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第四届法官保险行”活动圆满成功,下面是金台资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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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推进解决保险主体面临的诉讼难题,加强保险行业和人民法院有关业务方面的交流,5月26日下午,由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与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共同举办的“第四届法官保险行”座谈会正式召开。出席本次活动的有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银保信政策研究院院长徐卫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长春金融法庭)庭长华子琳、副庭长邵明福,法官梁明、唐虹梅;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马军;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吉林省信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晓龙;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财险部主任赵占伍,法律部主任陈杰;吉林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潘思豫;吉林汇丰法律服务所张吉祥律师以及各财险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总经理及理赔部经理等。
本次座谈会议中,保险行业代表们针对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汇报,与会人员就问题开展交流研讨,其中,主要强调了七点问题,包括:保险案件诉讼请求中的三费问题(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问题即如何认定免责条款生效,单方委托鉴定效力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单独起诉问题以及交强险追偿问题等。会议期间,多家保险公司积极发言,参与讨论,法官也对各家保险公司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悉心解答并热烈探讨其中包含的法律问题。自由讨论的最后,几位法官还为保险公司的诉讼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的产业投资,对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的保护,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都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随着我们国家的保险事业的发展,近些年纠纷也随之增多,为法官、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保险公司内部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履行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希望通过本次座谈会,法官能与保险业同仁们沟通交流,改进司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本次会议的圆满成功,为践行金融机构的人民性、政治性和专业性,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有效施行做出了贡献与努力。
本次法官保险行活动是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作为市级研究会开展的第四次研究会、公检法机关、保险公司、专家、行业协会共同参加的联动活动。第一届法官保险行活动主题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诈骗行为刑事打击力度”,旨在为针对当下保险欺诈入刑标准、罪名确定、法律适用、机制建设等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研讨;第二届法官保险行活动主题为“长春中院走进平安人寿”,旨在长春中院的法官们走进平安人寿吉林分公司,深入了解保险公司业务开展状况,进一步明确保险业务流程,加强审理案件时的多方面考量,使得审判过程更加公平全面;第三届法官保险行活动则加入了走访活动,兼具走访与座谈,旨在为法院了解财险行业发展情况搭建了非常好的平台和桥梁,也让保险公司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线投保免责条款涉及等方面的建议。
相较之前的三届法官保险行活动,第四届座谈会正在更多地解决切实问题,立足实践,服务保险行业及消费者。通过这种活动形式更好地建立起法院与保险行业沟通的桥梁,互相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更好地促进保险行业平稳发展并推动公平正义。
近年来,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在牢记办会宗旨,团结学会会员,推动法治建设及学术研究;发挥智力优势,积极参加国家及省市立法工作;专注保险行业问题,与保险行业保持密切联系;参与普法工作;积极参与法学会的学术研讨及立项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仅2022年一年,在论坛论文的发表上,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就发表了十余篇与保险法相关的论文,为保险行业中的切实问题发声。2022年6月,徐卫东在保险法领域,创造性地提出了道德保险的概念,在《上海保险》发表“坚守道德保险理念,共创朝阳产业辉煌”的文章,同时其《风险与化解:商业医疗保险欺诈的认定与法律责任——以吉林省“多家投保”案件为视角》在第三十四届全国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中荣获“优秀论文”奖;2022年1月、5月、10月、12月,副秘书长潘红艳在《中国保险》发表四篇文章,分别为“自驾车致自身死亡,机动车责任保险如何赔付?”“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保险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司法认定——以含身故保险条款的年金保险合同为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路径——评(2022)广01民终2754号案件”。同时,副秘书长潘红艳近年在保险法领域的著作颇多,包括《中国保险法视维之日本保险精要》《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法专题及热点研究》《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法律人札记》《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判例精解》《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专项问题研究》《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合同法精解》等。2022年,秘书长刘晓龙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了“挂靠车辆发生事故能否主张停运损失”,“确认之诉——打击黑产的一剂良药”两篇文章。
在法律条款的建议上,研究会秘书长参与制定了《吉林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肉牛养殖保险示范条款》、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卫东带领保险法学研究会成员在十四五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职业责任强制保险法》的立法建议,并详细构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职业责任强制保险法》(建议草案)。
在实务领域的联动以及社会法治宣传上,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更是努力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法治实践。除四届法官保险行外,为响应行业需求,承担法律人的社会责任,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吉林省银保信政策研究院、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保险律师送法进机构”大型普法活动,全年完成省内九个地市的巡回普法。同时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环城法庭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深入研讨;秘书长刘晓龙为保险行业人员的数次公益授课培训;针对打击黑产、打击多家投保现象维权止损的十数次沟通调研走访。近年来,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的成员们践行着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坚持“每事问”,踏实做事,脚踏实地的以微薄之力希望做到燎原之势,为保险行业的未来而努力。
在取得如上工作成果的同时,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也定下了新的发展目标。一是深度融合共建,发挥桥梁作用。推进法官保险行系列活动,让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实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保险公司业务的实际状况以及遇到的问题,更好的调和解决各方矛盾,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进绿园区检察院与保险行业协会的数字检察项目的发展。二是凝聚法治力量,强化职能作用。保计划在今年六月召开研讨会,聘请专家,同时颁发银保信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聘书仪式;为确保保险法学研究会的办事职能与智库作用,拟成立保险合规研究室,保险消费者保护研究室,保险纠纷预调处研究室和保护政策法规宣教研究室,统筹推动保险法学研究会的发展,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贡献。三是拓宽工作思路,促进示范作用。积极用各种方式,通过自媒体平台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宣传保险法,使道德保险,保险姓“保”的理念深入人心。四是加强理论深度,提升智库作用。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方向,切实推动保险法学科持续健康发展。学术理论层面,将深入研讨保险诈骗罪,保险公司合规以及病理鉴定法律规范等方面的内容;从打击黑产、车辆损失保险类、高鉴定低维修、只鉴定不维修存在保险欺诈等行为中,深挖埋藏于背后的法学理论逻辑,更加切实地发挥保险法学研究会的智库作用。五是参与学术活动,积极履职创新,积极参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的年会,经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批准,研究会将和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承办2024年中国保险法学会年会,做好办会各项准备工作。六是夯实各项工作,深化改革部署,研究会拟于2023年完善研究会组织建设,按照市法学会布置与要求,组织研究会换届工作,组成新一届研究会领导机构,召开换届大会,凝心聚力,为贯彻落实长春市法学会的重大举措履职尽责。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的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行以致远展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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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让越来越多农民工安“薪”返乡,但仍有人忧“薪”忡忡
年底讨薪人:担心离开工地就再也要不回钱
“我们拿到钱了,感谢大家的关注。”距离虎年春节不到一个月时,来自四川眉山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王富,终于拿到了总承包单位支付的60万元工资,“手下的兄弟们可以安心过年了”。
2021年11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越来越多农民工安“薪”返乡。
对于近2.9亿农民工来说,拿到钱过好年,是最朴素的愿望之一。然而,年关将至,记者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的线索发现,在建筑工程领域,仍有不少农民工忧“薪”忡忡。有的虽然项目已停工但还留守工地讨薪,有的辗转多地,希望在春节之前替工友也替自己要回应得的公平公正。
担心离开工地后,再也要不回钱
1月17日,时值四九寒冬。天还没亮,50岁的胡文兴就早早出门了。去讨薪的地方不到一小时车程,老胡内心有些忐忑,担心这一次依然无法要回被拖欠的100多万元工资。
老胡的微信名叫“建筑郎”,做木工近30年,常年带着20多个亲戚朋友“转战”大大小小的工地。2021年3月至12月,他们在河北省定州市某项目打工。眼看春节快到了,工资却还没着落。
“元旦前,包工头说建设单位让再等等,春节前肯定结算。”老胡说,大家还是很担心,于是就和包工头一起到工地找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只说再等等,不敢承诺春节前结算。”胡文兴说,1月上旬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了问题,但几经波折,至今没有一个准信,大家只能干着急。
公开资料显示,胡文兴所在的项目由保定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承建方为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县华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成和七八个工友从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也在该项目做钢筋工,“目前被拖欠17万元”。
据他透露,从去年8月起,就有工友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被拖欠工资,大家意见比较大,“拖欠的不仅仅是2021年的,还有很多是2020年的”。
相比胡文兴、张成等人,远在吉林四平的王军运气好一些,尽管讨薪过程同样曲折。
进入腊月,四平最低气温达到零下20多摄氏度。所在项目早在2021年9月就停工了,但为了讨薪,来自江苏省南通市的王军和其他7名工友选择住在工地活动板房里,没有暖气,全靠“小太阳”和厚厚的大棉服撑着。
“我们前年3月进场开工,前4个月每月收到3000元的生活费,之后就没了。”王军细数到手的钱,干了将近两年的活,一共才拿到19423元工钱,还差81376元。
去年春节,王军因为疫情没有回老家。今年,大家都盼着早点回去与家人团圆,但又担心离开工地后再也要不回工钱,只能选择暂时待在东北。
“劳务公司的人总说再等两天。”王军说,一等就是好几月。2021年12月2日,他们到四平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欠薪问题,先后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登记表等材料。此后一个多月,他们多次去劳动监察大队打听进展。
经过当地有关部门协调,1月14日,王军和工友终于足额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干的越多拖的越多,还可能被“套”
“为了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施工方通常不会拖欠农民工工资。”山东某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杨扬说,工程造价款支付不及时、不足额,是企业难以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杨扬举例说,他的公司2020年中标两个房地产建设项目,合同暂定金额近6亿元。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自开工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付至签约合同价的40%;自开工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付至签约合同价的70%……”目前,两个项目施工产值超过3.4亿元,按约定发包单位应支付约2.4亿元,但实际仅支付了1.3亿元,公司垫资超过2.1亿元。
“过去一年原材料大涨,银行贷款又难,我们垫了这么多钱,压力非常大。”杨扬说。
江西一施工企业驻宁夏项目办负责人周敏也表示,在疫情和房地产政策多重影响下,企业资金周转本身就很困难,如果投标时无法判断建设方资金是否充足,就存在被“套”的风险。
“我们投标时,只能根据建设方公示的资金来源判断是否充足,比如财政拨款等,但无法核实真伪。只要项目开工,人员进场,就会产生人工费用,如果这个时候建设方缺乏资金,我们施工企业日子就会很难过。”周敏说。
事实上,建筑领域不少项目存在低价合同、超量执行的情况,总承包单位按低价合同支付,导致施工企业资金紧张,影响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
王富所在企业,常年在建项目差不多有四五个,目前被拖欠的工程款超过1000万元,只能靠自有资金维持运转,因为干的多被拖欠的就多,所以也不敢多承揽项目。
一旦告到法院,业务也就没了
在河南郑州一项目做墙面抹灰的曹林,和同一工地上的28名老乡,累计被拖欠工资44.3万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后,从建设单位要回了8万元。
“一位工作人员建议我们去法院起诉。农民工出来挣钱,哪有钱请律师?”曹林说。
2013年11月,来自四川泸州的黄晓东承包了贵州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教师住宅小区的部分劳务工程。
据了解,该项目由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贵州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承建。
项目在2016年1月进行了结算。黄晓东提供的结算清单显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应支付他劳务费总计547万余元。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教育局2016年1月15日出具的信访问题的回复称,投资方拟于当月底前筹资300万元至400万元,用于解决该项目的工人工资。那次,黄晓东收到了90万元。
2016年4月,黄晓东将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告上法院。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拖欠黄晓东劳务费4578561.1元。2019年,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维持原判。
但到目前为止,黄晓东仅收到小部分款项。为了讨要这笔劳务费,近年来,他在四川和贵州之间多次奔走,仅分两次拿到共42万元,仍有415万余元未要回。“年年讨薪,既无助又无奈。”他说。
“一共有200多名工人参与了该项目的建设,工人每年都找我要工资,我借遍了亲戚朋友,加上银行贷款,一共凑了60多万元,但只是杯水车薪。”黄晓东说,有的工人由于拿不到工资,甚至对他有过激行为。
已经顺利拿到60万元工资的王富透露,他们在成都还有一笔50万元的项目款被拖欠了3年,正在走司法程序。他坦言,施工企业普遍都是中小企业,为了能够与大企业长期合作,不到万不得已,就不会撕破脸去上诉,“一旦撕破脸告到法院,以后这家企业的业务也就接不到了”。
制度不断完善,多重因素导致落实不力
近年来,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但多位受访人士反映,相关制度在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发挥作用,尤其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审计、履约担保等方面,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虽然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但什么时候拨付资金、拨付多少全由其说了算,银行、施工单位都管不了,也不愿多惹事。”上海某建筑企业负责人李泽说。
为了稳步有序推动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于2020年初发布相关通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通知提出:“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李泽坦言,上述通知在实际执行中并未完全到位。不少重点项目在年前完工,却一定要等第二年后半年审计出来,才支付工程款。
吉林某施工企业负责人戴明明反映,发包单位未实施履约担保,是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施工企业的履约担保早就实现了,但发包方处于强势地位,有时并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戴明明说,不能片面强调施工企业的履约,而不强调甲方履约,希望尽早推动建设单位实施履约保函。
讨薪不止一条路,援助不止一群人
在江西省南昌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王惠几乎每天都要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到目前为止,已累计为农民工追回了数千万元欠薪。
尽管经验丰富,但这位公益律师也有无力的时候。有些农民工找到她,说自己被拖欠多少工资,但手上没有证据,甚至连工地出入证都没有。还有的农民工尽管手上有欠条,但打欠条的人没有注明身份证号,也影响律师援助。
农民工讨薪时口说无“凭”,或举证苍白,也是造成劳动监察部门追讨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基层办案人员坦言,反映诉求时往往只有一张欠条、一个电话号码,加大了办案难度。
除了农民工自身增加法律意识,受访业内人士还给出了如下建议。
——签署正规劳动合同。周敏说,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社保等用工成本,会避签劳动合同。与此同时,一些年纪偏大的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不识字或看不懂劳动合同,怕上当受骗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办案人员杨旭东建议,督促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增强及时止损的意识。只要第一个月不按时发工资,就要第一时间寻求诉讼或投诉等渠道,不要放任欠薪现象从小变大。
——用人单位保证资金充足再开工,依法依规进行用工管理。周敏表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应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
——主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责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相关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部分基层办案人员表示,有些行业主管部门依然监管缺位,办案中仍能发现违法分包、转包现象,而这些劳动监察部门前期无法介入监管,只能后期收拾“烂摊子”。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准入或审批标准,禁止建设或施工单位进行主营业务转包,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王惠经常提及一个讨薪案例:两年前,一名揣着欠条的农民工,路过南昌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进她的办公室寻求帮助。
“他和另外两位工友一共被拖欠了3万多元,而且证据充分。”王惠回忆说,帮他们讨薪时发现,同一工地还有三四百位农民工被欠薪,于是她向工会汇报,工会又联合劳动监察部门和媒体机构,共同帮助这三四百人拿到了工资。
在这位公益律师看来,农民工讨薪不止一条路,援助也不止一群人。劳动监察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各级工会组织、媒体机构应该形成合力,共同帮助农民工纾困。
(应受访者要求,部分采访对象为化名 记者黄海波、刘玉龙 参与采写:谢建雯、郑明鸿、林强)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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