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妻子名义私自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男子构成虚假诉讼被罚,下面是新京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委托贷款纠纷案例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2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辖区审理的虚假诉讼再审案例进行了通报。
曲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婚前购买房屋一套,婚后共同还贷。2018年9月,刘某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借款4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因刘某逾期未偿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2020年9月,刘某冒用曲某名义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诉讼中冒签起诉书和授权委托手续,以小额贷款公司在明知《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未通知曲某,亦未经过曲某同意,伪造《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与刘某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严重侵害了曲某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该房屋抵押权设立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履行了出借义务,构成对案涉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故判决驳回了曲某的诉讼请求。后曲某本人知晓了本案诉讼情况后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笔迹鉴定主张自己被冒名,其从未委托过律师起诉及参加诉讼,起诉书和授权委托手续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刘某承认因不愿让曲某知晓房屋抵押和起诉的事宜,瞒着曲某委托律师并签署了上述材料。该律师也表示原审诉讼过程中未见过及联系过曲某本人,授权委托手续系刘某向其提供,相关签名不是曲某当面签署,诉讼事宜均系与刘某沟通,收到原审法律文书后亦未直接交付曲某。
最终,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后认为,刘某冒用曲某名义,在未经曲某本人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代签起诉书及授权委托手续,私自委托律师起诉及参与诉讼,构成虚假诉讼。鉴于曲某在知晓后,本人亦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意愿,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给予刘某3万元罚款处罚。
校对 付春愔
贷款纠纷案例
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23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悉,李某艳因急需资金,于2018年8月1日向张某英借款,李某艳为张某英出具《借条》一枚,约定2019年8月1日还清借款。2021年2月,李某艳的前夫代其偿还张某英部分,其余款项经张某英索要未果。
双方就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该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艳因急需资金向张某英借款,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现借款已逾还款日期,李某艳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借款。
最终,该院遂作出如下判决:李某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某英借款本金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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