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外债,男子竟将他人公司抵押典当骗取450万!法院判了!,下面是秦淮政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骗取贷款担保合同
为偿还外债
一男子竟冒充公司股东
伪造备案证明,模仿他人签名
骗取典当公司450万
案情回顾
2015年初,被告人聂某得知江西省某某典当有限公司成立,准备开展典当业务。同年7月,因无力偿还对外欠债,聂某冒充江西省某石场的股东身份,伪造国土资源局冻结某石场建筑用凝灰岩矿权的备案证明,模仿该石场前任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签名,冒用某石场的名义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以某石场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为抵押的典当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一年,骗取某典当公司人民币450万元。
借款到期后,聂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上述钱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经典当公司多次催促,自2016年10月至2022年8月期间,聂某陆续向典当公司偿还共计人民币142.5万元。
2022年1月
典当公司向东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石场的采矿抵押权证明、法人签字涉嫌造假,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遂向公案机关报警并于同年7月撤诉。
2022年2月
东湖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向东湖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30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江西省某典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7.5万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中,被告人聂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诈骗分子无孔不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时刻保持警惕,仔细甄别对方身份,辨别合同内容真伪,避免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内外勾连骗取贷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那么说,对于银行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问题该如何定罪呢?这种银行知假的情况仍然发放贷款借款人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吗?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
一、案例
《晋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某波、彭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晋州银行的股东赵强为了骗取晋州银行的贷款,其安排银行外部人员靳某波总负责,彭某、方某华制作整理虚假贷款资料。安排晋州银行副行长于英军(另案处理)作为银行内部人员负责安排、协调各支行违规违法审批发放联保贷款,各支行工作人员在赵强的指使和胁迫下对上述银行外部人员提供的贷款资料不进行审查、不入户调查,编造贷款调查报告等,制作联保贷款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发放贷款,综合保障部经理被告人张某辉指使、督促各支行尽快发放虚假联保贷款。经审计,赵强等人共骗取晋州银行联保贷款17114笔,共计260057万元,已偿还贷款10902笔140174万元,未偿还贷款6212笔119883万元。
二、法院认为
银行外部人员靳某波等人制作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被告人张某辉督促各支行尽快发放虚假联保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予惩处。银行工作人员周某松等人,在明知是虚假的贷款资料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
三、这种银行知假的情况仍然发放贷款借款人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需要评估、调查、审批等程序。另外,《贷款通则》第二十八条 规定,贷款审批采用的是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实务中银行内部已逐渐形成完善的贷款审批流程,可以说,借款人想要通过虚假材料而没有银行内部人员配合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几乎不可能实现。往往体现为贷款审批人员明知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甚至参与骗取贷款,这种情形是否属于“银行因陷入错误认识发放贷款”,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有观点认为,银行调查人员对虚假材料明知的,而审批人员被欺骗了借款人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也有观点认为,刑法同时规定了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银行调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对虚假材料都明知,借款人也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银行的工作人员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于内外勾结问题,因为骗取贷款罪的构造是欺骗行为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如果银行信贷审批人员对骗贷的知情或者共谋,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造,借贷双方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四、根据案例,晋州银行的审批人员和调查人员都明知的借款人也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而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作者简介: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供职十余年,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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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骗取贷款担保合同(内外勾连骗取贷款)":http://www.ljycsb.cn/dkzs/128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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