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农商银行绿色普惠推行有效 信用贷款占比近五成,下面是手机和讯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信用好的手机贷款
安吉农商银行于近日披露2019年业绩报告。这家在绿色普惠之路上探索的农商行,2019年的业绩增长步伐似乎有所放缓。
浙江安吉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的发源地,安吉农商银行近年来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较为活跃,致力于打造“绿色普惠标杆行”。早在2016年被确立为湖州市“绿色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示范行”,并于当年成立了绿色金融事业部。
截至2019年末,安吉农商银行总资产达310.0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89%。发放贷款总额195.35亿元,同比增长19.39%;吸收存款257.5亿元,同比增长12.06%。
资产质量持续优化,不良贷款率为0.93%,比年初下降0.19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585.54%,较年初上升107.9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3.46%。
然而,业务规模的高速增长并未带来盈利能力的显著提升。安吉农商银行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1.28亿元,同比增长3.7%;净利润2.97亿元,同比增长3.85%。2019年共计提各项减值损失准备3.14亿元。
基于业绩增长情况,安吉农商银行决定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4元(含税)。
由于主营传统贷款业务,利息净收入是安吉农商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2019年实现利息净收入8.22亿元,同比增长18.84%;主要得益于存贷利息净收入和存放同业利息收入的增加。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122.86万元,同比减少29.16%。主要是因为银行卡分期付款收付费收入及理财业务收入减少。
安吉农商银行将绿色普惠服务延伸至个人客户。安吉农商银行通过建设个人客户绿色信贷识别归类、创建个人绿色信用分体系、开发“绿色信用”类产品,将信贷资源持续向个人贷款倾斜。截至2019年末,个人贷款余额123.4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63.2%,对公贷款占比34.81%。
对公方面,安吉农商银行将绿色普惠推行至小微企业。中诚信在评级报告中表示,安吉农商银行以当地竹木加工、转移制造等制造业小微企业为主要客户。严控大额贷款新增,对1000万元以上新增大额贷款实施集中管理,重点推广绿色信贷产品。
绿色普惠推行效果已经显现。截至2019年末,安吉农商银行企业贷款(不含贴现)余额88.13亿元。其中,3000万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0.33亿元,增幅21.82%;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6.09亿元,增幅29.69%。
值得关注的是,安吉农商银行信用贷款占比较高,占贷款总额的49.52%,这对缺少抵押物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来说提供了便利,但也意味着对银行信用风险的管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据了解,按照湖州市口径,安吉农商银行发放绿色信贷已超50亿元。安吉农商银行表示,2020年,将进一步探索符合本行实际的绿色金融路径,深化绿色普惠标准化体系建设实施,全方位发力加快实现“绿色普惠标杆行”的打造。
信用贷款还不上有什么后果
这家银行真是“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表面上高大上——光鲜亮丽,实则草包一个,连自己的名字都写错,写错了还不算完——竟然写成了别人家银行的名字,自食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
某保险公司以已向某银行作出代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和两个担保人承担责任。
在李大贺律师的全程指导下,第一个担保人辩称:没有“夫妻关系、涉案贷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夫妻共同债务”之间存在直接联系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夫妻关系、涉案贷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夫妻共同债务”之间存在直接联系的逻辑,原告径直以“夫妻关系、涉案贷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导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没有法律根据,也欠缺逻辑支撑,其将董美春列为被告的行为错误,其针对董美春的诉讼请求根本不成立,并且其行为涉及虚假诉讼,其涉嫌诈骗犯罪,其所有诉讼请求均不成立。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真实的角色是助贷机构,并且是非法的助贷机构,为贷款银行提供服务是真,为被告提供服务是假。原告不但不能够向被告收取保险费,而且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应当全额退还或者冲抵本金,其提起的本案诉讼意在以合法形式实现非法目的。
在李大贺律师的全程指导下,第二个担保人辩称:原告将第二担保人列为被告的理由是“第三被告系第二还款人,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这实际上是原告虚构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是原告虚假诉讼的表现,原告将第二担保人列为被告的行为完全错误,其针对第二担保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成立,并且其涉嫌诈骗犯罪,其所有诉讼请求均不成立。
对《共同还款承诺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1.时间无关联。该《共同还款承诺书》所针对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9年8月5日,但本案《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第18页末尾载明“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08月09日”, 由此可见《个人贷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明显与本案《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无关联。
1. 主体无关联。首先,该《共同还款承诺书》针对的贷款银行是光某银行,但本案涉及的贷款银行是兴某银行烟台分行,而不涉及光某银行。
其次,共同还款承诺,顾名思义,是债务加入方向债权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该《共同还款承诺书》明确针对的是“签订日期”为2019年8月5日的《个人贷款合同》,债务加入方的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据此应当是向贷款银行作出,但该《共同还款承诺书》载明的接受方不是贷款银行,而是本案原告某某财险烟台分公司。
2. 内容无关联。首先,该《共同还款承诺书》涉及的“借款合同”是《个人贷款合同》,合同形式、编号、借款金额等内容均不明确,故其内容与本案毫无关联。
其次,该《共同还款承诺书》涉及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单号、合同内容均系空白,根本不能构建起与本案的关联性。
【真实性、合法性】该《共同还款承诺书》的页眉处有原告属总公司的商标、中文全称、英文全称,可见其由原告一方制作,其制作方、举证方均系原告,可信度极为欠缺,并且其中有明显的涂抹痕迹,故其根本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明目的】该《共同还款承诺书》所暴露出的上述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集中反映出其是由原告一方捏造出来的,根本不能证明被告第二担保人属于本案的共同还款人,但可以证明原告的本案诉讼是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进行的虚假诉讼。
法院对担保人的抗辩予以肯定↓确认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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