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商行贷款诉讼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下面是中国经济时报农村金融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信用社贷款过期
近年来,农商行为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力度,在清收工作中,依法诉讼已成为农商行保全债权收回资产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诉讼法,民事诉讼普通程序需经起诉、受理、立案审查、开庭审理、判决、执行、回款、结案等多道程序。农商行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超诉讼时效、送达难、贷款“一诉了之”、执行难、遭到当事人上诉或提出异议等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商行债权权益的实现,也严重制约了农商行风险化解成效,如何加强贷款诉讼管理,提高贷款诉讼质效成为当前农商行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贷款诉讼管理现状
(一)运行机制不完善,案件管理不规范。
一是贷款诉讼管理没有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诉讼案件分散杂乱,缺乏统一组织,不能集中管理,导致案件诉讼费时费力,成本高,效果差。
二是诉讼时效管理落后,基层网点对诉讼时效的管理还停留在手工作业方式,因在多个法庭诉讼案件,诉讼过程环节多、时限长,人员调动频繁,各环节衔接不清产生工作疏漏,致使案件审而未执,执而无果,怠误时机。
三是贷款诉讼管理没有系统数据支持,信息化水平不高,管理人员无法及时知晓各个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相关工作只能通过手工台账或凭记忆完成,容易疏忽细节,案件诉讼难以系统性、连续性的管理跟进。
(二)法务工作滞后,贷款诉讼质效不高。
一是贷款起诉存在盲目性。部分贷款在未充分开展案件诉前研判和评估,全面剖析诉讼风险及案件结果的情况下盲目起诉,不能精准掌握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导致诉讼目的难以实现收回更加困难。
二是信贷人员法律专业知识浅薄,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等概念模糊,在维护贷款时效性、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方面缺乏主动性,致使部分不良贷款超诉讼时效。
三是诉讼案件质效不高,大部分诉讼案件“赢了官司、输了钱”,通过诉讼收回的现金资产少之又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价格偏高,抵债资产难以处置,案件执行效果差。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1.宏观经济下行,社会信用体系受到冲击。
一是农商行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涉及的借款人、担保人多为农户,一旦发生天灾人祸或经营不善,借款人往往会失去正常收入来源及还贷资金,甚至因无法归还贷款而举家外迁,使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全与清收难度加大。
二是随着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借款人法律意识增强,赖帐户、钉子户恶意逃废债务情况越来越多,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的情况也越来越频繁,导致大量到逾期贷款丧失讼诉时效,对农商行依法收贷形成严重障碍。
三是部分法人客户因长期停业,农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为不法客户转移或隐匿财产留了“可乘之机”,致使难以对其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2.司法环境欠佳,沟通协调不畅。
一是目前整个社会尚未形成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司法环境,不能对企业逃废债务行为进行严厉的约束和制裁,使银行债权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二是宏观经济下行和疫情冲击叠加,农商行不良贷款突增,农商行也随即成为当地法院的“立案大户”,法院案件积压严重,诉讼进度缓慢,加之与其沟通联系“不畅通”,合作关系“不紧密”,致使办案效率不高。
三是部分不良贷款受当地司法环境和惯例的影响,诉讼程序执行不力,有案不立,立案不审,胜案不执的推拖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案件执行“软弱无力”。
(二)内部原因
1.管理制度不完善,考核机制不健全。
一是部分农商行贷款诉讼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法务部门履职不到位,作用发挥有限。
二是贷款诉讼仍存在“有案就诉,一诉了之”的现象,过分依赖法务顾问或聘任律师的阶段性履职,将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当作复杂不良贷款处理的“保险杠”,以为诉至法院就“胜券在握”“高枕无忧”,内部人员不能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主张权利,成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最后造成身为债权人的银行被上诉并且败诉的尴尬局面。
三是对贷款时效管理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机制,致使贷款时效保全不力,丧失诉讼时效贷款责任界定不清,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2.法律知识欠缺,责任意识不强。
一是农商行信贷人员因缺乏诉讼管理知识或工作经验,对贷款的管理仅停留在简单的提起诉讼上,不能对案件诉讼全流程跟进推动,诉讼质量和效率难以保证。
二是部分信贷人员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新官不理旧账”,贷款催收不及时,对已到期的贷款,应起诉的未提起诉讼,催收证据留存不完整、不规范,导致诉讼时因超诉讼时效或催收证据不充分不能得到法院完全支持,最后处于“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被动局面,造成诉讼困难,形成信贷风险。
三、加强贷款诉讼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贷款诉讼工作机制。
一是要健全农商行法务工作组织体系,设立单独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日常业务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配备专业人员参与贷款诉讼全过程,以保证农商行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农商行落入“法律陷阱”。
二是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农信联社制度规定,结合贷款诉讼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贷款诉讼管理工作职责,细化贷款诉讼管理流程,加强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预警,防止贷款超诉讼时效。
三是进一步完善和建立有效制度约束机制,加强贷款诉讼程序的监督管理,加大诉讼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力度。
(二)强化诉讼流程管理,提高贷款诉讼质效。
一是强化诉前保全措施,科学运用诉讼方式。诉前保全是贷款诉讼效果优差的关键,要高度重视贷款诉前保全工作,加大诉前财产线索排查力度,提前“锁定”拟诉讼债务人有效资产,利用最短时间,果断出击;根据债务人自身状况,科学制定诉讼目标、诉讼策略,灵活适度运用清收措施和力度,做到案件诉讼全流程的高效精准。
二是准确把握诉讼时机,确保诉讼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对已超诉讼时效的贷款,要通过各项措施加以弥补,对新形成的超诉讼时效贷款,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贷款诉讼后,应保持管理和清收工作的连续性,贷款管理人不能“一诉了之”,要对贷款诉讼进行全流程跟进,推动案件有序进展,不能因诉至法院而放松对贷款的管理和催收力度。
三是充分掌握法律条文释义,提高依法收贷工作效率。要充分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中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网络平台诉讼、独任审理、支付令等相关法律条文释义,将诉讼程序优化和改进等利好条款运用到贷款诉讼管理工作中,做到案件诉讼思路清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强化诉讼档案管理,确保司法文书移交的完整性。对已诉未结案件要逐案建立诉讼案件档案,指定专人及时记录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并确保诉讼信息的完整性;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应并入贷款档案资料中保管,原件作为永久保管档案单独保管。同时,诉讼贷款档案资料移交过程中,要明确移交工作各环节的责任,确保移交工作的合规性。
(三)加强法律风险防控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一是要加强对《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日常学习,尤其要强化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的学习和掌握,学会准确界定时效内贷款诉讼时效届满日,提高客户经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延续诉讼时效期间、保全不良贷款债权和依法放贷、依法管贷的能力。
二是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法律基础知识扎实的内部人员进行培训,或通过内外部法律人员联合作业来提高内部法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以应对农商行内部涉法事务,有效识别、防控信贷风险,妥善维护农商行自身正当权益。
(四)优化数据系统,提高贷款诉讼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是以诉讼信息数据为基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和方法,开发和运用监控模型,强化不良贷款数据管理,收集详细完备的债务人信息。通过系统平台完成诉讼时效监控、预警,批量查找债务人住址、资产,统计分析等职能,提升诉讼贷款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是充分利用大数据管理技术,实现农商行诉讼管理信息与司法部门案件信息对接和共享,提高贷款诉讼管理各环节“可视化”程度,实现系统化、信息化、电子化管理模式。
(五)加强沟通协作,争取司法支持。
一是积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得到其大力支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维权工作合力,努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检法、农商行参与的依法清收长效机制。
二是在诉讼活动中既要向法院“据法力争”,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要当好法院执行的“参谋”和“情报员”,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共同解决法院执行中的实际困难。
三是协调基层法院启动诉讼执行简易程序,开具支付令,对金额小、案件清晰、无纠纷的实行快审快结。四是加大涉贷“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力度,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涉案人员进行失信人信息公示,对恶意逃废债务,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申请行政拘留,提高司法清收威慑力。(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昌审计组 杨成旭)
责编:张炜 郭锦辉
农村信用社好贷款吗
见习记者 秦燕玲
7月21日,21世纪金融研究院、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联合发布普惠金融系列主题轻报告第一篇:《银行服务乡村振兴主要模式——基于多家大型银行、地方银行调研》(下称《报告》)。
《报告》通过调研多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以及覆盖全国各区域的地方法人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梳理了当前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现状,并概括总结了五类乡村振兴主要服务模式,最后从政策保障、信息共享等方面给出相关建议。
六大行涉农贷款占比超35%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45.63万亿元,同比增长12.2%,增速比上年末提升1.3个百分点,略高于全部贷款增速0.8个百分点;一季度增加2.61万亿元,同比多增5603亿元。
《报告》指出,国有大行在涉农贷款中发挥“头雁效应”。截至2021年末,六家大行涉农贷款合计金额约15.3万亿元,占当年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35.42%。
其中,农业银行涉农贷款规模最高,突破5万亿元(截至今年3月末);邮储银行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的比重最高,接近1/4。从户均贷款额来看,邮储银行仅约40万元,为六大行最低,不过,《报告》认为,从中也可以看出其服务下沉程度相较于其他大行更加深入。
农信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等机构,截至2020年末,农信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11.24万亿元,占当年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28.86%。《报告》认为,这些农信机构主要业务在农村地区,是我国数量最多、覆盖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在涉农业务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报告》认为,村镇银行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网点数量和业务量均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独占鳌头;2020年,村镇银行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超过70%,是农村金融的生力军。
服务乡村振兴五大主要模式
《报告》将银行服务乡村振兴主要模式分为银担、银政模式,农户贷款模式,行司联动模式,特色产业、产品模式,产业链模式五类。
银担模式主要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与国家农担以及各级农担公司合作,银政模式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等各级农业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合作,通过相关金融产品,有效缓解广大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格抵制押物不足问题。
农户贷款模式又可分为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模式,常见于地方银行,主要下沉到乡、村级组织;行司联动模式以大型银行为主,依托集团优势,协同集团内银行、保险、理财、投资等子公司共同为乡村振兴提供服务;特色产业、产品模式传承于产业扶贫,具有长效性特征,是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增加贫困农户收入的有效途径。
产业链模式主要是以核心企业、专业合作社为中心,服务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等,该模式对银行服务能力、多方信息共享等要求较高。对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其具备地缘优势,与本地产业链有天然的地理优势,因此很多中小银行将其作为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服务模式。
《报告》特别说明,这些乡村振兴主要服务模式并非单一的,在某个项目、产业、产品中,一家银行可能会同时使用多种模式相结合,以达到服务更加全面、效果更加优化、风险更加可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市民为未来服务重点
《报告》同时指出,随着乡村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变化,农业农村金融供求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金融服务市场也出现了新群体、新变化。接下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市民等群体,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绿色金融、粮食生产等重点领域,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对象。
以近3亿新市民群体为例,《报告》认为,银行服务新市民群体时,一方面需要提升服务质量,不断下沉服务,逐步培育“新市民”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手段,利用各种替代性数据,来解决“新市民”服务初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报告》还结合调研情况,提出了加强乡村振兴的政策保障、加强涉农信息数据共享、进一步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渠道、加快建设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四方面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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