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消费金融业务最新排行榜?(名单),下面是金融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p2p小额贷款排名
2019年5月消费金融业务总成交量为354.38亿元,环比上月下降4.37%,占P2P网贷行业2019年5月总成交量的38.1%。本月消费金融业务成交量继续呈现下降趋势,一是因为部分平台应监管要求,主动压缩规模;二是因为近期负面舆情的影响仍在发酵,出借人信心有待恢复。
本文以2019年5月涉及消费金融业务的正常运营平台为对象,对消费金融业务平台的成交量作降序处理,展示了2019年5月P2P网贷行业消费金融业务总成交量TOP 20平台排行榜(以下简称排行榜)。
数据说明:
1.信贷平台借款标的小额借款金额列入统计范畴,同时还包括消费者提供消费借款而形成的资产标的,借款具有明确的消费用途;
2.“排行榜”中消费金融标的数据是通过技术手段和平台标的信息资料相结合的方式配合进行处理计算得出,剔除已确认的停业及问题平台,平台发布逾期公告后停止发标及数据缺失异常等平台;
3.2019年5月成交量数据指2019年5月01日-2019年5月31日的成交量数据;
4.成交量数据包括平台发布的所有系列,包括债权转让等数据;
5.“排行榜”数据因统计和计算口径,可能会与平台、其他第三方公布的数据存在一定偏差;
6.“排行榜”部分平台数据有所缺失,与平台实际数据有所偏差,期待平台与我们进行数据对接;
7.极小部分平台数据获取困难,因此未进入榜单统计,同样也期待这些平台与我们进行数据对接;
8.“排行榜”的数据来源为平台接口、平台运营报告及爬虫抓取;
9.“排行榜”仅代表该家平台当月的运营情况,数值排名高低情况并不表征平台安全性,不构成投资建议;
10.若对榜单有疑问或者申请数据对接,请联系。
来源丨网贷之家研究中心
本文源自网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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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和网贷区别
引言
本篇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诉讼催收系列的第二篇,笔者将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为基础开讨论分析。公司的实际工作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公司某类小额消费贷产品的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地址为实际工作地址。笔者就该类贷款产品(其中一个借贷案件)向B市H法院(实际工作地址)起诉,后B市H法院认为协议管辖无效,案件应由G市H法院管辖(注册地址),并作出相关裁定。之后,将前述案件向G市H法院,G市H法院成功受理。
笔者本以为,G市H法院对上述一个案件的成功受理表明其对该类贷款产品管辖的认可。但是,G市H法院表示,其他案件需由B市H法院分别出具裁定后,其才可以受理,并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后,笔者上诉,B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B市H法院裁定,并指令B市H法院审理。
正文
一、B市H法院认定协议管辖无效
B市H法院认定协议管辖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实际办公地址不在B市,且无实际“连接点”。
1、协议管辖的“连接点”及网贷合同的特殊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中“连接点”的规定,“连接点”范围一般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对于互联网贷款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一般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与传统合同履行、签订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就合同签订这一行为而言,互联网贷款的签订一般需要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具体包括借款人身份信息识别(三要素认证)、上传贷款合同模板、贷款合同签订后托管等,相比于传统合同签订,网贷合同的签订成为一系列行为的组合,合同签订地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归结为某一空间方位。同时,合同签订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就使得互联网贷款合同的实际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
2、实际办公地址的认定
笔者入职公司之前,前同事通过向法院提供实际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公司与母公司合署办公等,就公司实际办公地址进行说明,但未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在其他类型的贷款产品的诉讼案件中,笔者搜索了有关实际办公地址的认定标准,并发现在X市中院官网刊登的一篇认定标准。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公司高管、核心管理部门、董事会召开地址、公司印章、公司账簿、营业执照存放点等。笔者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前述文章的认定标准,遂按照前述文件的标准向X法院进行书面说明,并告知法院随时可以到现场进行查看。前述说明文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二、G市H法院“有条件”受理案件
1、G市H法院在B市H法院出具驳回裁定的前提下受理
B市H法院认为协议管辖无效,案件应由G市H法院管辖(注册地址),并作出相关裁定。之后,将前述案件向G市H法院,G市H法院成功受理。笔者以为,G市H法院对上述一个案件的成功受理表明其对该类贷款产品管辖的认可。但是,G市H法院表示,应当适用协议管辖,不能直接向G市H法院起诉,并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收到裁定后,笔者与法官沟通,法官表示之前受理的案件只是个案,其他案件需由B市H法院分别出具裁定后,才可以受理。之后,笔者上诉,G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G市H法院裁定,并指令G市H法院审理。
2、两地法院均认定合同约定管辖无效
笔者认为,该类产品诉讼案件得以在G市H法院立案,主要得益于B市、G市地法院均对协议管辖条款确认无效,特别是G市中院的裁定。另外,笔者原以为G市中院在较大程度上会持维持态度,但看到G市中院的裁定后,笔者认为其在论理方面具有较高的“表达艺术”。
三、总结
笔者认为,贷款合同将管辖法院约定为B市H法院,该约定是否无效值得进一步研究。其次,对于开展小额消费贷业务,网贷合同管辖具有潜在的特殊性,在约定管辖法院时不仅需要考虑法律的相关规定,更要考虑当地法院的实际受理能力,以及贷款公司自身成本(准备诉讼材料的人力、时间等成本,以及律师费成本等)。再次,出现问题时,与法官进行心平气和的沟通十分重要,对于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该体谅的要体谅,该坚持的要坚持,法律是最后一道保护屏障。最后,笔者认为核心问题还是当前阶段司法资源十分有限,银行、消金公司、互联网贷款公司等对司法资源都十分倚重,特别是受经济环境影响出现大量信用风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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