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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国家助学金承诺书格式范文)

​长沙慈善助学新政策!今年考上大学的贫困生最高可获8000元资助,下面是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来源:长沙晚报网

长沙晚报7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 通讯员 夏朝晖)9日,长沙市慈善总会召开2021年度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工作部署会,启动实施长沙市政府1500万元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项目。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最新的《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管理办法》规定,今年考上本科及专科院校的困难家庭子女每人可获得5000-8000元不等的资助。

资助标准有提高

会议现场。

从2004年开始,长沙连续17年开展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项目,共发放助学金14363.7万元,资助了51884名寒门学子进入大学深造。

今年,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监督评审委员会按照“调整范围、突出重点、提高标准、延伸资助、简化程序”的思路,修订了新的《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给相关单位。

“今年的资助标准确实有很大的提高。”市慈善事务中心副主任、市慈善总会副秘书长陈飞宇介绍,今年,低保家庭子女、困难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原来的每人资助5000元提高到8000元;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子女,因残、因病、因灾、因突发事故致困家庭子女和人均月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由原来的每人资助3000元提高到5000元。

为鼓励受助学生立志成才,传递慈善爱心,对今年入大学后仍是低保家庭子女、困难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子女且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从2022年起,可凭就读学校出具的奖学金证明(或相关科研学术成果证明)和有关机构提供的参与公益慈善活动证明,每年向市慈善总会申请当年度的助学金(高校助学金与慈善助学金可同时申请)。经市慈善总会核实相关情况,并报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审定后,每人每次资助3000元。

申报方式有变化

今年助学工作将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次接受录取到本科院校的贫困大学生申报,申报时间为7月14日至8月4日;第二批次接受录取到专科院校的贫困大学生申报,申报时间为8月10至22日。

与往年相比,助学申报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低保家庭子女、困难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子女,由区县(市)民政局、慈善会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逐一调查摸底,经区县(市)民政局、慈善会审核公示后上报市慈善总会核查,不再由申请对象自己申报。因残、因病、因灾、因突发事故致困家庭子女和人均月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由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今年的助学金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本科)助学金于8月30日前发放;第二批次助学金(专科)于9月30日前发放。为确保助学金发放到位,市慈善总会将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将助学金汇入学生银行卡中;并对受助学生进行电话或短信回访,追踪助学金发放和领取情况,确保每个受助学生都能及时足额领到助学金。

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户籍在长沙市

(二)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1.低保家庭子女;

2.困难供养对象;

3.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子女;

5.因残、因病、因灾、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年度内刚性开支较大,当年度家庭总收入减去刚性支出后其年人均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子女;

6.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三)本年度录取到本科和专科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按国家任务计划形式录取,含保送到本科院校的学生,不含录取到有津贴的军事院校的学生)。

二、申报时间

申报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次(本科)申报时间为7月15日-8月4日,第二批次(专科)申报时间为8月10日-22日。

三、申报方式

(一)低保家庭子女、困难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子女由区县(市)民政局、慈善会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逐个调查摸底申报。

(二)因残、因病、因灾、因突发事故致困家庭子女和人均月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由本人或监护人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1.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相片2张(1寸);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长沙市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慈善助学金申请表;

4.诚信承诺书;

5.信息比对授权书;

6.本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本文来自【长沙晚报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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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承诺书格式范文

来源:经济日报

教育部官网消息,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方面的规定有所变化:

取消了此前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比如,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

具体取消事项如下: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职务专利证明。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九)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评估报告(针对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十)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的,学校刻制印章时由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二)取消《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第七条规定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扫描件)。

(三)取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核查。

(四)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延期报到时提交的延误事由证明,改为延误说明。

(五)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七)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向留学目的地使领馆提交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改为网上留存电子证照。

(八)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申请提前回国时向使领馆提交的相关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九)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康复后申请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时提交的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十一)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十二)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除上述两类证明事项,经地方、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以下7项证明事项,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予以取消:

(一)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

(二)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

(三)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四)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五)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六)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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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官网、人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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