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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8日,67岁老人在北京海淀区佟家坟附近不慎走失,当时老人时穿略显黄色格子外套,内有绿色短袖,脚穿白色镂空凉鞋。经过家人朋友多方努力寻找,现仍无任何消息,望有见到此人者及时拨打下方电话进行联系张先生,电话:13121072788。也可以联系石景山区红十字蓝天救援队,电话为:13661109958。
转自:石景山区红十字蓝天救援队
来源: 北京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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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滨法
为了提高市民对“职业放贷人”的警惕,滨江法院根据浙高法(2018)192 号《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按照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在滨江法院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结合实际,公开曝光了17名“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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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专门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单位。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20 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 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10 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15 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 5 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 3 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 1000 万元以上。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 1、2 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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