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下面是耿宝强0925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担保人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系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号:****)之配偶,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年 月 日**市 公安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刑事拘留,经 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月**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县/区看守所。现申请人向 县/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 ***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二、犯罪嫌疑人***具有实际困难。
犯罪嫌疑人本身体弱多病,且上有年老的父母需要赡养,需要其伺候起居,下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照顾
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可以使其父母、子女正常生活,减少不必要的家庭痛苦和社会影响。
三、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无前科劣迹,犯罪之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认***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恳请检察机关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县/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想付钱找一个担保人
“知道某某吧,因为脸皮太薄不会拒绝人,给自己不靠谱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事做担保,结果人跑没影了,某某得替人家还XXX万,这辈子完了!”相信几乎每个岁数稍大点的朋友,都听说过此类有关担保的人间悲剧。
一直以来,担任保人角色确实会承担极大风险。无数讲义气、好面子,但缺乏风险意识的普通人,被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压到喘不过气。好在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修订了原《担保法》部分法条,担保人莫名其妙替人背债,权益无端受损,事后维权难的情况,会得到极大改变。
保证方式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担保,算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在现已废止的《担保法》中,在保证方式未约定或不明的担保中,担保人要负“连带责任”,而《民法典》同样情况下保人只需负“一般责任”。这两者最大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担保人做出“连带责任保证”,代表债权人可在债务人、担保人中随意选择优先追偿对象,想让谁先还谁就得先还,碰上有一定清欠能力,但人比较难搞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还有其他债务官司缠身,让他还款在程序上很麻烦,债权人完全可以选择先去捏保证人这只软柿子。
一般保证则不然,因为做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它是指保证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债务纠纷未审判或仲裁,强制执行后认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只对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不足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默认“保质期”缩短
《民法典》将未约定、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由2年调整为6个月。所谓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期间一过,原担保人即可抽身“脱保”,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或类似内容,被视为约定不明。也就是说,债权人最好将保证期间具体的到期时间,白纸黑字写进合同里。否则保证期间即可能被认定为六个月,而不是债权人原以为的直到债务清偿为止。
即便最高法的倾向性意见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间,没超出诉讼时效的部分仍可认定为有效。与其去赌法庭会不会采纳这个“仍可认定为有效”的倾向性意见,不如注重合同细节,提前消除隐患。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哪天开始算?
在《民法典》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也发生了变化。在现已废止的《担保法》及解释中该时效的起始日期为“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事实上,在判决裁决生效后,因为一般保证人可行使“优先抗辩权”,在此期间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诉讼时效属于凭空消耗减损的不合理状态。在《民法典》中这一情况得以改变: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修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
在由担保人、债权人凑成的这对冤家背后,都有一个确实无钱可还的诚实债务人,或者是转移隐匿财产、本人玩失踪的“老赖”。天津国警法律服务中心,多年专精于债务纠纷案件尽职调查,擅长于合理合法框架内发掘高价值执行线索,破解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的取证难题,大力配合地区司法机关执行工作,累计为委托人挽回上亿损失,为地区债务案件执结率提升,诚信社会的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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