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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贷款我是担保人(朋友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贷款知识 安青网 投稿

替人作担保 欠债不还被拘传,下面是安青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别人贷款我是担保人

当天上午,固镇法院执行干警冒雨赶到被执行人周某家中时,周某正在与人打麻将。看到法院干警后,心里明白的周某把手上的麻将推到桌子中间,站起来自觉地跟着法警往外走。

被执行人周某是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担保人。该案判决后,周某一直以自己没有借款、只是担保人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在线上对周某的账户进行查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承办法官虽多次与周某沟通联系,但周某始终不予配合,最终只得依法将其拘传。

面对即将被拘留的境地,被执行人周某坐在法院警车里慌了神,连忙说:“我想办法还钱,到了法院以后我打电话让家人转钱。”来到法院后,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后,周某主动履行40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剩余款项会分期履行。

受牵连成“老赖”,担保人直呼“后悔”

“当时来让我做担保的时候,话说的那么好听,我又没花那钱,还让我还钱!”被执行人陈某在被法院拘传时愤愤不平,直呼“后悔”。

陈某是一起金融借款案件的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迟迟未归还欠款及利息,固镇某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陈某等六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多次打电话督促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都无果而终。执行行动当天,执行干警来到陈某住处,陈某仍以各种理由不肯偿还借款,遂被依法拘传。

被执行人陈某被带至法院后,执行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向其普及法律常识,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听着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陈某意识到当“老赖”的严重后果,立即与另一被执行人张某联系,履行欠款68000元,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担保需谨慎,违约要担责

像周某、陈某这样因替人做借款担保而承担责任的例子并不鲜见。固镇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官提醒,为人担保需谨慎,一旦被担保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在担保时,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为他人提供担保。

朋友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裁判要旨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需满足“担保人之间约定互相追偿及分担份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三种法定情形,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才能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湖北某公司与某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在某银行处开设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保证金壹亿元,约定湖北某公司对其推荐车贷用户承担保证责任,如若推荐客户发生逾期等情况,某银行可从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扣除相应款项。第一、二被告刘某某、辛某某系湖北某公司推荐客户,二人作为共同贷款人与某银行济宁分行于2019年11月签订9份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合计1337600元,第三被告金乡某某公司为上述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第四笔、第五笔、第七笔、第八笔、第九笔贷款行为提供了保证担保,并为第二笔、第四笔、第七笔、第九笔贷款行为提供了抵押担保,后因第一、第二被告未能如期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多次要求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但是一直未归还,湖北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某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从湖北某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人民币合计1040523.04元,后湖北某公司依法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青岛某公司。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还款。


法院审理

金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北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作(框架)协议》及《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刘某某、辛某某、金乡某某公司与济宁某银行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某取得借款后,未依约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湖北某公司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分别为刘某某、辛某某代偿1040523.04元,事实清楚。湖北某公司代偿上述九笔贷款的时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由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湖北某公司将追偿权转让于青岛某公司后,青岛某公司有权向刘某某、辛某某追偿。对追偿不能的部分,因湖北某公司与金乡某公司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亦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青岛某公司依法不享有向金乡某公司追偿的权利。

故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青岛某公司代偿款共计1040523.04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青岛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就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中,湖北某某公司与金乡某某公司之间不属于“担保人之间约定互相追偿及分担份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三种法定情形,故青岛某某公司依法不享有向金乡某某公司追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金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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