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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前期费用诈骗(诈骗贷款新套路)

骗取预付款是职务侵占还是合同诈骗?,下面是江苏检察在线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前期费用诈骗

□赵胜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石某系某公司业务员,代表公司与客户洽谈货物购销事宜。其间,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可以向自己长期合作的客户低价出售货物,并要求对方将预付款汇到其个人账户。石某以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得预付款60余万元。

【评析】有意见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客户签订合同,骗取客户钱款,应认定为合同诈骗,但笔者认为石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

一方面,石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法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由此可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利用本职工作,而且包括利用其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虽收取预付款不是石某本职工作,但其利用自己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长期的履职过程中获得了客户的信任,进而使得客户愿意将预付款汇到其个人账户。即石某之所以能够收取预付款是因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另一方面,石某最终侵害的是公司利益,客户虽然受骗但可得到救济。石某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履职,公司对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后果,石某和公司之间实质上存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虽公司没有授予石某私自收取客户预付款的权限,但客户基于对石某职务身份的信赖,相信其有权收取预付款,石某与公司之间建立了表见代理关系。本案石某的目的之所以能够得逞,主因是公司对石某管理不善,次因是客户不够谨慎,故公司要承担石某收取预付款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客户可以要求公司给付相应货物或退还预付款,进而使得自己因前期不慎造成的不利后果得到救济,这也正是立法者制定表见代理制度的初衷。

综上,本案石某系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属于其任职公司所有的预付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诈骗贷款新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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