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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买父亲的房子贷款
每天在后台,都会收到群友们的上海买房大量疑难问题。
从计分制问题,同等价位新房怎么选,再到购房资格,落户政策等诸多疑问。
黄老师特推出固定栏目《黄老师房产问答》
问
我打算和父亲一起贷款买房,积分怎么计算?可以用我的基础分,老人的社保分吗?
答
你这种情况属于两个家庭一起认购,按其中总分较低的家庭计算,总分包括基础分+年限分(社保分)
问
已经认购了,如要摇中网签的时候能改认购人吗?
答
大部分楼盘认购后,在摇号、选房和网签过程中均不得变更认购(购房)人
儿子买父母的房子可以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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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根据有关调查数据分析,截止到2018年,成都、西安、南宁、杭州、青岛,房价稳居到全国城市房价涨幅前五位。
甚至,在有个别省份城市,房价短时间内翻倍暴涨,原本滞销楼盘出现“一日多价”的火爆行情。
当前,全国房价开始新一轮上涨,房地产市场火爆,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实施调控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是由于多地城市因土地财政依赖影响。
全面集中放开人才落户政策变相救助楼市促进房价上涨,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出现反差推动房价走高。
同时,多地城市还推出新一轮楼市调控有限价销售、摇号买房、限购政策、三价合一等新调控政策,但结果是房价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大幅上涨,并未改变当前的处境。
另外,投机炒房行为屡禁不止,推动了房价新一轮上涨。
于是,为了规避限购等国家政策、规避法律法规、炒房投资、隐瞒真实财产等,很多人选择了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但这种借名买房行为也存在着很高的风险。
«——【·合同的界定·】——»借名买房合同,又被称为顶名合同、挂名买房,是指借名人与出名人订立的,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但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借名人的合同。
借名买房合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借名人与出名人先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然后借名人再使用出名人的名义与房屋出售方实施购房行为。
二是借名人与出名人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然后出名人与房屋出售方实施购房行为,借名人并不与房屋出售方直接接触。
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借名买房合同明确规定,借名买房合同是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演化出来的。
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给付义务的不同特征,将其类推适用典型合同的规定,如委托、代理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但借名买房与委托、代理、信托等完全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类推适用典型合同,并不适当。
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借名买房合同明确规定,借名买房合同是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演化出来的,将其认定为无名合同最为适当。
借名买房中存在着两种合同法律关系,一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订立的借名买房合同法律关系。
二是出名人与房屋出售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借名买房的过程是在借名人、出名人、房屋出售方三者之间发生的。
但很多人常常将借名买房合同法律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糅杂在一起,认为这是同一种合同。
显然,借名买房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相同。首先,借名买房合同主体为出名人和借名人,借名买房合同客体为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客体为房屋。
最后,借名买房合同的内容是借名人借用出名人的名义,由出名人购买房屋,但约定房屋所有权仍归借名人所有,而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是房屋出售方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出名人,出名人支付价款。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不能糅杂在一起。
«——【·合同的主要内容·】——»借名买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双方身份信息,即借名人与出名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便识别合同当事人身份,避免对当事人及其身份发生争议。
第二,基本事实。即出名人同意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及该房屋具体地址。
借名人同意以出名人的名义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但实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借名人支付,借名人为实际出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
另外,也可将具体购房行为列入其中。比如可由出名人给借名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由借名人具体操作,也可共同操作。
第三,购房手续及相关费用。一般约定出名人应配合借名人办理所购房屋相关手续,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抵押费、保险、水电燃气费等与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借名人负担。
若以出名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借名人作为实际还款义务人应于指定的时间将还款金额支付给出名人。而出名人作为名义还款义务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向贷款银行还款。
第四,房屋权属及使用情况。借名人和出名人往往在合同中约定所购房屋所有权归借名人,借名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借名人有权对所购房屋进行处分,出名人应在合理期间内予以协助配合。出名人应配合借名人日后办理产权登记、产权变更、保险等相关手续。
若借名人借名买房影响到出名人未来的购房活动,借名人应及时将所购房屋从出名人处分离,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给借名人或其他指定人名下等等。
第五,报酬及违约责任。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可以约定完成借名买房的报酬及支付时间。
同时,双方应当恪守诚信,不得侵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
若出名人或因出名人的原因导致该房产权益受损或致使借名人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条款行使对房产的权利,出名人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或支付违约赔偿金,比如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
若借名人或因借名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借名人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或支付违约赔偿金,比如停止支付房款或返还贷款。
第六,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为双方友好协商,或诉至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七,其他约定。双方可以约定借名买房合同生效、失效时间。另外,还可以约定必须将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子女,确保其利害关系人不对该房屋主张权利。
无论出名人还是借名人,购房时如果已婚,且婚姻期间购买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好签署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如果出名人是老人,最好要求其子女签署利害关系知情同意的内容。
第八,落款及签订时间。合同尾部明确写明利害关系人承诺及亲笔签名、合同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及合同签订的时间。
总的来说,借名买房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进行详细的阐述。
虽然合同内容再完备也不可能起到百分之百的保障作用,但至少可以起到补救的作用,避免钱财、房屋两空。这也说明了,借名买房仍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需合同当事人谨慎对待。
«——【·合同的效力分析·】——»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对私法权利行为进行干预的,是国家强制力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限制。
无效合同则是指因缺乏合同生效的法定构成要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确定地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表现为违法性和自始无效。起初,我国对于无效合同,仅认为只存在绝对无效,而不存在相对无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无效开始被引进,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社会市场交易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目前,我国民商法理论中,合同效力分为绝对无效、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
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立法上,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经修改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学者们对此规定表示认同。
然而,后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并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权作出任何规定。
另外,在实务中,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本着更好的贯彻我国合同法立法宗旨,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逐渐的向保护合同效力的方向倾斜,而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也愈加严谨。
首先是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后随即颁布实行的司法解释二中,正式将其中的“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范围内,侧面说明只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这一司法解释实行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重中之重,演变为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结语·】——»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屋的购买不仅仅是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更成为财富收入的增长手段,或者是其他的用途。
但因各种政策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成为一种购买房屋的渠道。同时,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也开始日益增多,法律人士对于该纠纷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展开不断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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