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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房可以贷款吗(上海动迁款购房政策)

房子赠与后遭驱赶,女儿伙同他人做局起诉父亲,判决结果大快人心,下面是王五说说看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上海动迁房可以贷款吗

今天说一个可能会让不少人心里不怎么舒服的观点,父母赠与或者以出售为名实则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前一定要留一手。

我不是让大家不顾亲情,而是很多时候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最终导致父母自己老无所依、“无家可归”。比如,最近上海就发生了一起父亲与女儿因居住权引发争端的案子,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才最终定案。

一、起因

父亲老岳多年前用家里老人留下的私房动迁款以及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产。当时,老岳的单位还保留着福利分房制度,虽然不一定能分到但存在成为最后一批获得福利房职工的可能。

为了不影响参与福利分房的资格,老岳便以妻子父亲的名义买了房。2013年老岳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商议后决定把那套位于闵行区的房子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两人的女儿名下。注意,房子是赠与给女儿的,换言之,女儿实际上没有出过一分钱,首付款和贷款全部由老岳承担。

同时,这套房子是老岳唯一的住处,为了防止老了以后无房居住,老岳在赠与房产时特地约定了保留房屋的居住权,一直可以住到去世。就是这一点“救”了老岳,使其不至于老了还要租房居住。

二、情况突变

房子是在2017年正式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女儿的,经历了两年的平淡后2019年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一年老岳的女儿(现在的房主)怀上了孩子,日常开支增加,再加上母亲(老岳的前妻)确诊癌症,治疗也得花去不少钱,双重经济压力下女儿动起了房子的主意,打算卖掉闵行区的房子缓解经济压力。

可老岳不同意,毕竟现在的这套房子是唯一的住处,老岳在里面也住了20多年了,不想失去唯一的住房后需要花钱在外租房,便拒绝了卖房的要求。女儿为了顺利卖房便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让老岳搬离住所。不过,该项诉讼请求未能受到法院的支持。

一计不成后女儿又想出了一条“妙招”。

房子的市场价为240万元,女儿以12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金某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金某自愿承担将居住在房子里的老岳驱离出去的责任,不会要求任何补偿,成交后也不会打扰女儿。

这么一来新房东金某就可以以老岳侵犯了其拥有的房产所有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老岳搬走。

2019年房子过户至金某名下后其便以新房东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老岳得知后予以了回应,不仅不愿意搬离还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女儿和金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房子虽然早已赠与给了女儿但老岳在赠与前提出过保留居住权的要求。换言之,该项赠与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女儿对房子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不能违背赠与成立的基础条件。

至于女儿之后的“骚操作”虽从表面上来看并没有违法,实体和程序方面都是得当的,但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律原则。此外,买房的金某明明知道老岳与女儿的事情还因贪图利益签订了买卖合同,不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没法主张保护其作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金某(买家)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房子重新登记至女儿名下。既然金某不是房子的主人了,那么让老岳搬离涉案房产的起诉权自然也就消失了。

一审后金某(买家)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又申请了再审,最终高院驳回了金某(买家)的再审申请,事情暂告一段落。

四、王五观点:法律不会成为牟利者的工具

王五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公正、合理,维护了社会最基本的价值体系。

有的人,甚至是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希望利用法律规则的不完善之处以合法形式行非法之实,谋取个人利益的同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可能忘记了法律除了规则外还有更加重要的基本原则,法官能够借用法律原则作为审判的基础,公序良俗就是基本原则之一。

该案中女儿之所以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卖房是为了让新买家取得驱赶老岳的权利,显然损害了父亲原本拥有的居住权。要知道当时房子赠与给女儿是建立在老岳能够一直居住下去的基础上,如果该基础被打破,那么赠与行为也就失去了成立的前提。法律是教人向善、维护合法权益的,不是有心之人用以实现私利的工具。

父母为了让孩子过上更好的物质生活或者免去之后的麻烦可以将房产提前过户至子女名下但一定要留个心眼。人是会变的,尤其是经历突发事件后,千万不要到了弥留之际连属于自己的归宿都没有。

可以在赠与合同里加上保护性条款,如受赠人或者买受人(子女)须确保赠与人或出卖人(父母)能够居住在房子里直至去世,或者父母去世前不得出售或者赠与房产给第三人,除非获得父母的书面同意。

这些条款只是为了以防万一,并不存在破坏亲情的可能,父母都愿意提前将房产过户给儿女了,作为孩子稍微受点限制一点都不过分。相反,我倒是觉得子女应该主动提出加上类似的条款让老人安心,大家觉得呢?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关注、点赞@王五说说看,您的支持是对原创最好的鼓励!

上海动迁款购房政策

近日,有位上海市民在上海市委领导信箱留言,反映了一件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置换的问题。

该市民表示,目前由于家庭原因需要置换一套住房,但是卖掉目前住房需要缴纳一大笔增值税,给家庭带来了较大负担。于是,该市民向市委领导呼吁,上海只有一套唯一住房的家庭,出于改善型需求而需置换买卖的,在房屋买卖置换时是否可以取消增值税和个税。

4月20日,上海市财政局对该市民的留言做了回复。

回复中提到,上海市按国家规定对个人住房交易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并对持有满一定年限的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在增值税方面,个人出售购买5年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出售购买5年及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增值税,税率5%。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如个人出售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财政局表示,关于来信中提到的家庭唯一住房出售环节的增值税问题,财政局将积极配合国家部委开展相关调研,推动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


财政局的回应一经发出,受到了广大上海市民和网友的广泛关注。市民们讨论的焦点主要在于上海市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认定方面

根据现行的认定标准,符合上海市财政局免征增值税标准的住房,除了需为家庭唯一住房且满5年以上之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需为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然而,上海市普通住宅的这一认定标准是在2012年制定的,仅在2014年做过一次动态调整,至今已经有长达9年时间未做改变。

但上海房价在这9年内已经有了较大幅度变化,几乎绝大多数的居民刚需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都要高于该标准。导致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大多要按照非普通住宅去缴纳,增加了交易双方的实际成本。

给上海市委领导留言的该市民,大概率也是由于遇到了上述问题,才提出了这一建议。


其实,上海市政协委员丁祖昱也曾在2023年的“两会”上做出提案,建议上海普通住宅标准可以根据房价水平每年动态调整,进一步放宽普通住宅标准,释放更多刚性需求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该认定标准本意是将普通住宅与豪宅的税费标准分档收取,即豪宅多收税、普通刚需住宅少收税,但以2014年的房价标准来收取2023年的交易税费,就显得多此一举了。

例如,一套中环老破小,2014年之前买入时,按照标准还认定为普通住宅。历时9年后经历房价上涨,总价早已超过了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但实际居住环境与居住体验相较9年前已经远远不如,却依然要与豪宅一样,按照非普通住宅计税,这就大幅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意愿。

为此,广大网友和上海市民也同丁祖昱委员一样,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调整和完善现行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释放更多的刚性改善购房需求,降低老百姓的购房压力和交易成本,保证房地产市场的良性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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