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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贷款条件(ppp项目流程)

贷款知识 澎湃新闻 投稿

财政部直接向金融企业下禁令: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规提供担保,下面是澎湃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ppp贷款条件

此次《通知》直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出资不实的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融资。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再升级。

3月3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总体而言,《通知》从资金的供给侧出发加强监管,限制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融资。《通知》开明宗义地要求国有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就具体内容来看,财政部从资本金审查、还款能力评估、合作方式、出资管理、财务约束、配合整改等方面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了约束,《通知》总共用了23个“不得”,可以说是招招见血。一位投行研究部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通知》基本上把能包括的都包括进来了,管得死死的。

有观点认为,经过财政部此番严格限制之后,宏观上或出现“紧信用”苗头。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紧信用”是否显露现在还不好评价,但财政部该做财政的事,主要是严格要求,防范风险。

在资本金审查方面,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一位城投行业分析师向澎湃新闻记者指出,出资不实方面主要影响信贷审核,政府项目资本金比例国家是有政策规定的,各银行也会有自己的审核标准,但以往对政府项目资本金比例的审查不会太严,《通知》出来之后在执行上可能会更严格,也就是说相关信贷可能进一步收紧。

在合作方式方面,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在产权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聚焦主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所形成股权资产的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工作。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降低组织结构复杂程度,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一些国有资产管理公司(AMC)存在子公司层级太多的情况,在进行压缩管理的时候,许多抽屉协议可能就要曝光了。所谓“抽屉协议”,一般指资产管理公司和融资方私下签订的协议,这部分协议在正式合同中不会出现,而签订相关协议往往并不能真正有效转移实际债权。“抽屉协议”之下,监管层难以有效把控金融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在2017年12月底公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也提出,对附属非金融机构的资本监管引入管理层级难度系数,该系数自2018年底开始纳入附属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求计算。

在资管管理业务方面,《通知》提出,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一般来说,地方融资平台发展的初期,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随着地方性融资平台贷款规模的剧增以及监管部门对地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的不断限制,通过银行贷款融资愈发困难。地方融资平台纷纷借道影子银行进行融资,即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然后与信托机构等合作,将发行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通过信托机构流向地方融资平台。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等资管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从资金的供给端加以控制,无疑也是给地方融资平台自身合规合法运转提出了一道警示。

钟辉勇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通知》限制了资金的供给方,但真要严格操作,难度很高。

在配合整改方面,财政部对事后的金融风险有所顾虑。《通知》要求,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还包括了绩效评价,《通知》指出,如金融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等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将对该金融企业下调评价等级。

不过,钟辉勇认为,地方债务问题的解决,已经不只是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跟地方官员的激励机制、国家的区域发展战略等联系在了一起。《通知》想从资金的供给侧来加强监管,限制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的融资,但资金的需求侧,也就是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地方政府各种违法违规的举债行为就还会产生。只不过以其它更多新的形式出现,而且还会更加的隐蔽。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23号

各国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四、【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五、【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划分规定。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七、【合作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应将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业务模式,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八、【金融中介业务】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审慎评估举债主体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对于发债企业收入来源中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应当尽职调查,认真核实财政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应在相关发债说明书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九、【PPP】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十、【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十一、【出资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严禁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严禁代持国有金融企业股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的股权不得享受股权增值收益,并按“实际出资与期末净资产孰低”原则予以清退。国有金融企业股东用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企业的利益。

十二、【财务约束】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十三、【产权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聚焦主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所形成股权资产的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工作。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降低组织结构复杂程度,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

十四、【配合整改】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十五、【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时,如金融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等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处罚情况,对该金融企业下调评价等级。

十六、【监督检查】对财政部公开通报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应暂停或审慎提供融资和融资中介服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相关检查处理结果视情抄送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十七、【其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财 政 部

2018年3月28日

ppp项目流程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起于2014年,历经数年高潮,然后重重跌下。谁都没有想到,PPP的高潮来的如此之快,也没想到,下跌的也如此之快。

从2014年国家层面开始推动PPP到现在为止,形成了15万亿元的投资规模。其实,在PPP的发展前期,其规模扩展迅速,短期内之内就达到了10万亿元的投资规模。之后从高速发展到规范发展,其发展速度逐渐降了下来。

其降速发展的原因在于近几年中央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地方政府一些不规范操作中,产生了一些超出自身财力、固化政府支出责任、泛化运用范围等问题。

其实,对于现在PPP发展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其是否与隐性债务相关,其次便是部门协同的问题。也就是在防范隐性债务的同时如何看待PPP,就当前来看,全盘否定PPP不太可能。而是如何与隐性债务划开界限,并且认为PPP可以以时间换空间,能够有效缓解或者解决隐性债务的问题,在部门协同方面的问题则是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对于PPP的认知取得共同的看法。

近期,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了多位行业从业者、专家、项目建设者,就当前PPP的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总结。

1.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要规范有序推进PPP模式,呼声多年的PPP立法一直未见出台,是否能加快PPP立法进程,稳定各方PPP实施的信心与期待?

首先,不止是PPP条例,还有财政部制定的物有所值,财承、操作指南等几个规章制度,在时间到期作废后,都没有出台新的规章制度,现在来看,地方政府在做项目时居然无文可依。

其次,PPP条例以及几个部门规章应该加速出台,首先能能够解决纷争,对于一些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明方向和道路,避免自说自话,有利于PPP项目的规范实施。其次能够避免近几年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目前PPP发展出现波折的情况下,有利于PPP项目顺利推进。

2.我们需要PPP吗?其存在有必要性吗?

先看看,我们已经有了什么?一个投资额超过15万亿元的市场;累计开工建设项目4,444个、投资额6.9万亿元,落地项目开工率60.5%;拥有发改、财政两个示范项目库;一大批的专家、学者。

当前地方财力紧张,但是地方政府还要促进经济发展,补足基础设施短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直接投资只会增加地方财政的压力,而专项债又不能全部覆盖所需。此时PPP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3.PPP项目是否算隐性债务?会不会给地方政府增加隐性债务?

隐性债务,这四个字,掐住了PPP发展的关键。PPP从高速发展进入低速发展,甚至不少地方进行整顿,都与其涉及隐性债务相关。

甚至不少部委将其认定为高风险业务,比如,3月26日,国资委公众号国资小新公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

2019年的财金10号文也提出规范PPP的发展,存在超出自身财力、固化政府支出责任、泛化运用范围等问题。

10号文要求,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对于存在上述项情形,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项目形成的财政支出责任,应当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严肃问责。

这是否意味着,在上述情形之外的PPP项目,并不算是隐性债务?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就是PPP只是一个工具,地方政府如何使用在于监管,如何监管,如何正确认知PPP还需要各个部门之间达成共识。

4.加强隐性债务管理对PPP是好是坏?

加强防范隐性债务对PPP有好有坏,就当下来看,现在是PPP发展一个相对很好的时期,对已经落地的项目应该好好追踪。若是PPP项目烂尾,也没必要担心,因为烂尾地方政府没有财政支出压力,打破了地方政府刚兑,保底支出的幻觉,逼着PPP走向风险分担。

当下PPP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所有的工作都在向着项目是否涉及隐性债务进行博弈,忽视了已经落地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已经落地的PPP项目项目应该加强后期的管理,允许已经落地的PPP项目平稳运行,以便为未来的推动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数据积累。而且PPP涉及的是公共产品,未来公共服务最大的可能是标准化,有了经验和数据积累,有利于标准的建立。从前端管理项目入库转移到后期项目管理,对已经建成和运行不错的项目上,总结经验、寻找规律,找出PPP和隐性债务的区别,不同,特别是其如何帮助地方政府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提高效率、化解隐性债务。

5.财承问题,各地可支配财力差异巨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也有很大差异,当前对各地仅能用10%的财承做PPP项目,限制了部分地区的发展,可否考虑在全省范围统筹用好10%的财承额度?

10%财承,主要用于财政项目资本金以及可行性缺口补贴等财政支出,按照一般公共预算的10%为上限。

按照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全国2,740个有PPP项目入库的行政区中,2,718个行政区PPP项目合同期内各年度财政承受能力指标值均在10%红线以下。其中2,067个行政区财承占比低于7%预警线,1,584个行政区低于5%;有22个行政区超10%,这些行政区已停止新项目入库。

PPP经过7年的推进,很多地区已经接近的财承10%红线,如果不松绑,很多地区难以继续新上项目,但经过多年的推进,PPP模式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规范的运作模式,与专项债、EPC+F、EPC+O、投资人+EPC等等变种的建设模式相比,无论是项目的规范实施性,还是对政府隐性负债等方面的控制,还是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在防范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各地是否可以根据财政支付能力评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松绑,是PPP项目能否进一步加强推进的主要症结。

还有,PPP项目大部分为政府该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公益项目和具有经济建设功能的项目,这里若是项目可以自行覆盖成本,那么用银行贷款或者专项债都可以。而不能覆盖成本还是政府应该投资的项目,这样需要PPP投资,可以取得时间换空间,在有限可用的财政资金多

投资几个人民需要的项目,还可以降低地方政府的一次性支出压力。

当前,中国各地可支配财力差异巨大,北上广深和其他东部地区,东部地区和中部,中部和东北以及西部财力差距非常明显,而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也有很大差异,若是,当前对各地仅能用10%的财承做PPP项目,限制了部分地区的发展。

6.PPP项目为什么融资这么难?落地为什么这么慢?

目前管理库内的项目,入库几年一直无法落地,融资难是主要原因之一,从PPP的政策来看,是鼓励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但目前有大量PPP项目因社会资本方是民营资本,导致融资难以落地,因此如何能够从顶层设计、金融政策导向、项目评估等方面入手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PPP项目难以推进。

各地PPP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项目推进的问题就是前期程序漫长,入库流程长,存在实施机构评审、当地财政评审、省级评审等多环节评审,导致项目推进缓慢,与其他模式相比,时间进度方面不占优,导致很多项目采用特许经营等其他模式实施,因此是否可以进一步简化项目推进流程,谁评审谁负责,避免目前各流程都在评,但最后确没有任何一方担责的窘境。

7.PPP到底能不能和专项债结合?当前部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筹资金压力巨大,可否探索允许地方政府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将部分投资拆分采用PPP模式实施,避免项目成为“烂尾”?

能不能结合?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56号(财政金融类287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提出,研究推进PPP与专项债融合,有助于发挥PPP的治理效益优势和专项债的融资成本优势,解决PPP“项目等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等项目”的问题,对于提高项目投资运营效率、助力稳投资,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对于两者融合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也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上述函还提到,本质上PPP与专项债模式“泾渭分明”,可在确保合法合规、做好程序衔接、防控融资风险的基础上,由地方探索实施。

可以看到的是,财政部并未反对将PPP和专项债结合,但是提到的是合法合规。从回答也可以看出,财政部担心的是放大项目融资杠杆,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和中长期财政风险。

目前有些PPP项目投资大,如高速公路等,当地政府前期筹集项目资本金困难,专项债能否与PPP项目相结合,通过资金结合,发挥更优的效率。财政部的政策和两办文件规定专项债资金是可以做项目资本金,只要不超过当年发债总额的25%,但是否可以能做PPP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各地政府部门的尺度掌握不一,有些地区规定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就不允许申报专项债,但也有部分地区曝出有类似成功案例,因此建议在结合专项债绩效考核的大背景下,能够将结合通道及政策进一步明确。

还有就是PPP和专项债结合,并不是将专项债的资金用于PPP,而是项目的分拆,项目分为AB,专项债+PPP,各自保持其独立性。分别做PPP和专项债券,且资产严格区分开、项目收益区分开(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纳入PPP项目公司使用者付费的由项目公司收取),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操作?

这种情况下,可以解决一些问题,比如专项债的额度太小,不能全部覆盖成本的问题,还能减轻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

其实,没有完美无缺的政策,要看到政策的时代特点和当前的有效性也就是长处,将其有效的利用起来。

8.PPP项目多为公益性项目,价格机制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扼住PPP项目发展的重要因素,能否按照社会资本方盈利而不暴利的原则积极而稳妥地推动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的价格机制改革,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并有效减少政府补贴?

调整价格对于PPP来说,就是从政府补贴向使用者付费方向转化。不过看到了政策和趋势性的变化,今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拉开了推动能源价格、水资源价格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的序幕。

但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比较敏感,调整价格需要各地拿出实际行动来,不段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形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科学的价格制定与调整机制。如此以来,有利于减少政府补贴,让政府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更好的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PPP项目来说,价格调整是否重要,从收入端来说,可以有效的减少财政支出,但是从初心去讲,价格上涨也不是很合适,做PPP是希望在原来价格空间内公共服务的有效提高,若是因为做PPP而让公共服务涨价,那也就没必要做PPP。

9.有进有出才是一个正常的投资模式,Reits的出现似乎给不少的投资模式带来了退出的机会,这样会有利于PPP的市场再次发展吗?

其实,Reits的出现,非常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使得社会资本能更快回收资金,把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Reits的不断发展,为稳定社会资本投资PPP的信心提供了坚实基础,也为PPP项目的规范推进带来了更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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