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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贷款车卖了犯法吗(贷款抵押车可以买吗)

出租、出售、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违法活动,能脱罪吗?,下面是陈良洲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把贷款车卖了犯法吗

近年来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子的曝光率居高不下,很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是因为出租或出售银行卡而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

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的理由就是“明知他人购买/租用/借用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例如:

卖银行卡的:

借银行卡的:

租银行卡的:

那么犯罪嫌疑人辩称对银行卡被用于违法活动不知情,能否脱罪呢?先看一个案例

案发经过

2020年12月末,余某通过朋友刘某介绍认识李某,李某告诉余某其以每张10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银行卡,随后余某在三个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在将三张银行卡交给了李某后共获利3600元。

2021年1月18日,被害人白某向公安局报案,称其在2021年1月14日在网络平台上完成“刷单”任务,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平台提供的余某的银行卡,分两笔各转账49999元,之后发现一直没有到账,平台也无法登陆。白某共计被骗99998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1年4月8日上午9时,公安机关在余某家中将其抓获。经查余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该账户支付结算金额为2783023.21元。

庭审概要

公诉人指控:余某构成帮信罪,并指出余某曾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曾出售过多张银行卡给李某用于走网络赌博流水

余某辩解:称其不明知李某购买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活动。李某称被刑讯逼供了,所以对其承认知道李某买银行卡用于走网络赌博流水的笔录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

非法出租出售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重要根源之一,社会危害严重,余某违法出售银行卡牟利,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利用“实名不实人”银行账户骗取被害人财产,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为查找上游犯罪分子带来障碍、困难。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申办银行卡时需与办卡银行签订实名实人使用法律文件,金融机构明确告知办卡人员银行卡持卡、用卡不得出租、出售,禁止转借,应实名实人使用。按一般常理公民办理银行卡是为了生产、生活等之便利,不得出租出售应为常人所知。

特别是李某供述其已告诉余某购买银行卡目的是用于网络赌博洗钱走流水,余某也试问李某会不会出事,之后,当公安人员找到余某时,其仍想用李某教唆的办法蒙骗过关,并按李某要求删除手机留存的相关信息。

可见,余某应当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售、出借,应当实名实人合法使用,故此,余某视为明知李某购买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此节辩解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1、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追缴非法所得3600元。

之后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了余某的上诉。

这个案例说明什么呢?

根据该案例的判决内容,法官的逻辑是这样的:

1、公民在申办银行卡时需与办卡银行签订实名实人使用法律文件,同时银行办理开卡的人员也会确告知办卡人员银行卡持卡、用卡不得出租、出售,禁止转借,应实名实人使用,这些都是法律硬性规定的。

2、按一般常理公民办理银行卡是为了生产、生活等的便利。所以一般人在银行的明确告知后,就应当知道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售和出借。

3、一般人都应当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售、出借,应当实名实人合法使用,故即使辩称不知情也应视为明知其出租、出售、出借的银行卡将被用于违法活动。

所以,只要银行办理银行卡的人员已经依法告知开卡人员相关规定,那么开卡人就应当知道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售,禁止转借,应实名实人使用!!!否则无论是不是明知,都将被视为明知。

那么是不是只要有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就一定无法脱罪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的案例就能很好的说明

樊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有人找到樊某自称可以帮樊某办理贷款,所以樊某就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了对方,但之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樊某发现好几个背着包的人在房间里进进出出,并且樊某手机里收到了有大额银行流水进账的短信。

樊某察觉事有蹊跷,于是偷偷在游戏界面中告诉好友王某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等信息,让王某帮其挂失银行卡。

王某收到信息后,立刻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挂失该银行卡。

之后公安机关在破获诈骗案时,通过银行流水还是将樊某抓获。

樊某辩称其是为了贷款,对对方将其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并不知情,且已经托朋友将银行卡挂失。

但公安机关发现,樊某的银行卡并没有挂失,也没有挂失记录,而且该银行卡是因为流水异常被系统冻结的。所以公安机关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均表明樊某对对方将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具有主观明知性。

之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起诉期间,经过讯问发现本案存在无罪的可能。之后检察官通过多方查探,从银行客服了解到如果是电话挂失,银行系统会自动保存一份相关的电话录音记录。

最后检察官找到了这份电话挂失录音,原来是王某在用电话挂失时,由于王某不是持卡人且之前未进行过电话挂失操作,用了很长时间,而在这段时间里,樊某的银行卡已产生了大量流水,银行系统直接提示该卡异常,自动进行了冻结。

通过该录音,检察官还原了事情的真相,证明了樊某供述和王某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故检察官认为,樊某在提供银行卡时,并不明知其是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且在察觉对方可能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不法行为后,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原新闻配图

最后,检察院依法认定樊某无主观明知性,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该案作撤案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建议后已撤案。

律师说“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将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那么司法机关是可以视为你对银行卡被用于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明知性。

但特殊情况下即使存在将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只要当时是被欺骗了,确确实实不明知是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是有机会可以脱罪的,当然这个比较难证明。

所以在察觉对方可能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不法行为后,应当积极采取可以留下证据的措施阻止危害后果,比如像本案中挂失银行卡,也可以让家人朋友报警。

如果,在当时确实没有条件,那至少在脱身后应该马上去公安局报警,这样才可以摆脱自己的嫌疑。

最后提醒大家不要便宜莫贪,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

遇到被骗,要学会摆脱嫌疑,保护自己!

对此你们怎么看?评论区留下你的意见吧。

@陈良洲律师

贷款抵押车可以买吗

红网时刻张家界9月9日讯(通讯员 黄超)“法院的怎么了,这辆车是我花钱买来的,虽然一直没过户,但是我已经开了三年多,现在突然过来要扣走我的车,那我买车花的钱你们法院赔给我?”这是2022年9月6日在慈利县南山坪乡发生的一幕。

2019年初,唐某在江苏某地花费12万元购买了当地二手车交易行出售的“二次抵押黑车”(注释:“二次抵押黑车”是指车辆还未还完第一次抵押贷款的情况下,车主将此类车辆再次抵押给其他借贷公司或个人以获得借款的车辆,这种车辆可以上路、可以年检、也可以买自己名下的保险,唯一受限的是因为首次抵押未清偿完毕,抵押权未消灭,车辆无法过户)一辆,因该车售价便宜,价格仅为新车的一半,故唐某在明知该车为“二次抵押黑车”且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购买了该车。

车辆购买后,唐某立即花费三千多元在湖北某地对车辆的GPS定位系统进行了全面拆除,之后便提心吊胆地使用该车至今,期间一直未曾出现纠纷。就在唐某以为该车的法律纠纷隐患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消失时,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通过车辆的GPS定位系统找到了该抵押车辆,并拟对该车辆进行依法扣押以实现抵押权。

考虑到方言不通和现任车主抵抗情绪渐涨等因素,异地执行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来到慈利县法院岩泊渡法庭寻求帮助,希望岩泊渡法庭能对该次执行予以协助。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岩泊渡法庭庭长徐联合立即取消全庭午休,当即带领全庭工作人员前往执行地点协助执行。通过徐庭长耐心地明理释法后,车主唐某的抵抗情绪逐渐平息,随后便积极主动地将车辆及车钥匙交付给了执行法官。

从本次案件可以看出,“二次抵押黑车”虽然价格低廉,但其法律纠纷隐患问题不可忽视,本案中唐某虽具备一定的“二次抵押黑车”购买经验,其购买车辆后亦寻求技术人员对车辆的GPS定位系统进行了拆除,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你以为的GPS定位系统已经全部清除仅仅只是你以为,车辆设立抵押后,为保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总会有意想不到的方式找到车辆。所以,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有可能是陷阱,法治时代,需要我们擦亮双眼,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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