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出手!开展打击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下面是证券时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监对贷款用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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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从多方核实到,有地方银保监局已收到银保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将自3月15日起,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各地严禁让渡“金融服务”,贷款避免“唯指标论”
《通知》要求,各地银保监局要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排查,并选取重点机构开展现场督导,指导机构规范与贷款中介机构的合作。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开展自查,及时主动挖掘并报告不法贷款中介线索。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意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自主经营能力,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对诱导、帮助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中介,纳入合作黑名单。
同时,《通知》还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贷款质效,避免“唯指标论”和粗放式发展。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经营用途贷款与住房按揭货款利率、期限错配风险,就违规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于购房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进行提示。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银保监局要主动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加强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主动将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通报案件涉及信贷业务超20亿元
去年下半年以来,尤其是今年春节假期以来,“提前还房贷难”成为诸多购房者关注的热点,社交媒体上甚至出现了不少“还贷”攻略。分析观点普遍认为,存量房贷利率高于新增房贷利率、理财市场收益持续下降以及年终奖发放导致购房者有闲置资金等季节性原因导致当前提前还款人数增多,从而导致了还款难度增加,正常还款程序受阻,不法操作也由此有了可乘之机。
此次《通知》还通报了一起案件,案件当事人与其关联人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等方式帮助他人套取经营贷、提供基于购置房屋和其他资金需求的多种中介服务的违法行为。通报指出,该案件涉及银行信贷业务超过20亿元,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提供经营贷资质包装、提供受托支付通道、提供短期垫资服务、团伙成员申请贷款等形成资金池。
针对经营贷置换房贷等行为,早在去年12月,银保监会就发布过相关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应警惕部分不法中介推介的“房贷转经营贷”背后存在的风险隐患,包括高额收费陷阱、影响个人征信、资金链断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银保监会还提醒,消费者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期多地银保监局也发出过类似风险提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期曾表示,将继续加大对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监管。彼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有提前还贷或者其他金融业务需求,请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情况,避免被不法中介机构误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朱雨蒙
校对:李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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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严禁个人贷款投资
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设有24%和36%两道线。对于上限大幅调降,一方认为,此举是在通过挤压某些收取过高利率机构的利润让利融资方;但另一方则认为,利率上限的大幅调整对民间放贷机构增加运营压力,将进一步降低资金可得性
文|《财经》记者 严沁雯
编辑|袁满
信贷行业再迎“重磅调控”。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所谓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形式有民营银行、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网络借贷等。
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民间借贷市场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一直颇具争议。
一方认为,在实践中现行标准过高,给借款人融资带来困难;另一方则认为,若是利率标准过低,将挤压民间借贷行业的生存空间,更不利于急需资金的借款方。
目前,司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设有24%和36%两道线。《意见》的发布,或将使现行利率上限成为过去式,对于行业而言,这一调整意味着什么?
“两线三区”将成过去式 利于企业融资郑学林表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在满足信贷市场需求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改革开放之后,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正规的国家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民众的融资需求,民间借贷市场随之兴起。2003年起,国内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民间借贷迎来蓬勃发展。2014年,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发布,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4倍。
对于小贷公司,监管层一直持积极态度,而对于民间借贷中的私人借贷、合作基金会等,监管层则持宽容态度。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国内先后出现典当行、中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的崛起,民间信贷行业得以迅猛发展。
然而,繁荣背后却不乏行业“乱象”,一些非正规的“高利贷”,或是爱打“擦边球”的民间借贷机构给实体经济发展以及某些个人借款者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
今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目前司法设有两道线——24%和36%。标准源于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
据《规定》显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标准将民间借贷利率设为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被称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被称为“无效区”;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被称为自然债务区,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但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在实践的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上述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多方提出应适当下调民间借贷保护利率。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提案中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
本次《意见》中明确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或将使之前的 “两线三区”变成过去式。
“解困”还是“施压”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在通过挤压某些收取过高利率机构的利润让利融资方;然而,对于放贷的那一方来说,利率上限的大幅调整则意味着一定的压力。
一位信贷从业人员告诉《财经》记者,若是利率的调整包括小贷机构,机构业务将不可避免受到影响。“不像那些提供大额贷款的机构,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实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运营、人工、资金、风险这些成本都得算进去。”
他还提到,“疫情以来,有些机构出现催收困难,面临经营困境,若是要再大幅调整,可能会撑不下去。”
长久以来,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制之外金融形式,民间借贷一直被外界视为“高利贷”的代名词,在信贷行业处于“鄙视链”末端。然而,对于一些资金需求旺盛却资质不佳的企业或个人来说,向国内正规金融机构借钱并非易事,借款流程相对方便的民间借贷成为了这一群体的首选。
根据全国工商联早前的一份调查显示,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其中,在2013年-2016年中,有近62.3%的民企是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财经》记者,有很多的民间助贷机构及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的利率区间在24%和36%之间,大幅调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这类机构的影响会比较大。如果利率下降到打破了盈亏平衡,这些借款人也将失去借款可能。
一业内人士亦表示,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一方面可以打击那些“高利贷”的非正规机构,但在另一方面,也会堵死一些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这些企业往往因风险较高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若是对年化利率采取一刀切,最终的受害者将会是这些贷不到款的群体。”
不过,也有行业从业者认为,合理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也是对业内的一次洗牌。近年来,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高利率”、“暴力催收”等成为了高频词汇,这对加速行业出清可以起到一定作用。
“调整利率对我们没有什么影响,一些民间借贷机构的利率往往比我们高很多,调整只是将这些不合理的收费给挤压出去了。” 某头部消金机构业务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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