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婚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下面是刘晓蒙普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婚前买房 婚后办贷款
在天地之间寻一方安稳是越来越多年轻人的终极目标,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当作与恋人的爱巢在最开始总是显得十分浪漫,但是结婚之后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就很容易引起矛盾,因此在买房之前,房子的产权问题必须厘清,免得日后起纷争。
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里被“除外”的财产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恋人之间的感情虽然亲密,但是在法律上还不属于共同体,所以只要两人还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一方购买的房子就属于自身的私有财产,全款购入的房子在自己名下,结婚之后也属于个人财产。
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就可知大前提是两人已经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才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两人都有平等的处置权,离婚时只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都不会发生产权的改变。
父母在子女婚后全款购入房子赠送,没有明确表示房产是赠予其中一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明确是赠予其中一人的,则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婚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相较于全款买房,分期买房才是当下年轻人最多的选择,那么一方在婚前付了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款,房子的产权是否会发生变化?
这时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第二种就是不加另一半名字,但是仍然是两人共同还款。
分期房在婚后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房子的产权相应发生变化,从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登记时双方应协商产权份额,假定在添加名字时,认定男方占70%的产权,女方占30%的产权,则房子最终的产权就是按这个比例持有,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也按这一比例分配。
房子的价值毕竟随时在变动,假如在购入时房子总价值100万,婚后升值到200万元,则双方的产权实际价值以200万元为准,而不是以购入时的价值为准。
分期房在婚后若没有添加另一方的名字,但是两人仍旧一起还钱,则房子的产权没有发生变动,依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日后两人婚姻若是发生变动,另一方只能拿回自己偿还贷款的费用,房子是否增值都与其无关。
婚前两人共同交首付,婚后共同还房贷,房子产权怎么算?
恋人在婚前共同凑首付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婚后两人共同还房贷,这时候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若是在结婚之前已经购入,则房子属于两人各自的婚前财产,在购入房产时双方就应当确认好购入份额以及共有的方式。
若是按份共有,则根据两人的出资额多少来确定两人对房子的占有权,房产证上应同时登记两人姓名。若是两人的出资额是一样的,则房子产权一人一半,日后进行财产分割时,根据房子当时的市值仍旧一人一半,两人可协议具体如何折现;若是两人的出资额相差很大,则在登记完两人名字之后应当各自说明对房子产权占有比例的大小。
这种情况下,一方若是主动放弃在房产证上填写名字的权利,则房产完全归对方所有,属于对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若是共同共有,则不管两人的出资额各为多少,拥有的产权都是一样的。在进行房产分配时两人同样获得均等价值,一方可折现。婚后房产增值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配。
“共同共有”指双方对于房子的所有权是一样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别人,与夫妻共同财产一样,双方共同拥有,不能在违背对方权益的情形下随意分配。
而“按份共有”则可以对自己拥有的份额随意分配,可以转赠他人也可以请求与另一方进行分割。
结语
任何一对夫妻在买房的时候都拥有很深的感情,有人甚至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完全放弃在房产证上署名,在情感上这很甜蜜,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并不理智。房产证上的名字虽不能代表全部,但是当名字都没有的时候,一切都会变得更加棘手。
在所有的买房问题中,最需要注意的就是这一点: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两人一起还房贷,如果不加另一方的名字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产权还是没有变动;在房子产权没有变动的情况下,房子升值还是贬值都与另一方没有关系,另一方只能说是“帮忙还贷款”,发生矛盾时只能拿回还贷款的钱。
婚前婚后买房贷款有区别吗
话说,张三婚前买了一套房子,自己付了首付款,并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与李四结婚后,一直按时还着贷款。多年后,二人感情破裂离婚,李四主张分割此房产,那么,法院该不该支持李四的主张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若张三和李四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则应退还非房产登记方(李四)偿还的贷款,并对房产相应的增值部分对李四进行补偿。这就相当于李四做了一个投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若婚后房产登记方(张三)只是用自己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继续偿还贷款,那么李四就不可以再要求退钱或者补偿了,因为这是张三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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