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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身份证贷款(莆田凭身份证私借)

民间借贷|虚构身份及借款理由,是否构成诈骗罪?,下面是吴斌律师诈骗刑辩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莆田身份证贷款

民间借贷|虚构身份及借款理由,是否构成诈骗罪?

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勋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对于一般自然人来说,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缓解一时的生活困难,并且大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主要体现为亲朋好友间的互帮互助。虚构身份或者虚构借款理由借款,是为了能更好地借到钱,是否就构成诈骗犯罪呢?

以我研究的一起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交往,又以虚假投资“佳通轮胎LED灯”项目为由借款,本案却不构成诈骗罪,这是唱得哪一出戏呢?刑事犯罪案件,如果未能了解具体的案件情况,未能掌握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仅凭家属或者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容易以偏概全,作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分析与判断,延误最佳的辩护时机,这犹如医生对于病人的具体病因、症状作出了错误的诊断,施以错误的治疗方法和手段,后果可想而知。

本案当中的姚某某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与戴某交往,其当时冒充身份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博取戴某的信任并与其交往,并不是为了诈骗戴某的钱财而与之交往。在交往期间,姚某某向戴某借了大约100万元,也有归还戴某一部分。关于借大还小,有些办案人员会认为姚某某是为了以小博大,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可以继续借钱或者拖延还款的时间,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解释似乎有道理。但是这种解释往往属于办案人员有罪思维的自我解释,并不一定就是案件事实。

本案姚某某分别:以合伙投资“佳通轮胎LED灯”虚假项目为由向戴某借款30万,以合伙入股莆田市某石子场为由向戴某借款30万元,以需先还其荔园小区房地产所欠贷款向戴某借款42。4万元,合计借款102.4万元。姚某某以“佳通轮胎LED灯”、合伙入股莆田市某石子场及以先还其荔园小区房地产所欠贷款这三个借款理由是否真实,对定性是否有直接影响?在刑事案件中要想查证是否属实并不难,因为姚某某所说的这些内容属于具体的,如果存在一查并知;如果不存在就是查无此事,判断虚实并不难。然而关键之处在于如何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点是关系姚某某的定性与自由的重要问题。

姚某某姚证明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承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具备清偿债务的履约行为。对于姚某某而言,不利的之处有二:一是虚构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以虚假投资项目为由向戴某借款。

然而,有利之处是姚某某并不否认其借款的真实性,并具有积极偿还欠款的客观行为。姚某某按照戴某的指示,向戴某指定的黄某、林某、骆某、陈某以及吴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共计归还欠款891330元,这是姚某某能证明自己的大部份借款的归还情况。那是不是有部分还款或者大部分还款就不会被认定为诈骗呢?司法实践中关于定性的认定并非千篇一律地机械认定,得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回归到本案,姚某某委托其前期黄某1与戴某结算,表示要还清欠款,这可以证明姚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再者,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自述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等可以相互印证,在案证据无法查明姚某某与被害人戴某除了起诉书指控的款项外的其他经济往来情况,且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出具书面收款凭证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戴某归还了大部分款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姚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戴某财物的主观故意,亦无法证实姚某某归还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情况,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指控姚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姚某某无罪。因此,民间借贷案件中虚构身份以及借款理由,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本案就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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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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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悬赏执行的暂行规定》及“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战略合作协议,秀屿法院决定向社会公开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协议,若举报有效,由保险公司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被执行人:伍建权,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琼山村汉柄29号

身份证号:350305199403271411

执行案号:(2022)闽0305执3668号

执行标的:50000元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

举报电话:0594-5863223/13123289156 李法官

悬赏条件:如有举报人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所举报财产线索使得本案部分或全额执行到位,将依此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悬赏金=最高悬赏金额人民币1000元×(执行到位部分金额/应当执行到位金额)

被执行人:郭国栋,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凌烟村下甲239号

身份证号:350321197909025614

执行案号:(2020)闽0305执286号

执行标的:440104.08元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

举报电话:0594-5863223/13123286136 陈法官

悬赏条件:如有举报人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所举报财产线索使得本案部分或全额执行到位,将依此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悬赏金=最高悬赏金额人民币20000元×(执行到位部分金额/应当执行到位金额)。

举报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

(一)举报人所举报财产线索使得本案部分或全额执行到位后,经秀屿法院函告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举报人支付悬赏保险金。

(二)法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登记有关信息,同时对举报信息严加保密,保障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安全。

(三)在悬赏执行期间内,上述任一被执行人因举报已被法院实际执行完毕的,则对该被执行人的悬赏执行及悬赏保险中止。

来源:正义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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