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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集资类案件对银行贷款的建议)

开发商涉“非法吸存”一审获刑 家属:向亲哥“高息借款”也算非法?,下面是上游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

在被拘押了一年之后,62岁的房地产开发商甘从高和46岁的李杨终于等来了法律的审判。

2017年12月27日,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对甘从高及其合伙人李杨进行了公开审判,认定两人在开发光山县秀水蓝湾项目时,因为资金链紧张,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8000多万元,两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和2年,并分处罚金30万和15万。

近日,上游新闻记者(全国爆料热线:M17702387875@163.com)在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进行了调查,意外发现这起开发商高息借款被公诉案件中,39位借款对象中有38位均为两位开发商的亲友,而亲友算不算社会公众成为庭审定罪的焦点。

靠借款维持的地产梦

今年62岁的甘从高和46岁的李杨均出生在河南信阳市光山县。光山县位于河南、湖北、安徽等三省交界处,人口上百万。

2008年,在经历多年生意场的打拼后,甘从高成立公司进入光山县房地产开发市场,两年时间里,成功开发了凤鸣轩小区。但因为初次运作房地产项目,凤鸣轩小区并没有让甘从高赚到钱。

2010年3月,甘从高再接再厉,与余守礼等三人合伙,以4180万元的价格将凤鸣轩小区旁边一块名叫三粮店的27.5亩地拍下,并取名秀水蓝湾小区进行开发。其中甘从高占股52%,其他合伙人占股48%。

2011年底,李杨进场,将余守礼等三人的股份全部购买,公司股东由甘从高和李杨组成。

而在后来长达5年的开发中,因为秀水蓝湾项目部缺流动资金,甘李两人先后三次向身边的朋友、亲戚、熟人、工程建筑商以及一部分当地拆迁户大量借款,用于项目周转,利息低的有月息一分,高的月息四五分,并承诺项目一完工就归还本息。

2014年光山县发生幸福花园在建楼盘倒塌砸死工人事件,当地政府要求所有在建项目全部停工检查,施工工期再次被延长,急需回笼房款维持运转的秀水蓝湾项目部陷入危机。

2014年12月9日,李杨找来了自认实力比自己更加雄厚的刘家斌等三人接盘,将自己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对方。

2015年4月,甘从高将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转给新股东,并将项目股权从52%降为35%,将企业控制权拱手相让,甘李二人逐渐退出企业管理。

但新股东的到来却没有给项目带来起色。预定2014年完工的秀水蓝湾二期延期到2016年后,项目依然无法完工。

谣言之下牢狱之灾来临

2016年开始,项目在新股东手里陷入全面停工,引起购房户不满。

2016年2月28日,担心久拖不交的秀水蓝湾项目影响社会稳定,光山县政府县长王建平主持召开秀水蓝湾项目有关问题的协调会,成立光山县秀水蓝湾项目有关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当地法院院长和公安局长出任副组长,对公安、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明确分配了对项目部展开全面核查的任务,并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

2016年3月3日,光山县公安局在没有受害人报案的情况下受案,介入对秀水蓝湾项目部的调查。《受案登记表》显示,警方接到匿名报警,称甘从高在2012年到2014年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存款,涉案金额过亿,请求公安机关查处。

3个月后,甘从高被警方以涉嫌偷税漏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三个罪名网上追逃。8月9日,甘从高在儿子位于上海的住所被警方带走刑拘。听闻风声,李杨也在8月底主动投案。随后,两人被逮捕,并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多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在光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作为公诉方的光山县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12月,甘从高、李杨合伙开发的光山县秀水蓝湾地产项目(项目包括秀水蓝湾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破堰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宝相寺综合改造项目)。两人以项目建设资金紧张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9658.35万元(其中已偿还7140万元)。

2013年9月1日,李杨退出破堰城中村改造项目,甘从高继续开发破堰城中村改造项目,继续采取相同的手段,又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存款5794.61万元(其中已偿还442.7万元)。

光山县法院最后认定,甘从高、李杨共同非法吸收资金4560万元,甘从高个人吸收资金3683.3万元,均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于共同犯罪。故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和2年,并分处罚金。

法院认为向亲友借款违法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甘从高、李杨为筹措资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在吸收存款过程中,甘从高、李杨虽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称,但对于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并对前来投资的不特定集资参与人不予阻止,该情形属于公开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同时甘李二人在向公众吸收存款时,以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利息作为回报,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具有较强的利诱性。

在两人非法吸收存款的对象中,既有两人的亲戚、朋友、也有其生意伙伴、项目员工,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

亲友是不是社会公众成辩论焦点

甘从高的辩护律师余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在于借款的对象是否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只有面向公众,吸收存款的对象才具有不确定和不可控性,从而可能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损害。

而亲友是不算作社会公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什么是亲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第二条专门有解释:“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

也就是说,亲友属于特定人群,并不属于社会大众。如果甘从高和李杨只是向特定的人进行借款,无论借款数额多少,都不应当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9个借款人有38人是特定人群

甘李二人借款的对象有哪些呢?甘从高和李杨两人的家属向上游新闻记者提供了完整的39名借款人名单。

家属们介绍,向甘从高和李杨提供借款的39人中,有38人都是两人的亲戚、朋友、邻居、同学、生意伙伴、项目员工以及拆迁补偿对象和工程建筑商,甘李二人与这38人有长期交往,只有文某一人是通过项目前股东主动找上门借款。

余超律师认为,除文某外,甘李二人都是直接向亲朋好友直接借款,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及传播问题,也就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

李杨合伙开发的光山县秀水蓝湾地产项目。

亲哥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也被认定非法

上游新闻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向甘李两人借钱的人中,最多的是杜某明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借出4700万,结果也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甘从高的儿子甘忠伟表示,杜某明是父亲多年朋友,当地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项目部向其借款,只是企业自救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如果此笔借款被认定非法,那么所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人都应该被抓。”

借款较多的还有与甘从高合伙拍地的早期合作股东余守礼等三人,三人共借款1500余万。三人的借款同样被法院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中。

对此,余超律师表示不解,“既然是当初合伙拍地的股东,就不算社会公众,这怎么能被计算成非法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呢?”

除此之外,其他大部分的借款都是百万元以下金额,出借对象主要是甘李两人的亲戚、同学、邻居、拆迁户。而从法庭出示的借条等证据显示,有的借款还没有约定利息。

上游新闻记者发现,在判决书中,部分亲友的借款同样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比如,李杨向亲哥哥李某强借款40万元的行为就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同样,甘从高连襟李某平被认定为“亲属的亲属”,对其借款410万元也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院的判决让家属们难以置信:“如果两位亲戚之间借款都算违法,就不知道还有什么借款是合法的?”

拆迁户借款因心存感激

而部分拆迁户借款则是因为对甘从高心存感激。一位借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拆迁户就说,当初自己一家都是住的棚户区,住了20多年,条件非常差,是甘从高主动劝说让他们接受拆迁,而且拆迁补偿条件非常优厚。因此,当听说甘从高项目资金紧张时,拆迁户们都愿意将手上未用的拆迁款借回给项目部使用。

而让人奇怪的是,在这起公诉案件中,39个债权人没有一人向警方报警,没有一人声称自己被甘从高和李杨集资诈骗。“我们都没有报警的动机,他俩把借的钱都投入了项目部修房子,只要房子在,钱就在。而如果报警把他们抓起来,项目死了,我们借的钱找谁要?”

众人介绍,他们借钱的目的一部分是为了赚利息,更多的是为了亲情和朋友之间的互帮互助。

李杨合伙开发的光山县秀水蓝湾地产项目。

民间借款被误认非法吸存打击

余超表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余超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地方政府把企业的合法民间借贷作为犯罪进行扩大化打击,违背市场规律,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政府应该帮助度过难关,而不是落井下石。这也与中央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精神相违背”。

光山县当初为什么要成立专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全方位对秀水蓝湾项目展开法律漏洞排查?1月19日,上游新闻记者来到光山县采访,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当地正在开会,不便接受采访。

法庭委托的会计鉴定机构无司法资质

余超律师表示:“除了对不特定对象界定不清之外,法院之所以出现这些荒唐的认定,还因为法院釆信了一家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在法院庭审举证过程中,检方出具了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是信阳市宏大会计事务所,其对秀水蓝湾整个项目总体负债、个人集资款、置换拆迁欠款等情况进行了会计鉴定,并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宏大会计事务所的鉴定资格从一开始就遭到了辩方的质疑。从其在法庭上出具的执业资格看,其拥有注册会计师证,经营范围包含有“司法会计鉴证”内容,但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也没有在河南省司法厅登记备案。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余超表示,这也导致这家鉴定机构只会算数,但搞不清那些借款金额是非法的,那些借款金额是合法的,于是一股脑全部算成非法集资。

前股东背债,新股东摘桃?

与此同时,法院同时认定甘从高和李杨两人为个人犯罪,同时负担自己当初承接的所有高利贷的本金归还。

两位被告的家属均表示:“我们所有借的款都是项目名义,并投入了项目开发,这一点从项目部的入账记录可以看出,借款没有用于私人挥霍,也没有挪用,这些借款理应让秀水蓝湾项目部归还,法院把明显的单位行为定性为个人行为,这是债务转嫁,也剥夺了债权人向项目追偿欠款的权利。债由二人背,牢由二人坐,剥离了债务的项目资产由别人拿走。这是利用刑事手段进行财产掠夺。”

专家说法:甘李二人借款应属合法民间借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仲若辛认为,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解决项目资金困难,向特定亲友借款,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及借款,且融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应属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非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

仲若辛认为,一审判决将和当事人具有共同经营关系的股东以及当事人的哥哥、连襟等亲属均认定为不特定公众明显错误。不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都要求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保护企业依法正常经营。

而本案中,在刑事立案之前,连民事纠纷都没有发生,甚至没有报案人,更说明一审判决严重偏离了相关刑事政策。刑事手段的不当介入,不仅不会带来社会和谐稳定,其结果可能是恰恰相反。

目前,甘从高和李杨均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信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 范永松

集资类案件对银行贷款的建议

何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

互联网时代,人们动动手指就能点外卖、逛淘宝、刷微博、看抖音,通过互联网可以了解各地动态、关注各种事件进展,人人都成了自媒体。一切都显得那么美好、简便、舒适,但网络也增加了虚拟和未知,很多平台、产品、项目的真实性不得而知,人们被一些高利息、零风险、低门槛的虚假宣传吸引,怀着对丰厚回报的憧憬将血汗钱投入进去,但一切都不在自己掌握之中,投入的钱如泥牛入海,不见踪迹。如何在信息时代,避开非法集资的陷阱,今天就带您走进非法集资,了解其本质,认识其危害,提高辨识防骗能力,看护好每个人的钱袋子,守护好每个家庭的幸福美满。


金融理财、投资等形式


以金融理财、投资等形式非法集资,是利用投资者不了解金融领域相关知识和规定,又希望从中获利的心理特征,成立一些金融类服务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事非法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1:推荐理财型。以投资、咨询等中介公司向不特定公众推荐理财产品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套路2:销售私募基金型。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或者以真实私募基金为内容,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的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3:证券、债券型。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行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套路4:保险型。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5:投资入股型。个人或者企业为了募集资金,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引投资者,从而达到向社会吸收资金的目的。


套路6:委托理财型。一些公司注册投资理财、投资咨询公司,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


套路7:股权代持、众筹型。一些金融服务公司,以代持股权、股权众筹等方式,与投资者签订《代持股权合同》等,从事非法吸收资金的活动。


民间融资等形式


利用融资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地方的影响力和规模,非法从事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8:p2p网络借贷型。利用网络,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9:融资中介型。利用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超过经营范围,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10:民间“会”、“社”型。一些商会、商社的社会团体、组织,以自己的名声和影响力,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吸收资金的活动。


商品销售、服务等形式


在商品销售、服务行业等领域非法集资,是以市场销售、服务等多种内容形式吸引消费者,承诺利息或返现,向公众吸收资金的形式。


套路11:养老服务型。一些企业以养老服务为内容,吸引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承诺利息等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12: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型。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套路13:销售商品型。一些公司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套路14:教育投资型。一些不具有教育机构资质的企业以教育项目投资为内容,承诺利息等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15:修理、服务型。一些公司以居民服务、修理等内容,吸收资金,承诺利息等方式吸收资金。


套路16:科学、技术研究型。以投资科学、技术研究为内容,承诺定期利息或回报等形式,向公众吸收资金。


套路1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型。以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业等为内容,承诺定期利息或回报等形式,向公众吸收资金。

农、林业等形式


涉农、林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农、林政策,以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产品开发等名义,欺瞒群众、骗取资金。


套路18:农产品公司型。通过成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范围的公司,以绿色农产品投资为幌子而非法向公众吸收资金的活动。


套路19: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型。一些企业或个人以承包果园、养殖园等形式,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为名义,向公众吸收资金。


套路20:农业合作社型。一些合法或者非法成立的农村合作社,以吸收存款为目的,从事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的吸收资金活动。

2、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及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投资”信息等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高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二百零三万一千二百零二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具体损失共计一百二十万八千一百三十五元二角一分,造成集资参与人获益达五十万六千一百二十八元。


问题聚焦


投资信息内容是什么,何以吸引人员?


王某某开有一家蛋糕店,平日生意较好,有着稳定的收入,为增加营业,决定扩展门面。但因资金短缺,遂向身边人员借钱,许以月息20%的高息。后顾客得知消息,都纷纷过来投资。王某某逐渐许以月息60%、80%、100%的利息, 最后甚至出现存1天,本息一比一的情形。


总结:无论是非法集资还是其他犯罪,不法分子都会做违反正常投资规律的虚假宣传,以“风险低、收益高”为噱头,并在前期兑现 承诺,吸引更多人员和更高额投入。


提醒:投资须谨慎绝不是一句空话,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甚至涉嫌犯罪,应保持理性科学的投资观,提高风险意识。


投资不是还有人获益吗?


早期参与到非法集资的集资参与人确有获益可能,因非法集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集资参与人,往往前期会足额兑现承诺,所以如果集资参与人及时抽身而退,是可以获得收益的。但是,法院提醒您,即使获得收益,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甚至随时面临被追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法规溯源:《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可以追回吗?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提示:虽然法律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可以追缴,涉案财物应当返还集资参与人,但是现实情况是,不法分子将吸收到的资金肆意挥霍、层层转移,而且大多涉及地域广,公安、法院执行部门要追回集资参与人的全部损失难上加难,此外还有漫长的时间成本。在这里,法院提醒您,比起事后关心,我们希望您一开始就不被骗。


这种犯罪行为法律上是如何处罚的?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


法院提醒您:


1、不受高利诱惑,踏实工作。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夜暴富的梦谁都有,但人人都可获得高利,没有任何技术限制和门槛的项目并不存在。


2、不信新词迷惑,警惕投资。不法分子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新鲜词汇,以疫情、复工复产为噱头,诱骗群众投资入股的并不少见,广大群众要提高在新鲜事物面前的判断能力,对于自己不熟悉不了解的事物,提高警惕,可不断更新理念跟上时代的步伐,但切不可盲目投资。


3、不被熟人蛊惑,审慎交友。有些集资参与人自身辨别意识弱,被高利益吸引,为了完成或者增加业绩,有时会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拉拢亲朋好友加入。因此当他人向您介绍项目或者生财之道时,要提高警惕,慎重考量,切勿被亲朋所害,最终损失财产和破坏感情。
4、如果陷入非法集资,怎么尽可能挽回损失?


对于陷入非法集资的不法分子,如果你看到这里,觉得自己涉嫌犯罪,请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能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陷入非法集资的集资参与人,在这里对您的遭遇表示抱歉,希望从法律的角度上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您取得的资金已超出本金,请同当地公安机关、法院联系,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如果您在案件中确有损失,建议您根据自己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立案阶段,应作为报案人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接到投资人的报案以后,会进行立案前审查,如果发现存在犯罪的事实和痕迹,即可立案。该阶段无需确切充分的证据,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存在即可立案。在此阶段,报案的投资人最理性的办法是向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万一还是线索或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不立案,报案人还有以下三条救济渠道:


(1)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以及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2)向检察院投诉,申请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向法院自诉,前提是前面的路走不通的情况下,考虑到单个出借人的证据和能力是有限的,自诉成功的可能性仅存在于理论上。


如果找不到相关的证据,也可以向公安举报和登记,待警察查实,但应该会慢一些,因为警察同时有很多的案子要处理。当然,有些案子也不一定都是由出借人举报启动,监管部门发现平台资金异动,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等情况,都可能触发立案和侦查。


侦查阶段,提供证据,配合调查。该阶段,公安机关正式介入案件,采取的措施一般包括:控制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查扣冻结相关资产。目前,披露出来的很多平台都处于这个阶段。为了收集证据,案发地公安机关还会在全国范围内发协查通报,请求身处异地的网贷受害者,提交自己的投资记录。


审查起诉阶段,时间较短,静候。该阶段,公安机关完成案件的侦查,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如果没有问题,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当然,如果侦查存在瑕疵,检察院可能会通知公安进行补充侦查,时间上也会长一些。


审判阶段,关注新闻,参与庭审。该阶段,法院会开庭审理,核实证据与事实,定罪量刑。非法集资案件因为不大涉及秘密和隐私,一般采取公开审理,所以,如果投资人有时间,可以去现场旁观庭审,如果没有时间去现场,很多法院也提供了在线直播,可以查看庭审的在线直播。投资数额较大的投资者,可以考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庭维护自己的权利。


执行阶段,保持沟通,及时申报。在这个阶段,主要是对判决的执行,除了罪犯的送监,跟投资者相关性更高的是涉案资产的处置与退还。为了确保追回款项能够按比例退回给每一个出借人,此阶段需要对投资者进行一次投资金额的申报与核实,所以此时需要保持沟通,及时申报债权。

提醒您: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坚决抵御高利诱惑,对可疑之处可咨询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也可通过网络检索,看是否有类似被骗事件。最后,诚心祝您:幸福美满,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河北高院 衡水法院


责编:张璇 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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