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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招商银行贷款中心(南京个人贷款)

贷款知识 投资南京 投稿

一分钟速览|上周南京招商投资动态(11.14-11.20),下面是投资南京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南京招商银行贷款中心

01 热点直击

南京入选

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

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22年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南京入选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南京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位于南京都市圈的几何中心、南京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的核心区域,规划“七大功能区”,包括航空货运区、保税物流区、跨境电商区、快递物流区、供应链物流区、智能仓配区、临空服务区。

2022中国江苏电子商务

大会在南京举办

11月16日-18日,2022中国江苏电子商务大会在南京举办。本届大会以“数字赋能美好生活”为主题,聚焦数字经济发展前沿,共同探讨电子商务发展新方向。16日举行的开幕式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江苏苏豪云商有限公司3家南京企业获“2022江苏省数字商务企业”授牌。自2020年以来,全省共评出3批省级数字商务企业,南京20家企业入选,总数位居全省第一

“政行企校”携手

南京新电商产业学院成立

11月16日,在2022年江苏电子商务大会暨产业互联网博览会上,南京新电商产业学院揭牌成立。这是全国首家由“政行企校”四方携手共建的新电商产业学院。揭牌仪式上,《南京新电商产业学院赋能产业八大行动计划》发布,内容包括实训基地共建计划、产业人才赋能计划、产业发展智库建设计划、创新创业促进计划等十个方面。

宁淮智能制造产业园

举行高质量发展推介会

11月17日,宁淮智能制造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推介会在南京举行。会上,宁淮科创走廊、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联动创新发展区揭牌,园区首期产业基金成立。南北合作、开放创新生态合作、金融及投资机构合作等一批协议签署。10个重大项目签约入园,总投资80亿元。

宁滁皖北省际产业

合作园区集中揭牌

近日,宁滁皖北省际产业合作园区集中揭牌仪式举行,来自江宁开发区、南京经开区、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等南京开发园区的负责人与滁州明光市、凤阳县、定远县的相关负责人一起,为江宁—明光合作产业园、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阳省际合作园区、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定远合作产业园揭牌。活动现场,同步进行了宁滁皖北省际产业合作园区6个项目的集中签约,总投资123.9亿元

南京14件专利(成果)

拍出超千万元

11月16日,2022年江苏省专利(成果)拍卖季南京专场活动暨江宁开发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启动大会在江宁开发区举办。来自南京各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的11项专利与多家企业进行开放许可签约,电子信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领域的14件专利(成果)现场成功拍出、成交额达1068.5万元。现场,江宁开发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正式启动。

1+X专属服务模式

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11月17日,紫金投资集团在南京推出综合金融服务——“伴行计划”,以1+X专属服务模式,即通过“1”名伴行服务专员、“X”位伴行专家,依托创业投资、信托服务、融资支持与资产管理四大金融服务业态的伴行产品矩阵,为企业定制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丰浩华在内的数家宁企成为首批“伴行伙伴”。

02 产业聚焦

93支团队角逐

智能制造创新大赛总决赛

11月17日,第二届智能制造创新大赛全国总决赛开幕式在北京、南京江宁开发区两地以“云连线”方式举行。11月18日,全国总决赛在线上举办,93支团队展开激烈角逐,评选出各赛道各小组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创意奖、人气奖和优秀奖若干。获奖成果将于11月23日在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开幕式上发布。

江苏省首批文旅产业

融合示范区名单公示

南京两区上榜

11月15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发布《关于首批江苏省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名单的公示》,南京秦淮、玄武两区上榜。2020年初,秦淮区在全市率先启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创建,在做精做细做优做新上下功夫。玄武区立足山水城林荟萃、文商旅资源密集等禀赋优势,推进文旅产业深度融合。

南京对新能源汽车

充换电设施

实现全覆盖、全时段监测

11月17日,南京举行新能源换电模式应用试点暨产业链对接会,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正式发布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将对全市所有充换电设施布局、充电量、在线率、利用率等情况实现全覆盖、全时段监测。目前,监管平台已接入52家充换电运营商,2400多座公共充电站、约2.5万根公共充电桩、37座换电站、接入各类电动运营汽车3万多辆,预计2022年全年充电量将达到4.5亿度。

“专精特新保”护航

“小巨人”发展

近日,南京联合江苏信保集团、南京紫金担保、各银行机构,推出江苏省内首个专门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产品——“专精特新保”,该产品具有无抵质押、免担保费、见贷即保、线上办理、利率优惠等特点。自8月22日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名录正式发布以来,“专精特新保”已为16家企业提供大额度、低利率的流动性贷款支持,共计金额1.77亿元。

第四届两岸博物馆IP授权

交流论坛在南京举行

11月17日,第四届两岸博物馆IP授权交流论坛在南京举办。论坛以“源·创”为主题,围绕“新‘数’求、新赛道”展开。两岸博物馆负责人及文创专家共同探讨数字化技术、智能科技助力博物馆IP开发转化的模式迭代,赋能博物馆文创产业的升级做优,持续推动两岸文化合作交流向纵深发展。当天,台湾青年艺术家驻地计划正式开启。

03 各区动态

江北新区举办

政银企交流会

11月16日,“创新自贸·融易惠企”外资银行金融服务江北新区政银企交流会举行。会上,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组织了10位驻宁外资银行高管与20位江北新区企业家面对面,通过政银企交流分享论坛,为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的改革创新建言献策,为江北新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助力。

秦淮·汇鸿汇升投资者

教育基地揭牌仪式举行

11月16日,秦淮·汇鸿汇升投资者教育基地暨金融专业人大代表联络站揭牌仪式举行。汇鸿集团与秦淮区深度合作,以老门东内省文保单位“蒋寿山故居”为载体,共同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投资者教育基地。会上,秦淮·汇鸿汇升投资者教育基地、金融专业人大代表联络站揭牌启用,长三角资产配置联盟正式成立,秦淮区与汇鸿集团签署了深化战略合作协议。

南京首家信用联盟

在建邺区成立

近日,南京首家信用联盟在建邺区成立,联盟企业将享受到一系列“以信用换便捷、以信用换发展”的惠企服务。当天,10位来自部门、市信息中心及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辅导员”身穿蓝色马甲接受聘书,正式上任,基层“信用辅导员”将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

栖霞高新区企业

联宁生物新研发中心开业

11月18日,栖霞高新区企业南京联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在近1500平方米的新研发中心举行开业典礼。南京联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联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设置在南京的小分子研发中心,配置了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仪、离子色谱仪等实验设备,可用于工艺研发、ADC药物连接子和小分子药物的合成及抗体偶联生产。

打造“新滨江”

一批科技企业落地雨花

11月15日,雨花经济开发区举行“江河见证,英雄荟萃”招商中介推介会,来自南京、上海、苏州、常州等地50多家公司的“招商达人”汇聚长江三桥江豚广场,共促雨花“新滨江”高质量发展。现场,一批优质企业现场签约落地,一批招商机构也与园区签约合作。现场发布的招商中介奖励政策和企业扶持政策中提到,《雨花经济开发区招商项目专项扶持政策》可对优质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美埃科技

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11月18日,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美埃科技”,首发募集资金9.8亿元。公司主要从事空气净化产品、大气环境治理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南京今年第六家登陆科创板的企业。截至目前,南京市现有境内外上市企业153家,其中2022年已新增16家上市企业。

浦口区与南京邮电大学

合作共育产业人才

11月14日,浦口区与南京邮电大学签订“浦芯精英”人才定制战略合作协议。未来,南京邮电大学将每年为浦口区企业培养集成电路等相关主导产业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时,依托学科优势和浦口区驻区企业,共建“浦芯精英”研究生工作站、人才定制实验室等联合培养基地。

省先进复合材料技术与

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

落户六合区

近日,第二届复合材料技术与装备国际发展论坛暨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国际会议在南京举办。开幕式上,江苏省先进复合材料技术与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举行揭牌仪式,相关单位分别与六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订先进复合材料技术与装备工程中心共建协议、航空机电数字孪生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

“金陵招商大使”

为高淳招商引资支招

近日,市、区联动招商系列活动——“招商伙伴看园区”走进高淳区。围绕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主题,南京市投促局邀请10位南京首批“金陵招商大使”代表走访高淳园区,共同为园区招商出谋划策,合力促进园区产业集聚发展。

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摘得南京首个

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

近日,工信部在山东烟台举办的2022世界工业设计大会上发布202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获奖名单。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EGO Z6锂电零转向骑乘式割草机”从全国近3000件推荐作品中脱颖而出,摘得202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这也是南京首家获此殊荣的企业产品。

04 会展资讯

第五届紫金知识产权

国际峰会12月在南京举行

12月3日,第五届紫金知识产权国际峰会将在南京紫金山庄举办。此次峰会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采取线下现场活动、线上云上峰会两种形式,峰会主题为“知识产权与引领型创新城市”,分为主论坛和圆桌论坛两部分。

拟稿:张军,审核:钱妍妍,发布:张军

南京个人贷款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定了!

包括孩子上学、继续教育、大病医疗、

买房租房、赡养老人……

今晨,国税总局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明确了享受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止时间、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和时间等

比如:子女教育的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详见下文↓

PS: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可拉至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改革红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呼声,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切实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让纳税人能够清楚自己如何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享受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途径,让扣缴义务人知晓该如何在预扣环节为纳税人办理扣除,以及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五章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享受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止时间。除规定了一般时间外,明确了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连续计算。

(二)明确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和时间。如: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同时,对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

(三)《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享受。

(四)明确了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五)为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六)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扣缴义务人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七)持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每年12月份应当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八)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九)明确了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补充完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

(十)明确了享受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内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

(十一)明确了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方式,如: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根据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不同方式,细化明确了具体的信息报送方式及要求。同时,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十二)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内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公告》明确了实施的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将这样扣

这些情况可以少交税

来源 | 国税总局、人民日报

编辑 | 张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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