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已被认定不成立,何来保险合同?假保险,不应计算保险费,下面是李大贺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消费贷款假合同
原告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与被告某借款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借款人在李大贺律师的全程指导下,通过庭前准备、庭中答辩、质证、举证、发问、辩论等积极的应诉活动,收获了“借款合同不成立,仅计算本金,不计算利息,保险费降低”等的一审判决结果。在此基础上,借款人专门对保险费问题提起上诉,以下↓就是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
一、缺乏借款合同这一前提,保证保险合同无从成立。保证保险,保的就是借款合同,即为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在借款合同尚且没有时,保证保险将无所适从,投保人也无从投保,保险人也无从承保。原审判决(见原审判决书第9页第2段第10至14行)已经明确认定:“本案中,因某某银行武汉分行向被告发放贷款时,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更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多少,即被告**抗辩只偿还贷款本金,不应支付利息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
由此可见,本案根本没有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确定不存在的情况下,根本达不到《保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合同“协商一致”的最基本条件,投保人便无从依照《保险法》第13条第1款之规定向保险人提出保证保险的要求(投保),保险人也无从依照《保险法》第13条第1款之规定同意承保,即无从达到订立保证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最基本要求,无从成立保证保险合同。
二、《保险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但是,涉案《保险单》不涉及保险合同的任何内容。《保险单》“特别约定”栏里仅有打印上去的“详见特别约定清单”,但是根本没有一般约定,又何来特别约定呢?特别约定的内容是什么呢?清单在哪里呢?谁与谁特别进行的约定呢?都不清楚,即“详见特别约定清单”这一内容不特定、不明确不具体,等于没有特别约定。那么,本案有载明合同内容的其他书面形式吗?同样没有。因此,从《保险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的角度探寻本案保险合同订立方面的事实,也可以发现本案根本没有保险合同订立的事实,根本无从成立保证保险合同。
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将互不提及(内容不提及)、互不特定(特定关联)、肆意捏造的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清单、某某财险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等材料硬行拼凑在一起,说成是本案的保险合同,完全属于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保险合同订立的事实。
三、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并没有举示客观性代偿凭证,也没有对此进行合理解释,而上诉人在原审开庭过程中,通过答辩、质证、发问、辩论等活动,已经向原审法庭阐述得非常清楚:代偿事实的确认需要以客观的代偿凭证为必要的前提条件,而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对其主张的代偿事实没有举示任何客观性的代偿凭证加以证明,故其所主张的代偿事实不能被确认······
注:本文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邮政储蓄贷款合同什么样
10月26日,黑龙江银保监局发布消息,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内一家分行六家支行一天内连开14张罚单,处罚原因为贷前调查未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用于还贷等方面,共计罚款金额达190万元。同时,对四家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给予处罚,共计罚款6万元。
银行处罚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黑龙江银保监会对以下银行部门进行处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被行政罚款40万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用于还贷,被行政罚款30万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西公滨路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被行政罚款30万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用于还贷,被行政罚款20万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用于还贷及投资资本市场,被行政罚款20万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因贷前调查未尽职,贷后未及时根据风险预警信号采取管理措施,被行政罚款30万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转交他人使用,被行政罚款20万元。
此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相关工作人员闻树林、王铁力、陈剑、张宇宁对贷前调查未尽职,贷后未及时根据风险预警信号采取管理措施负有责任,被分别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相关工作人员田福磊、张祥凯、赵世明对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用于还贷负有责任,被分别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保险处罚信息: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准确记录业务情况;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3万元。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内控制度不健全,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因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时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的业务员芦晓莹,因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被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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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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