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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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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诺达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00万贷款 实控人杨良春及妻子周颖为此次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下面是挖贝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挖贝网6月19日,信诺达(430239)近日发布公告,为满足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坝河支行申请贷款,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佰万元,提款期一年,单笔贷款使用期限为一年。该事宜已于2023年6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并通过了当日召开的《北京信诺达泰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3-048)。公司就该笔借款委托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坝河支行提供担保,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良春及其妻子周颖向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以最终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同意对所签署的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上述贷款是公司实现业务发展及经营的正常所需,为自身发展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日常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能够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挖贝网资料显示,信诺达专业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设备研发、生产与销售。集成电路的制造流程包括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等环节。

委托担保协议

声明:本人不是催收公司,更不是第三方协商公司,写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在法院官方网站上查到。我们因工作原因接触过很多被告,每个逾期人员背后都有一个故事,当了解他们案情的时候能体会到他们的陷入绝境的心情,在调阅卷宗的时候,鄙视过催收为了拿到证据使用的下三滥手段(正常催收的除外),庭审时见识过原告代理的咄咄逼人和寸步不让,看到过法官的悲悯之情和在完整的证据面前又无可奈何!!当然也遇到过善良的原告代理律师,遇到过热心为民的审判长。感谢那些善良,让世态炎凉的世界多一点温暖,让山穷水尽的人们看到了希望,如果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留言,随机回答。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1803民初10994号

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代理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XX,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8435元(剩余未还本金8333.34元,代偿利息101.6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代偿本金8333.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06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02月9日,被告XX(借款人)通过“360借条”平台与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贷款人,下称青海银行)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了编号为AGR155271403866533898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青海银行如约向被告支付借款10000.00元。为保证主合同履行,被告(甲方)与案外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乙方,下称三六零公司)在主合同签订之日同时签订了编号为AGR155271403866533928的《个人委托担保合同》。

约定:若乙方为甲方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则有权足额向甲方追偿;如追偿权发生转让的,由追偿权最终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未按期还款,三六零公司于2020年06月10日向青海银行支付代偿款8435元,青海银行出具《履行担保代偿确认书》,三六零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有权向被告追偿。青海银行委托三六零公司将代偿事宜通知被告。2021年3月31日,三六零公司将对被告的追偿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转让给原告。三六零公司将上述转让事宜通知被告。综上,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自愿分6期归还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借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9142.78元(2021年6月18日前偿还第一期2742.83元,剩余6399.95元分五期偿还,自2021年7月起分别于每月18日前归还1279.99元至结清),若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未归还,则视为所有借款到期,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可以申请执行;

二、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XX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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