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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异地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放款条件)

贷款知识 北青网 投稿

邮储银行携手美团推出骑手借记卡 新市民金融服务再升级,下面是北青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邮政异地小额贷款

“有了美团骑手卡,不仅可以轻松查询工资到账情况、余额变动情况,还能享受邮储银行专业理财及金融宣教服务,不仅如此,现在申请办卡,还能领取话费券,同时享受移动套餐70元定向无门槛话费券优惠,对于我们骑手来说,既方便安全,又暖心实惠,在北京继续奋斗的动力更强了。”9月23日,美团骑手郭先生和肖先生在邮储银行北京海淀区知春路支行成功办理了美团骑手卡,感慨自己赶上了新时代,享受到了“新市民”的好政策。

9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联合美团在京举行首发仪式,推出“邮储美团新市民主题骑手借记卡”。同时,邮储银行北京分行首家“新市民服务中心”揭牌亮相,为室外工作者提供临时休息场地和便民惠民服务,助力新市民更好融入新生活。

量体裁衣

多项权益赋能“骑手卡”

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目前约有三亿人。外卖骑手中,很多人属于新市民。

今年3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鼓励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做好与现有支持政策的衔接,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新市民是城镇未来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邮储银行制定了新市民金融服务方案,推出了新市民专属借记卡“U+卡”,并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体验,助力新市民美好生活。

外卖骑手是典型的新市民群体。邮储银行携手美团对骑手的金融服务需求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新市民“U+卡”的基础上,推出邮储美团新市民主题骑手借记卡,为骑手们提供工资查询、异地汇款等普惠金融服务和多种权益。该卡提供跨行转账手续费、工本费等多项资费减免,持卡骑手还可参与话费立减等优惠活动。同时,邮储银行发挥邮银协同优势,对于持有该卡的骑手,在中国邮政营业网点交寄国内普通包裹可享受邮费8折优惠,满足骑手们的寄递需求。

暖心服务 多元融合

持续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质效

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为此,邮储银行聚焦新市民客群金融需求,依托零售资源禀赋优势,潜心打造特色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持续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质效。

邮储银行将围绕骑手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升级服务能力,推动产品迭代开发。线上将通过“亲情账户”,增进骑手与家庭成员的感情纽带、通过专属低门槛理财产品,提升骑手客群收入增值能力,提供便捷的投资理财渠道。线下邮储银行将依托近4万个网点,面向持卡骑手开展投教沙龙,普及金融知识,帮助骑手掌握更多金融知识,学用更多金融工具,不断提升新市民群体金融服务体验,善用金融,畅享美好生活。

此外,邮储银行将与美团加强合作,聚焦灵活就业人群金融服务需求痛点开展项目“攻关”。依托美团平台强大的科技能力和线上服务能力,完善灵活就业人群客户画像,推进灵活就业人群权益方案设计、交互流程把控,实现灵活就业人群最优权益配置和最优客户体验。

一是针对灵活就业人群征信信息不完善、信贷申请难的痛点,在银行流水等收入认定方式的基础上,探索更多的认定方式,方便灵活就业人群办理贷款融资业务。

二是不断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打造涵盖终身年金保险、短期医疗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等的新市民产品池,帮助灵活就业人群抵御不确定的风险。

三是对于暂时不能进城共同生活的灵活就业人群子女和老人,邮储银行将基于母子钱包体系打造数字人民币亲情暖心钱包,提供母钱包免费向子钱包转账、限额管理等服务,方便子女及老人的日常生活消费。

四是邮储银行还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各分支机构针对客群开展优惠购房节、“乡村加邮购车季”、数字人民币红包消费券、12306铁路出行满减等系列便民活动,将实打实的优惠覆盖灵活就业人群生活的方方面面。

邮储银行北京海淀区知春路支行位于知春路学院国际大厦一层,交通便利,厅堂内贴心设置了休闲座椅、爱心加水站、便民医药箱、手机充电器等设施设备,骑手可以轻松地到支行办理业务,享受家一样的暖心服务。

据了解,海淀区知春路支行是北京分行设置的首家“新市民服务中心”,年底前,北京分行还将设置3家“新市民服务中心”,为新市民提供专业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同时,邮储银行已经在全国1400余个网点建设了邮储爱心驿站,为包括新市民在内的客户提供“累了能歇脚、没电能充电、渴了能加水”等便民惠民暖心服务,切实提升客户的金融获得感和生活幸福感。

小额贷款公司放款条件

来源:人民司法杂志社

转自:人民司法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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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16期


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合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靳学军、马来客;参与人:李洛云、刘春梅、李利、陈实;执笔人:陈旭云、曲建婷、李晓桐)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已成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亟须统一标准。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应从主体、对象、次数、金额、利率等方面分别予以考量。


一、放贷主体的认定标准


对于放贷主体,首要是判断是否具备放贷资质;同时要将单一主体和关联主体均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关联出借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案外人与出借人在生产经营、交易上具有实质控制的关系,或者具有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另一方股份比例较高,一方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委派,一方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案外人与出借人系同一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工作人员;


3.案外人与出借人具有亲属、朋友或者其他密切关系;


4.出借资金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单位,或双方资金往来频繁,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5.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掩盖同一出借人的事实;


6.借款合同、借据采用格式条款,且形式及内容高度近似。


二、放贷对象的认定标准


如果只是向特定对象借款,并没有进入市场,则难以构成对金融监管秩序的破坏,故不在职业放贷人的规制范围中。同时,考虑到日常生活交往中向亲友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将放贷人与放贷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纳入考虑范围,综合考量双方关系情况、借款目的、借款利率、借款次数等情况谨慎认定。


三、放贷次数及金额的认定标准


除对象不特定外,职业放贷行为的基本特征还包括出借行为的经常性、营利性。判断借贷行为是否具备上述特征,与出借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放贷次数、金额、利率等量化标准密不可分。


(一)时间与次数因素


放贷人在一定时间内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次数是认定放贷行为具有经常性的关键要素。由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存在多次款项往来,且如果不是自己审理的案件,很多时候难以获取放贷次数的信息,因此,建议将出借人涉及的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放贷次数的标准进行考量。为防止出借人通过公证债权文书、约定仲裁、积极调解等方式逃避规制,课题组认为,将统计出借人涉及案件数量的范围,限定于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或出借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的案件,较为合理。


(二)金额与利率因素


对于在一定时间内涉及的案件数量较多的放贷人,以案件数量作为标准即可判断其放贷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特征;而对于在一定时间内涉及的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放贷金额较大的放贷人,则需将案件数量与放贷金额结合进行考量。北京法院2017~2019年案均标的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年均案均标的额超过600万元。但考虑到案件标的额包含借款本金及利息,且当时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还是“两线三区”的标准,而目前利率保护红线已经下调,因此,以案均500万元作为标准。


就利率而言,鉴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对利率作出限制,对于超出规定部分的利率,法律本就不予保护,且如果以利率作为认定标准,难免出现例如规定超过年利率24%即为职业放贷人,出借人就约定年利率23.9%,以逃避法律规制的情况。因此,课题组认为,不宜将借款利率作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作出量化规定。


(三)综合结论


结合各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课题组认为,同一或关联出借人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或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的案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以连续3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在同一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的;


2.在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的;3.在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法院涉及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涉及6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


同时,为与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相适应,课题组认为应对上述案件数量及金额的硬性标准作出例外规定,即如果通过相关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认定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的,则不受上述案件数量及金额的限制。需要明确的是,职业放贷行为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营业性,因此如果借款人出借款项的目的并非营利,那么该出借行为引起的案件则不应计算在内。另外,因同一笔借款引起的案件也不应重复计算。


四、例外情形


虽然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对于职业放贷人的定义来看,并未将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等情形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但课题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等情形不能适用上述认定标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既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亦不应适用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由于P2P的交易、运营模式不同,难以统一界定,且潜在的P2P网络借贷纠纷海量,现有的诉讼模式难以承受,所以,宜将P2P网络借贷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


 (原载《北京审判》2021年第2期,李泊毅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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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邮政异地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放款条件)":http://www.ljycsb.cn/dkzs/126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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