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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信贷款投诉电话(宜信裁人不给赔偿怎么投诉)

讨债公司上门来要债,该怎么办,下面是圆点宋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宜信贷款投诉电话

导语

在进行网络借贷时,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一旦自己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逾期还款,贷款公司是可以主张自己的债权的,这时自己就可能会遇上麻烦,很可能会有讨债公司上门来要债,那么,讨债公司上门来要债,该怎么办?

接下来宋科伸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讨债公司上门来要债,该怎么办

  讨债公司如果存在非法拘禁、恐吓吓、威权胁、故意伤害债务人等讨债手段或行为的,属于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也是违法行为。

  一旦存在违法要债行为,债务人可以及时进行报警。

  二、讨债公司合法吗

  首先,北京工商部门曾明确表态,不会给讨债公司、讨债人注册办照;并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声称,讨债还不是国家承认的职业。其次,追讨债务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可以电话催账,发律师函,或诉至法院。现实中,有些债权人已经诉诸法律并得到了公正判决,但是债务人的欠债就是不还,法律面临的执行难,催讨公司怎会通过合法手段立竿见影的追回欠款呢。即使委托的是正规的商务调查公司来讨债,也应当在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双方的责任义务关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债务人对于欠款暴力催收的处理

  1、遭遇发短信、打电话轰炸威胁

  应对之策:威胁恐吓类短信截图留证,通话内容最好录音,可攒足证据去互联网金融协会投诉,管理人员应该会给你回复。

  2、遭遇上门暴力催收

  应对之策:报警。都这种情况了,不管你自己有没有错,欠多少钱,先得保住小命。报警应该是唯一合法有用的办法。再说,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3、遭遇非法扣留或拘禁

  应对之策:想办法报警,这种要债方式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或者跟扣留人员协商,比如承诺多久还钱,要求人身自由。侠姐还是那句话,保命最重要。

  4、遭遇不雅照片、视频等私自散发

  应对之策:

未经允许传播他人信息,就是违法行为,可直接起诉对方,另外你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不过再好的应对都比不上事前防范,所以照片视频等个人隐私,最好不要用于借钱。

 宋科伸律师律小结

如果讨债公司上门来要债存在有一些违法行为,比如暴力催债的,可以及时拨打电话报警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应该积极与借贷机构进行协商并筹措资金进行还款,

以上是宋科伸律师针对相关案件为大家做的法律知识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宜信裁人不给赔偿怎么投诉

孙尚香同志,于2011年6月23日与宜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期限为2011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担任个贷营销部门服务专员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淄博。2014年6月23日双方续签,期限为2014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3月1日宜信公司、孙尚香、宜信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用人单位变更为宜信分公司;宜信分公司承接在原《劳动合同书》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内容;孙尚香在宜信公司和在宜信分公司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2017年7月1日宜信分公司与孙尚香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2021年宜信分公司因单位原因多次与孙尚香协商与另一单位转签劳动合同事宜、转岗到潍坊五营工作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3月22日宜信分公司向孙尚香出具《待岗安排通知书》,载明:“囿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公司整体战略因素的考量,参考团队的业务开展情况和您的个人工作表现,公司目前没有合适的岗位再提供给您,鉴于此情况,特发出待岗安排通知:待岗期间您应正常出勤;待岗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执行”,向孙尚香送达。孙尚香于2021年3月24日待岗,正常出勤但单位未安排工作。

2021年5月21日宜信分公司两份电子邮件中均载明“本月有以下架构的调整,申请于2021年6月1日生效新架构,最终是否调整需要您审批。本月架构调整后,车融租业务营业部减少2家,具体为12分区、50分中心、236家营业部。闭店包括:潍坊第四营业部(即孙尚香所在职的宜信分公司),备注:人员并入潍坊五营”。

2021年5月25日宜信分公司安排孙尚香不再提供劳动。2021年6月1日孙尚香所在职的宜信分公司闭店。

孙尚香乃女中豪杰,岂能忍气吞声,受公司此般奚落。

遂,孙尚香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宜信分公司支付孙尚香工资12073.92元;宜信分公司支付孙娟经济补偿金76000元。

宜信分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无需支付孙尚香工资12073.92元;无需支付孙尚香经济补偿金76000元;由孙尚香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本案中,宜信分公司为分支机构,取得了营业执照,签订了承继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宜信分公司与孙尚香对宜信分公司2021年6月1日闭店均无异议,故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终止。宜信分公司辩解是临时性闭店,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补足工资。孙尚香称单位安排待岗的理由为单位称自己考核不合格、要求自己转签其他用人单位,自己不同意待岗降薪、系单位强迫,故单位应按照待岗之前的平均实发工资水平补足2021年3月至5月工资;宜信分公司则称单位安排合理合法,不应支付。本院认为,根据单位提交的邮件,安排孙尚香待岗发生于架构调整之前,单位未提交待岗降薪系生产经营需要的证据,亦未提交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虽孙尚香在待岗期间未提供劳动,但原因不在职工一方,且正常出勤,所以孙尚香主张按照平均工资进行补足具有合理性。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符合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关于工作年限,孙尚香第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11年6月23日,《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中已约定孙尚香工龄连续计算,且宜信分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载明孙尚香的入职时间为2011年6月23日,所以年限自该日起算,至2021年6月1日,为9.5年以上不足10年,故应计算10个月。

综上,一审判决:宜信分公司支付被告孙尚香补足工资12073.92元、经济补偿金75812.4元。

目前一审已经结束,宜信分公司是否服从判决,是否提起上诉,还未可知,如有后续,将会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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