015年9月30日、2017年9月12日,在药王乡支行借用两位顶名人的名义,采取用“顶名人”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药王支行贷款1260万元;2015年12月12日、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佟某在碱厂支行利用其名下企业“兴城市碱厂满族乡宏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碱厂支行贷款4140万元;2015年12月28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3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7日,被告人佟某在望海支行利用其名下“兴城市兴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城市碱厂满族乡兴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借用两名顶名人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在未建先批的情况下骗取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

被告人佟某在上述三个支行贷款,以抵押物448个物权证作为抵押,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28亿元,佟某本应建大棚448座,实建大棚279座,经大连鸿泰海洋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佟某骗取贷款案涉案抵押物价值为约3131.50万元,涉案抵押物土地经营权价值为约236.39万元,贷款发生时即偿还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本金约2.57万元,利息约1513.72万元,总计1516.28万元,现被告人佟某对上述贷款无法偿还,造成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损失约7915.83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佟某能成功骗取辽宁兴城农商银行巨额贷款,缺少不了银行“内鬼”的协助。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佟某在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兴城农商银行望海支行行长)、张某(兴城农商银行望海支行信贷员)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前不进行贷前核实,明知佟某提供贷款数据造假,虚构抵押物不实的情况下,仍然为佟某发放贷款7400万元,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贷款。

原判认为,被告人佟某以顶名贷款、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赵某、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经一审判决,被告人佟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赵某、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佟某退赔被害单位辽宁兴城农商银行约7915.83万元。宣判后,佟某、赵某、张某均对判决存在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刑事判定书显示,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三人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国网财经记者拨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披露的辽宁兴城农商银行联系电话,欲就该行上述被骗贷1.28亿元进行采访,接电话的该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需要问问领导可否接受采访,过几个小时后记者再拨打电话联系,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领导的意思是他不想接受采访。”

(来源:中国网财经)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24小时报料热线027-86777777。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办理贷款被骗怎么办(银行贷款被骗了怎样处理)":http://www.ljycsb.cn/dkzs/136174.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