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汽车消费贷款也可以“零首付”?小心涉嫌犯罪,下面是车侠老黄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自用车贷款借款人
最近一些朋友问我:“老黄,汽车以租代购的优势就是首付低,现在很多4S店也开始可以低首付甚至零首付购车了,我们怎么办?”
老黄这里告诉朋友们:“首先,汽车以租代购的优势绝不是仅仅只有首付低这一个方面,要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为不同的客户提供对应的服务,解决不同客户的需求才可以。
其次,汽车消费贷款低首付已经涉嫌犯罪了,虽然以前很多公司确实是这样做的,但是以前可以这样做,不等于将来也可以。现在国家对于金融监管的趋势,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金融监管只会越来越严,以前没有处罚的一些业务形式,未来都面临着很大的政策风险。
君不见,某上市融资租赁公司搞了很多年的售后回租业务以前也一直没有问题,现在却被公安机关定性为套路贷而立案侦查,之后检察院也批准逮捕了。”
下面我们就详细说说汽车消费贷款“零首付”可能面临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经营主体
目前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方式主要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整车厂财务公司等经营主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消费贷款这些经营主体都是《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而按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这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监管要求,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为20%,且不含各种税费。
二、汽车消费贷款“零首付”是如何操作的?
近几年,随着汽车以租代购的大规模发展,低首付购车成为汽车销售的一种促销手段,甚至变成了一种必要手段。很多汽车4S店便开始想着如何绕过监管去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方式促进汽车销售?
监管政策明确规定不能低于20%的首付比例,并且不包含各种税费,那么4S店是如何做到“零首付”的呢?其实办法很简单,就是高开发票。
举例说明,客户打算买一款实际价格8.5万元的车辆,各种税费大约需要1.5万元,那么4S店可以给客户开一张12.5万元的购车发票,然后用12.5万元的购车发票到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贷款。
这样,汽车金融公司按照80%贷款审批的话,客户就正好拿到10万元资金(12.5*80%),正好够买车的全部费用(8.5万元车款+1.5万元税费),也就实现了“零首付”购车。
汽车消费贷款的零首付购车,貌似实现了“双赢”:汽车4S店促进汽车销售和增加利润,客户实现了“零首付购车”。但是,其实这中间有很高的法律风险。
三、汽车消费贷款“零首付”可能涉嫌犯罪
那么如果4S店给客户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零首付”,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汽车4S店和客户很可能都已经涉嫌了骗取贷款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175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正常办理贷款不能够按时还款,那是民事责任。
如果通过高开发票的手段办理贷款不能够按时还款,无论4S店还是客户可能都会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骗取贷款罪。
虽然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但是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尤其在现在全国金融行业严监管的大环境下,劝大家还是要合规合法经营!
车贷共同借款人的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婚姻观念的多样化,离婚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在夫妻离婚时,除了要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外,还需要面对夫妻双方可能存在的负债。然而,对于夫妻离婚时负债的承担问题,很多人存在疑惑和误解,是否需要一起承担全部负债呢?
需要明确的是,在夫妻离婚时,负债的承担通常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生活的开支和经济的责任。
无论是借款、消费贷款、房贷、车贷还是信用卡债务等,都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经济责任,离婚时应当一同承担。
然而,在夫妻离婚时,负债的承担方式和比例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夫妻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达成对负债的约定,包括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负债的比例和方式。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负债的承担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负债的承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负债的承担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共同负债的原则夫妻离婚时,共同负债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即使是一方在婚姻期间独自借款或负债,离婚时仍然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生活和经济的责任。
在夫妻离婚时,应当明确负债的产生时间。如果负债是在婚姻期间产生的,那么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负债是在离婚之后产生的,那么应当由产生负债的一方承担。
3.负债的性质和用途在夫妻离婚时,应当明确负债的性质和用途。如果负债是用于共同生活和家庭开支的,那么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负债是用于个人消费或个人投资的,那么应当由产生负债的一方承担。
在夫妻离婚时,应当明确负债的金额和分配方式。负债的金额应当以实际负债数额为准,不能随意编造或者捏造。
负债的分配方式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离婚时无法达成负债的协议或者协议不公平,双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负债的判决。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负债的承担方式和比例。
在夫妻离婚时,负债的承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双方应当以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协商和解决负债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离婚前应当尽量避免负债的产生,婚后应当合理规划财务和债务,避免负债过多导致离婚时的经济纠纷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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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自用车贷款借款人(车贷共同借款人的责任)":http://www.ljycsb.cn/dkzs/131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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