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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贷款利率变化(2017年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表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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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3时代” 六大行下调存款利率 100万存5年少收7500元利息,下面是新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2017年贷款利率变化

新闻背景

3年密集下调5轮

2021年之后,存款利率已经历了5轮调整。

1.2021年6月,央行指导市场利率自律机制完善存款利率上限形成方式,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乘倍数改为加点确定,事实上降低了存款利率上限,此后,多家银行下调了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

2.2022年4月,央行进一步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建立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政策利率-LPR-存贷利率”的传导机制形成,鉴于当年1月LPR下调了10个基点,因此,4月国有大行和大部分股份行以及部分区域性银行下调了存款利率。

3.2022年9月,国有大行率先下调了各期限存款挂牌利率,股份行跟随下调。

4.2023年4月份前后,多地中小银行下调了部分期限定期存款挂牌利率,以作为2022年9月份的补降。

6月8日,包括工商银行(601398.SH)、农业银行(601288.SH)、建设银行(601939.SH)、中国银行(601988.SH)、邮储银行(601658.SH)和交通银行(601328.SH)在内的六家国有大行再度下调存款挂牌利率。其中,活期存款利率从此前的0.25%下调至0.2%。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下调10个基点至2.05%,3年期定存利率下调15个基点至2.45%,5年定期存款利率下调15个基点至2.5%。

六大行的银行存款利率全部降至2.5%以下,执行利率告别“3时代”。其中,3年期和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下调幅度最大,分别至2.45%和2.5%。这意味着,如果存款100万元5年期整存整取,到手利息约减少7500元。

据了解,为缓解银行负债端的压力,近年来,存款利率呈“小步快跑”的持续下行态势,变动频率明显增加。尤其是在2021年之后,存款利率已经历了5轮调整。对于未来,多位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大行下调后,后续中小行或进行不同程度的跟进。不过,存款利率下降的空间相对有限。

下调:

中长期定期存款

调整幅度最大

六大行昨日更新了人民币存款挂牌利率情况,活期、定期存款挂牌利率均有所下调,中长期定期存款下调幅度更大。

工行6月8日下调人民币活期存款挂牌利率,从0.25%下调至0.2%;并下调2年期、3年期和5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挂牌利率分别至2.05%、2.45%、2.5%,此前分别为2.15%、2.6%、2.65%。

农行、建行、中行、交行、邮储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挂牌利率也下调至0.2%。在定期存款方面,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期年利率分别为1.25%、1.45%、1.65%、2.05%、2.45%、2.50%;零存整取、整存领取、存本取息方面,1年期、3年期、5年期分别为1.25%、1.45%、1.45%。定活两便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6折执行。

执行利率是储户实际购买存款产品的利率,挂牌利率是银行对外公布或在营业场所对外公示的利率。挂牌利率与实际执行利率存在一定差异,实际执行利率一般高于挂牌利率,可能存在存款金额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况。通常情况下,银行会先对挂牌利率进行调降,但为了吸引储户,实际执行利率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上浮。

探究:

管控负债成本

货币交易性需求仍偏弱

关于存款利率下调的消息频频出现。

4月,河南、广东、湖北、山东、青海等多地至少20家中小银行密集下调人民币存款挂牌利率。这波调降被市场解读为是部分中小银行因去年未跟进调整而进行的补充下调。

事实上,去年存款利率已经历了两波下调,主要由大行带动。

去年4月,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建立后,自律机制鼓励调整浮动上限,彼时有大行2年期、3年期利率均下调10bp;去年9月,大行、部分股份行等陆续下调存款挂牌利率,随后几个月内亦有多家城商行跟随调降存款挂牌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此前表示,在市场利率整体已明显下降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根据市场供求变化,综合考虑自身经营情况,灵活调整存款利率,不同银行的调整幅度、节奏和时机自然就会有所差异,这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环境下的正常现象。通过自律机制协调,由大型银行根据市场条件变化率先调整存款利率,中小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跟进和补充调整,保持与大型银行的存款利率差相对稳定,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银行负债稳定性,保持合理息差,实现持续稳健经营,增强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可持续性。

光大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在研报中表示,2023年开年以来,居民消费和企业投资意愿较低,货币交易性需求仍然偏弱,企业与居民存款均继续呈现明显的定期化特征。截至4月末,定期存款占境内存款的比重为53.2%,较年初提升2.1个百分点。特别对于头部银行而言,因核心负债占比更高,受存款定期化拖累更为明显。

上述研报进一步指出,当前核心存款长端利率水平显著高于市场利率,存款定期化背景下调整必要性增强;同时,贷款需求走弱压制新发生贷款定价,滚动重定价因素对存量贷款利率压制仍在。在资产负债两端共同挤压之下,银行体系净息差收窄压力仍存,净利息收入增速有进一步下行趋势,迫切需要银行体系进一步加强负债成本管控,增强银行体系抗风险能力,进而稳定净利息收入水平。

后续:

中小行或跟进

存款利率下降空间有限

据财联社,中泰证券研究所所长戴志峰表示,大行调降后,后续中小行或进行不同程度的跟进,有助于减轻行业整体的负债端压力。本次虽然涉及的调降品种较多,但幅度相对较小,存款利率仍有下降空间。

融360数字科技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亦认为,不排除未来股份行和地方性银行会跟进下调存款利率,但由于近两个月地方性银行存款利率已经大幅下调一轮,所以接下来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主要还是看自身经营、息差及揽储压力情况,还要参考同类银行的利率调整情况。

中金公司研报认为,此次降息后,未来1-2年存款平均利率仍有约20bp的进一步降息空间(不包括此次降息)。如果假设存款利率跟随贷款利率调降,存款利率有望下调25bp回到2017年水平。其中,定期存款和企业活期存款下调空间较大(包括规范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互联网存款等“创新存款产品”)。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2023年一季度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速放缓,净息差呈现逐季下降趋势,与银行持续减费让利有关,但影响降低融资成本的可持续性,也将影响银行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所以,通过下调存款利率、压降负债成本来延缓息差缩窄压力、稳定收益水平,在当前仍然具有必要性。同时,考虑存款利率目前已经处于较低水平,以及随着宏观经济恢复、融资需求上升,未来存款利率下降的空间相对有限。

“对居民个人而言,如果资产配置中存款较多,那么收益率可能有所下降。”董希淼提示,如果居民希望获得较高收益那么必须承受较高风险,如果不希望承担较高风险那么应该接受较低的收益。如果追求稳健的收益,居民可在存款之外适当配置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及货币基金等,平衡好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来源:成都商报

2017年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表一览

一、试点办法规定

目前,在国家层面关于小贷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其中关于小额贷款利率的规定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这里的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是多少呢?

各省地方金融监管细则基本上都是“抄作业”,没有具体明确。

例如,《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过去,有不少观点认为,上述司法上限实际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实践中,很多小贷公司也是参照这个利率上限标准。

对于小贷公司的逾期利率标准,鲜有文件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曾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按照合同期内利率上浮50%计算出的部分,或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急、违约金之和超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1OO%计算出的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超过部分请求给付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借款人主张以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最新司法解释意见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针对广东省高院的请示作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该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批复采用“法释”编号,属于司法解释。根据该批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范围。

此外,2017年08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从上可知,小额贷款的利率上限并非上不封顶,若小贷公司贷款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时候,借款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超过24%的利率进行调减,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将借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一并下调至24%以内。

三、司法判例观点

在H小额贷款公司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湘1123民初574号】中,法院认为:关于利息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之规定,H小贷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率标准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H小贷公司与刘列明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从其合同约定,计息标准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的规定予以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利率月息1.65%(即年利率19.8%),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保护。

关于逾期利息,按每日0.9‰计算,换算成年利率为32.4%,超过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利率(年利率19.8%)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即19.8(1+50%)=29.7%],法院核准以年利率29.7%予以计算。

随即,在深圳中院于2022年02月22日作出的陈某、戴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5591号】中,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利率为月利率2%,陈某等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借款利息。

深圳中院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计息标准应如何认定。

三上诉人主张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涉案借款计息标准。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批准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资格的函》(深府金小〔2014〕88号)批准深圳市首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

由此可知,本案被上诉人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三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应遵照履行。现三上诉人未能依约偿还借款,被上诉人诉请三上诉人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小贷公司的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上限建议控制在年利率24%以内,逾期利率建议控制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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