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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买卖车贷款(神州买卖车)

债主逼债!神州优车卖神州租车股份还钱,股价暴跌,下面是中国新闻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神州买卖车贷款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4月21日电(谢艺观)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持续波及“神州系”,4月21日,停牌2周后的神州优车复牌后,股价再现闪崩行情,大跌28.29%,两个交易日累跌44%,市值蒸发超150亿元;神州租车亦跌超8%。

股价暴跌背后,是神州优车深陷债务风险,出现金融机构和供应商挤兑的苗头,陆正耀一手打造的神州系陷入“风雨飘摇”的局面。

神州优车走势图。

神州优车陷入债务风险,出售神州租车股份还债

4月2日,瑞幸咖啡自爆财务造假,同属“神州系”公司,神州租车和神州优车股价出现剧烈震荡,4月3日,神州租车股价下跌54.42%,神州优车股价下跌21.75%,双双发布停牌公告。其中,神州优车公司股票于2020年4月7日起暂停转让。

神州租车股价暴跌下,4月9日,作为第一大股东的神州优车发布公告,公司以所持神州租车股票为质押物进行的境外银行贷款被触发平仓条款,截至4月3日有44666000股神州租车股票已应贷款人要求于二级市场上出售,出售所得用于偿还部分质押贷款。本次被动减持后,公司持有神州租车约27.65%股份,仍为神州租车的第一大股东。

4月13日,神州优车又披露澄清公告,针对近期有关媒体发布的关于公司拟转让神州租车股份的报道进行澄清,称公司管理层未就相关传闻报道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并授权发布任何信息,同时公司正在与潜在投资者接洽,但相关事项尚处于初步商谈阶段,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告还指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陆正耀先生及其4位一致行动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自愿申请自2020年4月13日起1年内限售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

神州优车主办券商中金公司20日发布公告显示,自4月3日至今,由于应贷款人要求处置持有的部分神州租车股票,截至4月16日,神州优车剩余持股比例下降至25.92%,并不再是神州租车第一大股东。但若神州优车无法及时偿还贷款,在后续股票继续下跌的情况下,存在质押股票被贷款人进一步处置的风险。

基于此,4月16日晚间,神州优车已与神州租车主要股东Amber Gem Holdings Limited签署了买卖协议,拟将第一批4.65%及第二批最多12.46%(受限于若干交割先决条件的满足)的神州租车股份转让给Amber Gem Holdings Limited。若后续该等股份全数交割,神州优车的持股量则进一步降至8.81%。

出现挤兑苗头,神州优车年报或无法按时披露

“屋漏偏逢连阴雨”,债务风险下,神州优车还出现挤兑苗头。

4月17日晚间,神州优车在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二次问询函时提到,截至2019年末,公司未经审计合并口径账面货币资金33.8亿元,其中20亿为受限资产。“公司已经出现金融机构和供应商挤兑苗头,具体债务偿还正在安排,若挤兑发生,将对公司现金流造成极大压力。”

据中金公司公告,神州优车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中金公司表示,若无法正常披露年报,并且无法满足延期披露的条件的话,神州优车股票存在自2020年5月第一个转让日被暂停转让的风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被股转系统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风险。(完)

神州买卖车

导读

“以租代购”取得车辆后即低价转卖,是民事诈骗还是合同诈骗罪?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开始,赵某负责找人假扮客户,通过“以租代购”的模式完成购车。车某负责选定所购车型、垫付小额资金并寻找销售渠道。完成购车后,大部分车辆均被低价转售至山东、云南等地,所得赃款由车某、赵某等人瓜分,车辆后续月租、月供则不再支付。

淳安县公安局成立“神州买买车8·10汽车特大诈骗案”专案组。经过一年多的侦查,专案组先后抓获车某、赵某等56名犯罪嫌疑人。近日,该案一审判决。判决中,车某犯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1.2万元;赵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4年5个月不等。

评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汽车的需求也日益迫切。面对商机,汽车销售公司会通过各种金融优惠政策来吸引消费者购车。“以租代购”就是一种新兴的购车模式。“以租代购”简单地来说就是低首付分期付款购车。汽车销售平台或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通过合作银行等为客户出资购买汽车,并办好汽车的购置税、保险、上牌等事宜。客户前期支付少量月供即可提车,但用车期间车辆的所有权仍归汽车销售公司,公司只是将汽车以租赁的形式给客户使用。客户按月支付租金,租金抵消购车款,租期满后将车辆过户给客户。

这种“以租代购”的模式减轻了客户一次性支付高额首付的压力,一度成为热门的销售方式。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模式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殊情形,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汽车销售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上述案例中,相关涉案人员以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有人会产生疑问,你提走车后没有用于正常使用,却低价转卖了,公司可以以民事欺诈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怎么就涉嫌合同诈骗罪了呢?我们来说说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案件中的欺诈行为,一般来说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比如,在合同洽谈的过程中,卖方一直宣称他们的货物价廉物美,货物符合一等品的标准,但是最终买方收到的货物里面有不少残次品,则卖方的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欺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一般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行为人会千方百计地冒充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骗方的信任。

本案中,赵某找人假扮客户进行购车(若“客户”明知赵某等人提车后会将车辆转卖,则该“客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隐瞒购车的真实意图。车某负责寻找销售渠道,在提车后即将车辆低价转卖他人。该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在签订以租代购合同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车某、赵某等人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一年多时间内连续作案多起,涉案车辆高达13辆。根据浙江省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的诈骗犯罪,我们平时应该如何防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1.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核实对方单位、人员身份的真实性,防止利用虚假身份进行诈骗。

2.多方搜集信息,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对象的各种信息,着重获取对方经济实力、履行能力方面的信息。

3.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合同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我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4.对不熟悉的交易对象,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远期支票实施合同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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