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林间号!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车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手机租机

林间号 > 贷款知识 > 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法规(小额贷款逾期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法规(小额贷款逾期法律法规)

七类借款不受民间借贷法律的调整,下面是无名老律师陈维国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法规

《最高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文件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所从事的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一旦发生诉讼纠纷,不适用最高法院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我们对这七类机构进行如下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由监管机构审批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该机构由省级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典当行,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审批设立的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组织。主要经营业务是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

典当行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机构,融资服务功能是最主要的货币交易功能。同时典当公司还有当物保管功能和商品交易功能及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更不是投资公司,而是一个知识服务性的技术公司。

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督部门是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是商务部。

商业保理,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资产管理,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七类机构均不属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虽然这七类机构可以与当事人发生借贷关系,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债务人有权拒绝这七类机构要求按照最高法院新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决案件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修订后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规定》第一条对民间借贷明确规定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本文所列七类机构发生的借贷纠纷,均不属于《规定》中可以适用的范围。

《规定》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涉及这七类机构的债务纠纷不受《规定》管辖,但如果在诉讼中发现当事人与这七类机构发生的债务诉讼纠纷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条款及其他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虽然与这七类机构的债务纠纷不适用《规定》,但当事人与这七类机构发生的部分债务纠纷可能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让与担保有关。当事人可以根据与本条款相类似的其他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按借贷关系或让与担保关系审判案件。

《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由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是法律专门为民间借贷设定的利率标准,因此,当事人如果发现七类机构按照《规定》的这条标准计算利息时,可以要求法院对这种计算标准不予认可。特别是涉及典当行的诉讼纠纷,典当行计算的实际利率往往比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还要高。当事人有权要求审理法院不予认可,并按照银行的正当利率计算利息。

由于以上七类机构的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当事人在与这七类机构发生借贷时,有权拒绝这七类机构的高利息要求,以防掉入借贷的陷阱之中。

小额贷款逾期法律法规

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本文就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1.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两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杨某诉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当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两倍以下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只对赔偿总额存在争议,可经组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22年3月9日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法院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开庭审理,追回劳动报酬——19名农民工诉某保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虽然被拖欠工资数额不大,但人数众多,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法院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开庭审理。审理中,运用穿透式思维,找准原因、联系沟通、辨法析理、督促履行,追回劳动报酬。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法院

来源:2021年全省“集中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3.多起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讨薪纠纷,法院可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集中审理——黄某某等13人诉李某某、某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

多起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讨薪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法院可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集中审理,以实现快办快结,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人民

法院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20年6月28日

4.运输费用纠纷案件,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法院依法适用审理——宋某诉程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运输费用纠纷案件,数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依法适用审理。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人民

法院来源:山西法院网 2015年7月7日

司法观点

一、小额诉讼案件是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特殊的简易程序,因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首先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即小额诉讼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将其表述为,“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本条则更加明确地表述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两者并无实质性差别。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如果不符合这一条件,即使标的额非常小,也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这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新增加的限定条件,即只有金钱给付性质的案件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谓金钱给付类案件,一般是指当事人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对于当事人除给付金钱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所以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限定于金钱给付案件,是因为涉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在涉及财产利益的范围上能够明确认定,而除金钱给付财产纠纷以外的那些财产利益,如果转换为金钱数额来加以确定就可能增加程序的复杂性,比如要不可避免地通过对有关财物的鉴定、资产评估等方法来加以解决,若超出了一定标的金额,就可能导致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故与小额程序的特点与性质不相吻合。这一限制排除了大量非金钱给付或含小额金钱给付的复合标的案件等简单案件的适用空间,同时配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可以有效防止小额诉讼程序的普遍性适用,客观上也将有助于小额诉讼案件数量维持在可预期的合理数量范围内。

(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二、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小额诉讼程序时,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满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条件。据统计,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万元左右。但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小额诉讼程序以来,小额诉讼程序总体适用率一直偏低,制度功能未充分发挥,这与标的数额设置过低、适用门槛较高存在一定关系,有必要作出调整完善。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将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

一是从试点效果看,适当提高标的额标准,有效激活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优势,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全国试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121.32万件,占民事一审结案数的20.74%,较试点前上升15.04个百分点,整体规模相对合理,能够有效兼顾审判质量、效率和当事人权利保障,试点地区当事人普遍反映,小额诉讼程序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途径。

二是从标的额标准提高的幅度上看,50%的比例主要是根据试点情况确定的,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经测算,2019年至2021年,全国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分别为4.2万元、4.7万元和4.9万元,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平均工资将达到6~7万元,欠发达地区平均工资将达到3~4万元。总体上看,50%的比例设置所对应的数额较为适中,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社会对小额的一般认知,也有助于形成科学的案件结构。

三是从域外司法实践看,各国小额案件标的额总体上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同步提高,2012年至2019年间,英国从5000英镑提高到1万英镑,折合人民币约8.67万元。美国各州小额诉讼适用的金额标准从1000~7500美元调整为2000~15 0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38万元~10.36万元。截至2019年,各国适用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后也在5万元左右。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对于持续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计算方法的,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的金额总额作为标的额。

(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来源:法信第2596期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法规(小额贷款逾期法律法规)":http://www.ljycsb.cn/dkzs/12762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