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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不得(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贷款知识 北京商报 投稿

银保监会就“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下面是北京商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

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2023年1月6日,来自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息,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

流动资金贷款禁止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鹤银监罚决字〔2018〕13号)显示,中原银行鹤壁分行存在违规办理信贷、票据业务的行为,被鹤壁银监分局合计罚款45万元。

处罚依据为《关于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81号)第二条第一款、《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二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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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流动资金贷款不得(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ljycsb.cn/dkzs/126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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