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哥哥的三户联保贷款进行担保,银行要求还钱应该怎么办?,下面是财经文化评论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三户联保贷款合同
#理财故事上头条#
朋友说,自己给哥哥的贷款进行担保,采用的是三户联保贷款的形式,银行放款前调查取证都在我哥的家,现在银行要求我来还钱,应该怎么办?
担保贷款可能是贷款中最常见的贷款方式,原因是简单易行。虽然住房按揭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在个人贷款中占有60%的地位,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
对于一些小微企业来说,由于抵押资产有限、担保能力有限,相互担保形成的联保方式是曾经特别流行的方式,目的就是在小微企业贷款能力有限、担保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实现资金的融资和资金需求的满足。
银行贷款担保人要承担对担保贷款的偿还责任,这是担保的基本定义和常识,按照国家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责任更直接、更简便易行,所以一般情况下的担保贷款都选择连带责任担保。而很多担保人却对担保责任往往并不认真,有的时候甚至对担保很随意,还有的借款人对担保人说只是挂个名,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人就信以为真。一旦真正要落实担保还款责任,就认为自己吃亏上当了。
上面说的联保责任贷款,一般情况下是三个贷款主体各自贷款同样的金额、相互为大家的贷款担保,甚至也可以说是三家小企业为共同的贷款承担共同的担保责任。
联保贷款的共同特点是如果有一个人还不上贷款,其他几位联保人必须共同承担贷款的还款责任。如果联保小组都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任何一个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付息,贷款银行有权在所有的借款人及联保人的任何存款账户中扣款还贷,或者要求有能力的还款人和担保人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这里还有一个情况,即如果有一个联保贷款主体中的局外人签订了贷款的担保责任,那么,就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已经明确界定了担保的责任是仅仅联保贷款中的一笔贷款,而不是联保三方的所有贷款;二是没有明确界定担保责任,那么可能就要对三户联保的所有贷款承担担保责任,那么责任就大了。
而且借款人逾期后仍未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联保人承担偿还借款人当月应还贷款本息之义务。借款人逾期后仍未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联保人应承担偿还借款人剩余贷款全部本息之义务。
上面的这位朋友,自己给哥哥的贷款进行了担保,但问题是采用的三户联保贷款,这就有一个到底是只给哥哥一笔贷款担保还是给三笔贷款同时提供了担保?而且只要你在担保贷款协议上签了字,你就应该承担担保还款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合理合法的。
你质疑的是银行放款前调查取证都在我哥的家,因为你哥是贷款主体这本身没有错,问题是本质和核心是你是不是在场?你是不是在现场当面签订的担保合同,如果是你自己签订的担保协议,没有人胁迫你,没有人欺骗你,那么你签订的担保协议就是有效的。
在这种前提下,如果因为你哥哥贷款没有按时偿还,银行要求你来还钱,本身没有任何的问题,对于来讲,你要考虑的是到底有没有能力偿还你哥哥的贷款。
当然,在偿还你哥哥的贷款之前,你要做一件事,即确认你对你哥哥贷款偿还后的债权责任,你要确认你替哥哥偿还贷款以后相当于你哥哥欠你债务,或者让你哥哥给你打欠条,你可以将来向你哥哥进行追偿。
如果你是为你哥哥以外的贷款人偿还贷款,你也可以保留银行还款证据、担保协议等,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给你。
担保不是小事,特别是几户联保并不是小事,涉及到三个甚至以上的贷款主体,而相互的担保则意味着一个人贷款要承担三个人贷款的风险,一定要慎重选择。(麒鉴)
银行违规放贷合同有效吗
一、何为“高利放贷”?
高利放贷一般指发放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可知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视为高额利息,其中“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2023年1月20日LPR报价为例,一年期为3.65%,四倍即14.6%,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二、民事上关于高利放贷的相关规定
(一)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在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二)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利息过高如何处理
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可以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自由约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会遵从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予以支持,但后因借款纠纷而诉至法院,以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起诉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了职业放贷人的情况,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三、刑事上对于非法放贷及暴力催债的相关规定
(一)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2)以超过百分之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
2020年12月26日第11次修正的《刑法典》增加了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此罪要注意两点:第一,只能针对非法债务,如赌债、高利贷等,如果催收的是合法债务,不构成本罪;第二,若使用的暴力、胁迫、限制自由、侵入住宅、恐吓等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属于一行为犯数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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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瑞平,法学硕士,程俊文律师团队核心成员,潜心研究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生期间主修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方向,毕业后从事4年的理论教学工作,主讲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等相关科目,有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此后加入律师队伍,全身心投入到司法实务,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损害赔偿、债务纠纷等,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事实与法律相结合,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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