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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信托贷款合同(可以拿信托合同抵押贷款吗)

定了!中融信托与华夏幸福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延期项目将在5年内还清,下面是每日经济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的信托贷款合同

每经记者:冯典俊 每经编辑:廖丹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投资者处获悉,中融信托日前发布《中融-骥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临时报告》,表示2022年12月公司代表信托计划与借款人、华夏幸福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对信托计划的债权偿还安排作出了调整:信托计划持有的债权到期期限调整为2027年12月31日。

据了解,中融信托旗下共有四只信托产品卷入华夏幸福(SH 600340,股价2.56元,市值100亿元)债务重组计划当中,包括“中融-融昱10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骥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享融2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中融-享融2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还款方案一波三折

中融信托在中融-骥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融骥达11号信托计划”)临时报告中提到,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向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了20亿元的信托贷款,各期贷款期限均为1年,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幸福”)系连带责任保证人。

因贷款逾期,受托人已依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宣布本信托计划项下剩余各期贷款均于2021年1月19日到期。因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中融信托持续与华夏幸福进行谈判,要求借款人及华夏幸福尽快还款。

据了解,这份还款方案的达成可谓一波三折。2021年10月8日,华夏幸福披露了《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2021年11月16日,中融骥达11号信托计划召开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同意授权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信托计划签署《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协议》、加入华夏幸福债委会、表决同意《债务重组计划》。

但2022年2月,中融信托发布临时管理报告称,由于华夏幸福提供的债务重组条件违背了《债务重组计划》和债务化解工作的原则,且债务重组条件仍存在较大的风险,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作为受托人中融信托暂时无法代表本信托计划加入华夏幸福债委会,或代表本信托计划接受华夏幸福目前的债务重组方案、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彼时,中融信托在报告中称无法落实的内容至少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在延期时间上,华夏幸福要求信托计划在《债务重组计划》设置的期限调整方案基础上同意无条件延长3年,即若本信托计划仍加入债委会,则债务清偿期限可能为8年。

其次,分期还款安排上,华夏幸福并未就本信托计划参与债务重组制定具体的展期计划,展期期间每年的还款情况无法确定,在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可能导致全部债务在5年甚至8年展期期限届满时才能获得偿付。若全部还款后置,根据华夏幸福目前的资信情况,本信托计划可能遭受的风险无法控制。

第三,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事宜方面,已经质押的应收账款回款应优先用于偿付其所担保的信托计划债务,且债务重组的债权偿付资金来源也主要是政府应收账款,但在债务重组协商过程中,华夏幸福至今未安排受托人与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政府进行任何正式沟通。

2022年2月8日,华夏幸福相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华夏幸福债务重组各项工作正稳妥推进,公司将继续坚持‘不逃废债’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债务重组计划》,推动债务重组协议签署等工作,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早日化解华夏幸福债务风险。公司已经与中融信托进行多轮协商,正在对协议具体内容做进一步详细沟通。”

债权到期期限调整至2027年末

从最新公布的临时公告可见,此前“无法落实的三方面内容”如今经过双方的协商后有所调整。

期限上,信托计划持有的债权到期期限调整为2027年12月31日。利率方面,自2021年1月20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不含)信托计划持有的债权利率调整为2.5%/年,该部分利息及2021年1月20日前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在2027年12月31日(含)前一次性付清。

2022年12月31日(含)至2027年12月31日(不含)信托计划持有的债权利率调整为3.85%/年,其中2022年12月31日(含)至2024年12月21日(不含)期间利息于每年12月21日支付,2024年12月21日(含)至2027年12月31日(不含)期间利息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1日支付。

风控措施调整:保留应收账款质押但不再对应收账款回款进行监管,亦不再设质押率要求;保留华夏幸福保证担保,但自华夏幸福对借款人公司控股权(超过50%股权变更登记)过户至收购方且河北新空港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为信托计划持有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后华夏幸福保证担保解除。

近期,华夏幸福正加紧债务重组的行动。2022年12月14日晚间,华夏幸福一口气发布了14份公告,核心是关于将自身估值超过1000亿元的资产分别进行债务重组。

2022年12月8日,华夏幸福称,其全资子公司拟向大厂回族自治县国宏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四项资产,包括创新中心1.1期土地、房屋、构筑物及相应附属设备设施及1.2期土地、大厂检验认证科技港等,总价款合计为6.93亿元。出售回笼的资金将主要为满足华夏幸福下属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确保项目交付,但此次资产出售交易预计对华夏幸福产生约5400万元亏损。

每日经济新闻

可以拿信托合同抵押贷款吗

原创|资管裕道人

错位抵押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名词,一般不与相关业务打交道的人,是对这个概念没有印象的。

然而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剧烈调整,越来越多信托公司委托贷款的房地产项目的爆雷,导致信托公司收不回款,投资者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拿到属于自己的本息。随即引发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也正是在各种纠纷之下,让这些不甚了解的投资人,知道了所谓的错位抵押这一模式。

关于这一问题,前段时间21世纪经济报道在《拆解3.65亿阳光城信托项目,“错位抵押”凸显执行困境》中指出“这些信托计划的融资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点:用款项目和抵押项目不一致,也被称为错位抵押”。

而这个信托计划的发行方,正是中建投信托。

用一个例子说明就是:投资者购买信托公司的产品,信托公司将该融资委托贷款给A地产项目公司(符合“432”条件规定,可以融资),以B地产项目公司的(不符合“432”条件规定,不可以融资)土地为抵押。

在这样的安排之下,A是名义借款人,B是实际用款人。因为B尚不符合融资条件,就假借A的名义来融资,故信托公司对A项目并不监管,也不要A地抵押,而是监管B项目开发的销售回笼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PS:所谓的“432”,指的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融资所需要达到的一系列条件。 4是" 四证 ", 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要求四证齐全吗,3指的是房地产项目只要要出30%的自有资金,主要是防止杠杆过高;2 是指融资方至少有 2 级或以上的开发资质。

来自左传法律丁律师的分析,上述错位抵押主要存在以下三类法律风险:

第一.信息不对称,严重误导投资人的投资判断

在有错位抵押的项目当中,A表面上是融资对象,但实际上交易对手是B,还款人也是B。这种复杂的错位操作,会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判断,甚至涉嫌欺诈投资人。

实践中,信托公司一般不会把A、B两个项目的进展汇报给投资人。按照法律规定,投资人对信托财产的使用有知情权,信托公司按照合同应定时或在关键节点上向投资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以供决策。

但实际上在这一点上,信托公司往往做得不够完善,导致信息的不对称,损害双方的信任关系。

第二.违规融资、逃避监管,涉及资金挪用

错位抵押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不符合“432”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放款。信托公司这样的做法,实则是逃避了对B公司融资的监管。本质上属于违规融资。

在地产行业欣欣向荣之际,这样的做法确实有不妥之处,但是只要销售得当,资金能够腾挪过来,完成贷款和非标的兑付,基本就这样过去了。一旦行业下行,B项目销售不畅,后面的问题就出来了。

第三.交易模式违法,属于背信行为

错位抵押的交易模式,却误导委托人,目的也是帮助交易对手违规融资,是为了追求信托公司自身的最大利益,而不是为了投资人的最大利益。违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承诺,与《信托法》有关规定相违背。

以履行信托合同而论,信托公司对投资人存有两个义务,一个是信托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一个信托法下作为受托人默示的法定义务。而错位抵押的交易模式,显然是背离了投资人的利益,已经违反信托法。

这种错位抵押一旦爆雷,信托公司一般只能处置抵押物,抵押物的价值不足,则投资者受损,对于投资人是不公平的。目前,中建投许多房地产项目都出现了这个问题,后续的处置会是一件非常繁琐和闹心的事情。

而中建投自身似乎并没有拿出相应的行动,则是深为投资人所诟病的。

参考文章:

关于“错位抵押”信托模式的法律探讨 左传法律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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