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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不还会怎么样)

数字普惠贷款授信超980亿!陕西信合数字普惠贷款产品体系初步建设完成,下面是中华合作时报农村金融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导 读

随着“秦e贷—e房贷”和“小V税贷”上线运行,陕西信合面向城区、县域及农村广大群众打造的“秦e贷”“秦V贷”两大品牌双轮驱动的多层次数字普惠贷款产品体系初步建设完成,这也是陕西信合在推进普惠金融数字化转型中的重要里程碑。

截至2021年3月末,陕西信合数字普惠贷款授信984.88亿元、余额510.04亿元,累计签约授信147.08万户、1363.44亿元,累计用信70.58万户、1034.55亿元,特别是“秦e贷-市民e贷”,推出不到半年,已为70.36万客户授信327.41亿元。

4月份,随着“秦e贷—e房贷”和“小V税贷”上线运行,陕西信合面向城区、县域及农村广大群众打造的“秦e贷”“秦V贷”两大品牌双轮驱动的多层次数字普惠贷款产品体系初步建设完成,这也是陕西信合在推进普惠金融数字化转型中的重要里程碑。

“秦e贷”为陕西信合个人数字普惠贷款品牌,下设“e农贷”“e享贷”“e点贷”“e房贷”和“市民e贷”等细分产品;

“秦V贷”为陕西信合小微数字普惠贷款品牌,下设“V企贷”“V商贷”和“小V税贷”等细分产品。

“税银互动”

注入数字普惠金融新动能

最新上线的“小V税贷”是陕西信合小微数字普惠贷款品牌“秦V贷”的子产品,是省农信联社与省税务局签订“税银互动”合作协议,通过引入企业诚信纳税数据,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结算、工商及征信等内外部信息,建立风险模型,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评价,对诚信纳税的优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在线自助申请、办理的线上数字普惠贷款产品,最高信用授信额度500万元。

“小V税贷”的上线运营全面推进了“互联网+税收+金融”战略落地实施,让企业诚信纳税信息成为享受融资增信等优质金融服务的重要征信依据,实现企业有发展、银行有效率、纳税更诚信的良性互动和多方共赢局面。

“点房成金”

拓展数字普惠金融新渠道

“e房贷”是陕西信合推出的数字化房产抵押自助贷款产品,是个人数字普惠贷款品牌“秦e贷”的子产品。“e房贷”面向陕西省内自然人客户发放,以借款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名下的产权清晰且易于变现的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以大数据风险模型为基础,通过陕西信合电子渠道自主在线申请,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办理的用于借款人个人及家庭消费,或借款人及其控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经营类用途授信额度最高500万元,消费类用途授信额度最高100万元。

“数字普惠”

打造产品服务新体验

大力发展数字普惠贷款已成为陕西信合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有关要求,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工作举措。

2021年,随着数字普惠贷款服务体系的初步建成上线,陕西信合将以提升普惠金融可得性为目标,开展全员营销,大力推广数字普惠贷款服务,持续健全数字普惠贷款产品体系。

农村地区持续深化农户建档评级和“秦e贷”推广,提升农户授信覆盖面;

城区面向固定收入客群和小微客群推广“市民e贷”;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客群,以全员营销与小微贷中心专营相结合的模式大力推广“秦V贷”。

截至2021年3月末,陕西信合数字普惠贷款授信984.88亿元、余额510.04亿元,累计签约授信147.08万户、1363.44亿元,累计用信70.58万户、1034.55亿元,特别是“秦e贷-市民e贷”,推出不到半年,已为70.36万客户授信327.41亿元。

未来陕西信合将持续推进农户贷款普惠化、小微贷款专业化、消费贷款场景化、小额贷款线上化转型,全面提升陕西信合支农、支小服务能力,为加快推进普惠金融数字化转型、支持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提供不竭动力。


来源/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主编/刘小萃 编制/马 悦

小额贷款不还会怎么样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不一致时如何认定?遇到明保实贷的“医美贷”该如何处理?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十大金融审判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对这些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

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保险纠纷、返还财产纠纷等金融审判案件。一方面可以反映行业领域普遍问题,督促相关行业领域经营主体引起重视,切实提升法律素养,自觉防范法律风险,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维护金融安全,规范和引导金融交易行为,激励和保护金融发展,持续推动金融产业“建圈强链”。

基本案情

成都市民谭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于2020年12月15日与该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谭某100%持股的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00000元,期限24个月,贷款年利率14.18%。年利率以合同约定的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一年期的利息总额计算确定;年利息以合同约定的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确定一年期的利息总额。

同时,合同还约定,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期应还本息及费用为16040.07元。合同签订后,小额贷款公司向谭某发放贷款,谭某按照《还款计划表》归还了9期款项后逾期。小额贷款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谭某及其持股公司等归还剩余贷款及相关息费。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金额16040.07元,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的实际利率为年利率25.19%,与《贷款合同》载明的计算方式算出的年利率14.18%不一致。按照通常理解,利率是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成本。而涉案合同标明的利率标准,并不是按照使用成本核算的真实利率,而是另行约定其他的计算方式。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机构,应当对利率计算方式的差异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但其在制作的格式合同中载明较低的名义利率,又在还款方式中“暗藏”明显高于名义利率水平的还款金额,应当认定有误导借款人的情形。

在没有证据证明贷款人对相关条款及差异作出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对相关条款作出对贷款人不利的解释,因此法院确认《贷款合同》的利率按照载明的年利率14.18%计算,多收取的还款抵充本金,并判决谭某及其持股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归还抵充后的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出现贷款合同载明的名义利率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实际利率不一致的情形。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应向借款人明示真实的利率标准,而不能采取“隐蔽”实际利率的方式,变相抬高融资成本。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发布了第3号公告,对贷款机构利率的计算方式作出进一步规范,明确要求“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该金融政策的精神与本案的裁判结果相一致。

本案通过对实际利率的“穿透式”的审查,依法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对营造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此次联合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是两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对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司法需求,深化司法协作,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的举措之一,为成渝两地唱好“双城记”、共建经济圈提供了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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