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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贷款(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加名字)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下面是法律研究僧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贷款

我们今天来和大家聊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夫妻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样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的答案其实是,这样的房屋既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可知,对于这种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贷款购买,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其既不能认定为支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完全无权利分割。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种房屋的分割,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支付首付一方所有。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一来要承担全部未偿还的贷款,二来要将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而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补偿给另一方。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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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典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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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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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小帅花费70万元在县城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8年12月,小帅经人介绍与大美丽相识,并于2019年1月订婚,双方于2019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第二天,小帅与大美丽去登记机关将房产证加上了大美丽的名字。婚后双方育一女小美丽,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产生矛盾。2021年7月,因感情不和,大美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小帅离婚并分割房屋小帅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

案件处理结果

关于双方争议的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法院认为,虽该该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小帅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大美丽的明确意思表示。最终酌情确定大美丽可分得约25%的份额,小帅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小郑婚恋安全必修课 课堂重点

图片源自网络

“婚前/婚后”购房 “加名/独自所有”情形梳理

一、婚前购房,婚后加上配后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重点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属于什么行为?

1、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加名之前)

2、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向另一半表达爱意,给另一方足够的安全感,很多人会选择在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加名),这种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的行为通常认定为赠与行为,即房屋所有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部分产权份额赠与另一方,该房产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重点二: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一定要对半分吗?

司法实务中,法院面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购房款、税费的来源和支付情况;

2、双方婚姻存续时间以及是否共同生活;

3、实务中,法院会考虑双方离婚的原因、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子女抚养等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重点三:如果诉争房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在房产证中约定相应的份额,离婚时法院又该如何判决房屋的所有权?

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产权证中约定相应的产权份额会被视为双方已经对房屋的所有权做出了约定,房产证中登记的份额比例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

二、婚后购房,房产证登记为“独自所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登记显示为“单独所有”,但基于双方在夫妻关系期间取得财产形成的隐名共有法律后果,不能仅凭登记为单独所有即认定房屋由乙女个人所有,故实务当中,法院大多会认定房产应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

小郑说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小郑律师温馨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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