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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贷款管理(企业内部借款)

贷款知识 澎湃新闻 投稿

不差钱:宁德时代拟拿0.3%净资产向员工提供无息借款,支持购自住商品房,下面是澎湃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公司内部贷款管理

6月21日晚间,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密集公布了多项董事会决议,其中,公司拿出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向员工提供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的无息贷款,以支持员工购置自住商品房的公告引发众多关注。

宁德时代表示,在6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董事会同意,为更好地吸引与保留公司所需优秀人才,支持员工实现安家乐业,公司拟为员工提供无息借款。

为保障借款流程申请与审批程序的合规性,特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国内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具体来看,在借款对象细则中,《办法》指出,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与公司或子公司或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通过试用期的正式员工;申请借款前绩效为合格;借款期限内员工须在公司或子公司或分公司就职;无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而借款人中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关联方。

借款用途主要包括员工本人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级市或直辖区范围内购置自住商品房;以及经公司总经理认定的其他特殊借款情形。

在借款额度细则中,《办法》规定,公司可向员工提供的借款总额度限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员工借款申请。因公司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导致借款余额被动超出前款规定上限的,公司应暂停员工借款。

员工实际可借款额度不得超过实际事件所需的资金额度, 具体借款金额由公司根据政策要求综合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交公司总经理一事一议。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员工以免息的方式提供借款。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具体借款期限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为准。

在借款流程细则中,《办法》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提出免息借款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各部门逐级审核,审核结果汇总至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核情况,与员工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员工提交借款申请,按照公司付款流程审批通过后,由财经部转账至员工本人的银行卡账户;公司下属国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向员工提供借款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向员工提供借款。

在借款偿还细则中,《办法》规定,员工签订借款协议时须明确借款偿还起止日期和偿还方式。在借款期限内,员工需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按时还款。借款人可自行决定加速或提前还款。

如果员工在借款还清前离职(不论出于何种离职原因),员工应当在离职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待还借款,且公司有权要求其薪金及报销等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不足部分由员工本人另行支付。待借款还清后,员工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借款金额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返还给公司,以借款协议约定为准。

员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死亡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导致不能正常还款的,由公司与借款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等法律规定的适当人士协商解决还款事宜。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应自行承担因该借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并将由员工所在公司代扣代缴。

据公告介绍,《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根据公司披露的一季度季报,宁德时代2023年一季度的总资产为6402.0亿元人民币,总负债为4314.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为2087.2亿元人民币,若按照净资产的0.3%计算,则宁德时代将拿出6.26亿元人民币提供给员工借款。

此外,根据财务报告,宁德时代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890.38亿元,同比增82.9%,归母净利润98.22亿元,同比增557.97%,扣非净利润78.00亿元,同比增698.3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9.66亿元,同比增加196.31%。

宁德时代的不差钱,还体现在同一天公布的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中,另包括了一份《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宁德时代表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在正常推进建设中,根据相关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部分募集资金暂时未到支付节点,存在短暂闲置的情况。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存款产品。

企业内部借款

员工为了单位业务开展需要,向单位借款并书写了借条,这是民间借贷吗?近日,某公司起诉员工李某,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被法院依法驳回。

01

基本案情


李某原为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4年3月,向公司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和批准人签名,具体金额,用途为保证金;并备注:出差归来后,三日内归还,逾期按挪用处理。某公司陈述李某自借款后未提供发票报销,亦未退还借款,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临沭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公司提交的借据及庭审情况,李某在借款时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且借条上的借款用途载明为保证金。该公司陈述借款系用于培训,李某陈述借款用于与其他公司合作缴纳的保证金,但双方均认可借款系受该公司安排,未用于个人事务。


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来看,李某受公司委派,向单位预借款项用于执行公务事宜,是职务行为,该借款并非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院不应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李某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该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临沭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03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两大构成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二是实际交付款项,缺一不可。民间借贷行为是借款人为实现某种个人利益,将所借资金用于个人目的的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李某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向公司出具借条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且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该案虽然形式上符合民间借贷关系,但诉争款项是用于履行职务行为,李某与公司之间系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关系由劳动合同固定,并且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自身占有和使用,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应当由该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来源:临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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