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应担什么责任?,下面是晋州普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人的担保贷款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1、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贷款属于什么贷款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区别
1、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是两种不同的贷款形式。抵押贷款的担保物一般为不动产,而质押贷款则主要以动产为担保物。
2、在效力方面,抵押物品必须进行登记方可生效,而质押物品只需占有即可生效。
3、权利方面也有所不同。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只能够担任抵押物品的保管人,而抵押权人则拥有抵押物品的担保效力。在质押贷款中,质权人则拥有质押物品的支配权和留置权。
4、变现方式也存在差异。抵押物品必须通过法院拍卖方可变现,而质押物品则可以直接变卖。
总的来说,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最大区别在于担保财产占有是否被转移。在抵押贷款中,抵押人需要继续保管抵押物品,而在质押贷款中,质权人负责保管质押物品。如果抵押物品损坏或者价值下降,抵押人需要承担责任。而如果质押物品损坏或者价值下降,质权人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抵押贷款,债权人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者通过法院判决来处理抵押物品。而质押贷款则不需要进行协商或者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自行处置质押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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