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公司房地产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请您参阅,下面是证券之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开发商公司贷款
齐鲁银行(601665)02月22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董秘你好:房住不炒是原则,是国家政策导向,具体落实到企业,应该是很具体的数据,是吧,难道不可以提供具体的房地产方面的贷款及利润比例吗?为什么避而不谈呢?
齐鲁银行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房地产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请您参阅。感谢您的关注!
齐鲁银行2022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84.05亿元,同比上升17.21%;归母净利润25.27亿元,同比上升19.93%;扣非净利润24.82亿元,同比上升19.24%;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29.25亿元,同比上升13.86%;单季度归母净利润7.9亿元,同比上升24.4%;单季度扣非净利润7.63亿元,同比上升21.37%;负债率93.07%,投资收益7.06亿元。
该股最近90天内共有3家机构给出评级,买入评级1家,增持评级2家;过去90天内机构目标均价为4.96。近3个月融资净流入3.27亿,融资余额增加;融券净流入315.68万,融券余额增加。根据近五年财报数据,证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显示,齐鲁银行(601665)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该股好公司指标3星,好价格指标4星,综合指标3.5星。(指标仅供参考,指标范围:0 ~ 5星,最高5星)
齐鲁银行(601665)主营业务: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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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抵押贷款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房地产行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东风,但由于房地产行业本身存在着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鉴此,在建工程抵押就成了房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的双赢选择。与传统抵押权相比,在建工程抵押价值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且该种抵押受到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房屋预售权的限制,构成了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风险。因而,如何处理好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完善相关立法是当前在建工程抵押问题中的重点。
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
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最早规定于1997年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该部门规章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而抵押权的一般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倾向,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在建工程抵押中的权利矛盾与解决
(一)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矛盾
我国为保护建筑工程承包方的利益,赋予建设价款以优先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则明确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二)与商品房预售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上,预购者并不享有物权,但是其债权经预告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其后对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时,若该房屋已经预售并预告登记,在后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就会受预购人对抗效力的债权约束。由此,在建工程抵押权受到商品房预售的限制,对于抵押权又是一大风险。
抵押权人风险防控
在实践中,作为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银行往往从贷款审查、发放贷款方面严格把关。首先,银行通常认真审查在建工程项目产生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实各证件的权利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该工程是合作单位提供还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其次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工程进行价值评估,在确定其价值后,根据其价值进行授信,并严格监督抵押人所贷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保证抵押物的价值,确保未来抵押权的实现。
另外,为了确保贷款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的优先顺位,还应从规避适用工程价款优先权方面作出应对措施。比如,在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建设工程承包人之间签订三方协议。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协议中承诺放弃对该工程的价款优先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委托合同,由抵押权人将贷款通过指定帐户按工期替抵押人偿付工程款,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但该方法涉及建筑工程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问题,不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故操作起来存在一定阻力。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之间的冲突,实践中为保护预购人或业主的利益,许多地方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权解除或消灭作为预售的前提条件,由此彻底避免业主与抵押权人的冲突。在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尚不成熟之际,这类操作虽然过于严苛,但却最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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