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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骗银行贷款(用假资料骗银行贷款)

如何让欠钱不还的老赖坐牢?借贷型诈骗罪和拒执罪如何认定?,下面是正义之剑青锋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怎样骗银行贷款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中总有很多人喜欢欠钱不还。欠钱不还有因为天灾人祸和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还不上,也有主观上的有钱通过转移和隐匿就是故意不还。

对于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纳入失信名单,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的负债人就俗称“老赖”。

“老赖”成为失信群体的代名词,而且人数越来越多。“诈骗”和欠债不还的老赖现象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时代特征,诚信危机正发展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法院对待欠钱不还的老赖一般性惩戒措施有限高、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那么这些措施对老赖是否起到有效惩戒?

对于有正常生意和业务往来需要经常出行和应酬的人来说,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高铁飞机、冻结银行账户当然会造成极大的不便,拘留会留下诚信污点,纳入失信名单不能再注册公司担任企业法人,子孙三代不能通过政审考取公务员。

但对于一个已经骗了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的人来说,他当然不会再在意是否能够乘坐高铁飞机,也不需要再去开店做生意,更不需要子女去当公务员。而且现实中就算成了老赖,也有很多规避惩戒的手段,比如更换法人代表,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正是因为法律惩戒机制的不足和执法力度的不够,造成了社会诚信危机的升级,诈骗和欠债不还的恶意逃债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突出矛盾,身边的老赖越来越多。

那么是不是只有加大惩戒力度让欠债不还的老赖坐牢才能减少这种恶意逃债的行为?让欠债不还的老赖坐牢有两个途径,那就是诈骗罪和拒执罪。

什么是诈骗罪,如何认定?

刑法第两百二十六条对诈骗罪的定义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欺骗手段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自愿处置财产的行为”,构成要件是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目的、错误认识和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置了财产以及行为人得到了财产。

诈骗的类型很多,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贷就构成借贷型诈骗。这是一种打着借贷的名义行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诈骗行为,加上前期的情感欺骗就构成了所谓的杀猪盘骗钱套路。杀猪盘不仅停留于通过网络交友,现实中也大量存在以骗钱为目的的情感交往,但因为在欺骗手段上存在刑事诈骗和民事欺骗之间的很难区分给定罪增加了难度。

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刑事上的诈骗和民事上的欺骗在司法认定上一般从如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行为人采用了虚构资产、身份或项目的欺骗手段,以骗取借款人的信任和产生行为人有偿还能力的错误认识;

二、行为人采用了隐瞒负债真相的欺骗手段,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借钱;

三、行为人是否改变了借款资金实际用途,比如以生意周转为由借钱,实际资金被转移赌博奢侈消费放高利贷收不回来;

四、造成不能还款的原因是因为客观意外和真实的生产生活困难,还是因为资金转移、用于了放高利贷赌博等高风险投机或者直接用于了挥霍;

五、对待还款态度是否故意隐匿财产有钱不还,没有主动还款意愿、不去主动获取债权人的谅解。

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的借贷就构成借贷型诈骗,如果欠债不还构不成诈骗还能不能让老赖坐牢?那就是拒执罪。

拒执罪就是“有偿还能力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就是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要不到钱的情况下,通过收集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隐瞒收入违反高消费限制的证据,可以以拒执罪进行刑事立案。但老赖的手段都很隐秘,只要是抢在立案之前转移财产就不构成拒执罪,银行账户冻结了可以借用别人的账户,三高消费你也没有时间去时时盯着他,加上执法力度不够,现实中拒执罪的入刑比例非常非常底。

当然,如果你是真的因为天灾人祸和非人为的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还不起钱的负债人,只要你是一个有良知和诚信的人,只要积极主动的去面对现实解决问题,相信债权人也会原谅你,不会轻易通过强制执行让你做老赖。因为你做了老赖,债权人也并不能拿回钱。

总结就是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资产隐瞒负债的欺骗手段借钱并拒不归还,就可能构成借贷型诈骗。在民事借贷纠纷中,转移隐匿财产有钱故意不还也可能构成拒执罪。

对这两种类型的借钱不还就可能构成犯罪要坐牢,但真正遇到老赖想让他坐牢却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因为借钱的人往往没有骗钱的人懂法,骗子都经过了精心策划有反侦察能力。

面对老赖这个社会诚信问题,最要紧的就是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除了至亲不要轻易借钱。一旦遇到老赖等到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了再去艰难维权,是一件非常非常不愉快的事情。

希望法律机制越来越完善,社会诚信越来越高。也希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不再是老实人吃亏狡诈人受益的工具。

希望身边不再有欠债不还的老赖。

用假资料骗银行贷款

一、案件回放

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惠某根据胡某(另案处理)、程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使用石某、曹某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向山西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提出了100万元贷款申请。2015年10月15日惠某在取得山西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100万元贷款后,未按约定将该款用于购买机器设备,而是转入曹某的账户由他人使用。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惠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三、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被告人惠某明知贷款非自己所用,且自己并不具备贷款条件,但为贪图个人利益,受他人指使,使用虚假的贷款资料配合他人骗取银行贷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张某辩称被告人惠某没有虚构贷款资料使银行陷入错误认知,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护观点,律师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分工不同,不可将被告人惠某的犯罪行为与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割裂开来。纵观本案,被告人惠某无需准备贷款材料,只需用自己的身份提出贷款申请并配合照相、签字将所贷款项转入他人账户即可完成,其虽然不起决定作用,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可或缺,其主观上有配合他人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积极配合他人骗取贷款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惠某曾于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4日刑满释放,其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惠某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对于一般累犯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王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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