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问|婚前共同买房,离婚如何分割房产?,下面是新京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离婚
近日,北京的李女士向新京报记者反映,自己与丈夫在婚前共同凑齐了首付款,买了一套房子,婚后主要由其用自己的收入还房贷。现在,两人选择离婚。李女士想知道,这套房产如何进行分割?
解答: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问题,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秀英律师表示,男女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离婚时主张分割该房产,在司法实践中,从产权登记人角度区分,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共同出资人二人名下,一般而言,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房屋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共同出资人中一方名下,一般而言,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房屋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据丁秀英律师介绍,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无论房屋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夫妻双方在没有特殊约定婚后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后的工资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李女士的具体情况,虽然李女士用自己的工资等收入还房贷,但是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视同夫妻二人共同所还。
丁秀英律师强调,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情况进行房产分割,不能简单理解为按份共有或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同时在证明出资比例及出资性质时很容易出现进一步的纠纷,建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尽量聘请专业人士处理,对出资情况及房屋产权份额进行公证或签订有效协议予以明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卢茜
夫妻联名贷款离婚了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代对方偿还的债务,要求另一方偿还,另一方主张系赠与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偿还该债务。
山东青岛就发生了一起离婚后仍用对方公积金还房贷的事件。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该事件的始末。
事件:离婚后房屋仍用对方住房公积金联名还款
2008年3月,原告郑某与被告薛某相识。2009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5月16日,被告薛某生育儿子薛某涵。
2018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位于青岛市黄岛区X路X小区房屋一处归被告薛某所有。因该房屋购买时系用原告郑某住房公积金账户联名还款,离婚后至2020年1月份,被告薛某才将住房公积金联名还款进行撤销。
因此,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1月3日,原告郑某为被告薛某代缴还款金额共计1454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但被告薛某却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其拿着原告郑某的卡去取的,原告郑某以自己的公积金替被告偿还的房屋贷款是赠与行为。因此,被告不应偿还原告该款项。
法院:偿还代为支付的房屋贷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郑某人民币14540元。
本案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已就离婚及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原、被告已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因此,与之相对应的贷款亦应由被告偿还。因双方购买房屋时系用原告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联名还款,故在双方离婚后,原告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被扣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后,原告主张系代被告偿还了债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的一种,即从赠与人方面来说,需要作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从受赠人方面来说,需表示愿意接受其财产,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赠与合同才能成立。被告主张原告公积金帐户中的资金被用于偿还贷款,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告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关于原告系赠与的主张,在被告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的该主张不成立。因此,被告应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房屋贷款。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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