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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能补办吗(贷款合同丢了银行不给补办)

贷款知识 中工网 原创

亲属间的借款该不该还?,下面是中工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合同能补办吗

夫妻之间、父母之间、兄弟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是再普遍不过的事。问题在于这种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借款?该不该返还?

以下案例分别对此作出相应的法律评析

【案例1】

夫妻间转账,无借贷合意不属于民间借贷

吕女士与胡先生结婚后,胡先生曾多次将自己的工资收入通过微信等方式转账给吕女士,吕女士则将其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支出。2022年11月,双方离婚,胡先生以上述转账系借款为由,要求吕女士累计清偿20余万元。

【点评】

吕女士与胡先生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吕女士有权拒绝清偿。

一方面,《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即借贷必须有双方“借”和“贷”的合意,而本案并没有吕女士要求“借”、胡先生也没有同意“贷”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正因为胡先生转账给吕女士的款项,源于胡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吕女士具有平等处理权,且已经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支出,决定了彼此之间不构成借款。

【案例2】

父母的出资,曾经同意归还应按借贷论处

职工刘先生与贾女士系夫妻。二人购房时,刘先生的父母曾出资100万元。事后,刘先生与贾女士向刘先生父母补写了借条并明确了归还期限。时隔两年,因双方关系恶化,刘先生父母要求刘先生、贾女士偿还购房款,刘先生和贾女士则以该款系赠与、无权要回为由拒绝。在刘先生和贾女士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吗?

【点评】

刘先生与贾女士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刘先生与贾女士主张购房款系刘先生父母所赠与,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更何况他们二人曾共同向刘先生父母出具借条,甚至明确了归还期限,刘先生父母又表示接受,这就意味着不管此前是基于赠与还是其它原因均表明案涉购房款已经转化为借款。

【案例3】

向兄弟借款,无共借意向不属于夫妻债务

肖先生赌博输钱后,为了扳本向哥哥借了10万元,但仍输得精光。不久,兄弟二人反目。哥哥要求肖先生及其妻子郭女士共同偿还这笔“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原本一无所知、事后又坚决否认共同借款的郭女士表示拒绝。郭女士应该还款吗?

【点评】

郭女士有权拒绝肖先生哥哥的还款要求。

对此,《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第2款也指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在肖先生向其哥哥借款并非为了家庭生活而是用于赌博的情况下,对此一无所知且事后坚决否认的郭女士主张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有法律依据的,肖先生的哥哥无权要求郭女士偿还。

(据劳动午报消息 颜梅生 法官)

贷款合同丢了银行不给补办

大离谱事件!


2011年就去世的人

却在一份2013年

银行贷款合同上

签了字

.......

最近关于河南某银行400亿存款凭空消失的事件,引起了多方的关注。就此事件,我去翻看了一些关于河南银行的新闻,于是乎就看到了文章开头的这个事情。


事件的主人公是豆大妈,在今年3月的时候收到了一份来自法院的失信名单,上面赫然写着已故丈夫李唐成的名字。


失信的原因是李某在2013年以贷款担保人的身份签了一份贷款合同,贷款人并没有按期缴付还款,因此,作为担保人的李唐成,被列入了这批失信名单中。

这可把豆大妈整懵了,自己的丈夫在2011年就去世了,怎么可能会在2013年的合同上签字?!是谁搞的鬼?

豆大妈和记者几经周转,找到了这笔贷款的贷款人李某芹和另一位贷款人陈某,两人均表示不认识彼此,更没有见过这份贷款合同。

三人一起去银行讨要说法,银行则表示:事情正在调查中,会尽快给答复。不过最后银行如何答复的,小编没有搜到(也有人说到现在还未有答复)。

合同上的三个人,一个可能被冒名贷款,两个则是莫名其妙成了贷款担保人,因此还上了失信人名单,成了“老赖”,这事搁谁身上都闹心...

今天也借着这个机会,给大家讲一下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和文件

如:身份证、户口本、信用卡、银行卡、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等。

不能随意向他人提供这些证件及复印件,如果使用这些证件复印件或者文件一定要注明用途和有效期。

定期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每年有两次免费现场查询的机会,可以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者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上查询。

也可以使用互联网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注册查询,互联网查询信用报告暂不收费。

身份证遗失后要及时挂失

在身份证遗失之后,要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办新身份证,同时在公安的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中登记,防止遗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



遇到了被“冒名贷款/担保”的情况也不要慌,我们可以向办理贷款的银行提出异议申请,要求调查贷款情况。

也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投诉。如果贷款发放银行拒不解决,被冒名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大家一定要注意个人信息安全,切勿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邮件,不要在社交平台晒个人敏感信息!


保护个人信息,就是保护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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