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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贷款利率比较)

贷款知识 金融界 投稿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适用金融机构?多地法院仍按4倍LPR判决 专家呼吁统一审判标准,下面是金融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近日,持牌金融机构迎来利好——有地方中级法院认定持牌金融机构不受民间借贷利率4倍LPR新规限制。

然而,在涉及持牌金融机构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是否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新规来判决仍存在较大的分歧。

券商中国记者翻阅裁判文书发现,温州此前按4倍LPR判决的案件并不是孤例。各地多起涉及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纠纷案件,均是以4倍LPR作为判决依据。

业内人士呼吁,就不同地方的各级法院对类似金融机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温州中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在温州市的案例中,当地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一审判决将该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此案一审结果曾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原因在于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1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原有“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温州中院认为,该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司法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温州中院并没有主观上的错误,因为司法解释在后,其参照了之前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则,也就是4倍LPR做了之前的判决,但获知司法解释之后及时调整,这并没有问题。

同时,今年下半年金融法律密集修改也值得注意。10月16日,央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其中提到,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10月23日,央行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等。对此,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这两处条款内容相当关键,后续细则的制定将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各地司法判决标准仍有分歧

然而券商中国记者在裁判文书网发现,各地有多起金融纠纷判例仍是以民间贷款利率4倍1年期LPR作为利率上限标准。涉及的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具体而言,一个判例是,中国银行湘潭分行因陈某信用卡逾期未还款而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所欠利息合计2.85万元,利息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计算所得。10月13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以4倍LPR新规为标准,驳回了中行的部分利息请求。

无独有偶,同样也是信用卡纠纷,农业银行昆明官渡区支行起诉周某,要求其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79万元。9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相关利息和违约金不应超过4倍1年期LPR计算的金额作出了审判。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该法院当天依据相同的标准,共对农行起诉的15位信用卡纠纷当事人作出类似判决。

除了银行,保险机构也有类似案例。9月16日,广西兴业县的一则判决显示,当地法院要求蔡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玉林分公司支付的部分违约金,是按1年期LPR的4倍计算。

实际上,券商中国记者还注意到,不少判例中的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都主动将主张的利息标准从此前的24%下调到目前4倍1年期LPR,也就是15.4%,以在判决中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针对司法实践存在的判例分化,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各地法院对金融机构借款是否适用民间借贷仍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关于金融机构与LPR利率,目前不同部门围绕利率的所起作用不尽相同,从借贷业务的流程来看,金融部门侧重的是贷前,主要发挥产品定价作用;司法部门侧重的是贷后,主要发挥纠纷解决作用,尽管存在本质区别,但二者亦有联系。

专家呼吁统一裁判标准

针对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银行业内人士也展开了密集的讨论。

9月4日,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撰文指出,新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司法解释所称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

董希淼认为,新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好的,出台之前也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在当前环境下,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适度管制并适当下调司法保护上限,确有必要。从微观层面看,新司法解释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信贷资源下沉的趋势,有助于延缓居民部门杠杆率过快上升。

但同时董希淼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贷款无利率上限,而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导致不同的法院、审判人员立场不一,判决结果也不同,从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对此,董希淼建议,就金融机构不适用新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11月初,中国银行业协会举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研讨会,中银协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民间借贷新规和《民法典》颁行的影响,此外积极推动通过多元化途径化解银行相关法律风险,倡导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当前一些网络借贷等争议问题。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

贷款利率比较

事件:2023年1月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可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其评估时间为每季度末月,评估期为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对此我们认为:

本次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推出,是对前期阶段性政策的常态化延续。2022年9月29日,央行和银保监会就已发布《关于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此次动态调整机制的推出,对比前期阶段性政策更加灵活多变。在疫情冲击和经济基本面走弱条件下,多个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整压力较大。根据我们测算,在70个大中城市中,现阶段有38个城市满足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条件。

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在于实现对房市持续低迷表现的精准纠偏。自2018年起,资管新规、“三道红线”等紧缩政策相继出台,房企全面走上“去杠杆”道路,房价增速逐步实现均值回归。但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市场在供需两端都处于持续收缩状态。在此背景下,本次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推出,因城施策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能有效刺激楼市低迷地区的房地产需求,实现精准纠偏,保障房地产市场整体平稳健康发展。

而在房地产支持政策持续加码下,近期楼市表现有所企稳。2022年中以来,房地产政策“三支箭”先后出台,支持举措从“需求刺激”向“保交楼”再向“保主体”不断进阶。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把“住房消费”作为2023年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在持续的政策加码条件下,2022年末楼市销售已有所企稳。从高频数据来看,2022年最后一周,商品房销售季节性走高,快速回升至接近2021年同期水平(详见《兴观察—地产篇》)。

从长期来看,我国经济对房地产产业的依赖性会逐步降低,“房住不炒”是整体要求。但短期来看,房地产已在近两年持续收缩,对整体经济形成下行压力。因此,“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将适时提升。本次动态调整机制的推出,标志着地产调控进入更加明确的相机抉择阶段,既避免进入新一轮房地产泡沫周期,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我们在年度报告《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中测算,2023年房地产对经济的拖累或将减弱,房地产投资增速或回升至-2%左右。

风险提示:经济政策超预期变化,疫情形势不确定性。

本文源自券商研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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